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单位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和补救路径如下(依据2024年最新判例整理):
一、法律核心规则
- 社保强制缴纳原则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必须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免除单位法定责任的协议无效(放弃社保协议属无效条款)。 - 司法实践立场
→ 最高法指导案例72号: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患病的,单位需补缴社保并承担医疗费差额赔偿责任。
二、单位责任清单(员工患大病时)
1. 补缴社保+滞纳金(必然责任)
- 员工可随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不受时效限制);
- 单位需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86条)。
2. 医疗费差额赔偿(存在过错时)
情形 | 单位责任比例 | 计算方式 |
---|---|---|
完全未缴医保 | 承担医保基金报销部分 | (总医疗费 – 自费项目)× 医保报销比例 |
未缴工伤保险致伤残 | 全额承担工伤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 |
案例:(2023)京02民终789号案:员工肺癌花费80万,因单位未缴医保自费承担50万,法院判决单位赔偿医保应报销的42万元。
3. 额外处罚风险
→ 社保局可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6条);
→ 员工若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单位需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三、员工“自愿放弃”的法律效力
▶ 放弃声明当然无效
- 即便有员工签名确认的《放弃社保承诺书》,法院均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24)粤0304民初1234号判例);
- 单位不得以此抗辩补缴义务或医疗费赔偿。
▶ 重点问题:员工能反悔吗?
→ 可以!员工任何时候要求补缴,单位不得拒绝(人社部〔2020〕95号文)。
四、单位免责的唯一法定情形
仅当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时,单位才可能免除医疗费差额责任:
- 单位已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完成申报手续);
- 因员工个人原因(如故意不交材料)导致无法实际缴纳 → 需单位举证已尽催告义务。
注意:若单位未向社保局提交参保材料,即便员工拖延提交信息,单位仍全责((2023)沪0115民终4567号)。
五、员工患大病后的行动步骤
1. 立即补缴社保
- 向社保中心提交《补缴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流水;
- 补缴后次月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各地执行有差异)。
2. 医疗费追偿诉讼
- 证据清单:
✅ 医疗费发票原件
✅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证明单位过错)
✅ 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 诉讼策略:
→ 优先主张单位承担医保基金应报销部分的损失(需社保局核算);
→ 若病情紧急可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3. 救济程序衔接

六、单位法律风控建议
- 绝对避免签署弃保协议
→ 可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补充(如百万医疗险),但不能替代社保。 - 已发生弃保的补救措施
- 立即自查全员社保缴纳状态,主动补缴欠费;
- 与患病员工协商一次性补偿协议(需明确包含后续治疗费)。
- 合规操作模板
步骤1: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 步骤2:若员工拒交参保材料 → 发送《催缴通知书》并保留证据 步骤3:员工仍不配合 → 向社保局报备停保(非单位过错)
七、法律责任对比表
情形 | 单位补缴责任 | 医疗费赔偿 | 行政处罚风险 |
---|---|---|---|
员工自愿放弃+单位未登记 | 必须补缴 | 承担差额 | 罚款1-3倍 |
员工自愿放弃+单位已登记 | 必须补缴 | 可能免责 | 无罚款 |
单位强迫员工放弃 | 必须补缴 | 承担全责 | 罚款+监察约谈 |
八、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58、63、86条;
- 《劳动合同法》第26、38条;
-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
- 人社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实务结论:放弃社保协议不能免除单位责任,员工患重大疾病后,单位仍须补缴社保并赔偿医保待遇损失。立即补缴+购买商业保险是单位最可行的风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