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责任如何划分?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的责任划分遵循“用人单位主责、用工单位连带、过错方追偿”原则。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核心责任​​
  1. ​​劳动关系主体义务​​
    •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工作地点等。
    • ​​支付劳动报酬​​:按月支付工资,包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 ​​缴纳社会保险​​:
      • 跨地区派遣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参保缴费;
      • 未参保的,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2. ​​告知与培训义务​​
    • 需如实告知劳动者派遣协议内容、岗位性质及规章制度;
    • 提供上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工伤处理责任​​
    • 作为工伤保险申请主体,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主责,用工单位协助调查。
    • ​​示例​​: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派遣单位未参保的,需全额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4. ​​解除合同与经济补偿​​
    •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方)的核心责任​​
  1. ​​劳动过程管理义务​​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安全防护​​及必要培训;
    • 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岗位福利。
  2. ​​退回劳动者限制​​
    • ​​允许退回情形​​: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劳动合同订立依据消失(如岗位撤销)。
    • ​​禁止退回情形​​:
      • 劳动者处于孕期、医疗期等法定保护期。
  3. ​​连带赔偿责任​​
    • 因自身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损害劳动者权益时,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连带责任与追偿机制​​
  1. ​​连带责任范围​​
    • 当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欠薪、工伤未赔),可要求​​任一单位或双方共同赔偿​​。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2. ​​内部追偿规则​​
    • 已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谁过错谁担责”原则向对方追偿。
    • ​​示例​​: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防护导致工伤,派遣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3. ​​特殊情形责任划分​​ ​​情形​​​​责任主体​​​​依据​​​​工伤赔偿​​派遣单位(主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侵权致第三人损害​​用工单位(主责)+派遣单位(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未缴社保的工伤待遇​​派遣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四、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1. ​​用工单位禁止行为​​
    • 设立自营派遣单位向自身派遣(属“假派遣”);
    • 再派遣至其他单位;
    • 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未履行​​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 ​​违法后果​​
    • ​​超比例用工​​(>10%):限期整改,否则按每人​​1000–5000元​​罚款;
    • ​​“假外包、真派遣”​​:按劳务派遣规定处理。

​​总结​​
​​责任类型​​​​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核心义务​​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提供劳动条件、同工同酬、安全管理
​​连带责任触发​​未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未履行用工管理义务
​​特殊责任​​工伤保险主责侵权责任主责(对第三人损害)

​​实务提示​​:

  1. ​​协议关键条款​​: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伤补偿追偿​​、​​退回条件​​及​​违约责任​​;
  2. ​​证据留存​​:用工单位需保留同工同酬的工资记录、安全培训证明,避免连带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