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规则与实务要点

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明记忆和历史传承。近年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作案手段日趋专业化、团伙化,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本文从盗掘行为的认定、犯罪未遂的处理以及多次盗掘的认定三个维度进行系统分析。

一、盗掘对象的认定与盗掘行为的界定

准确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首先需要明确盗掘对象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按照《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认定。从规范层面看,古文化遗址是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包括古城址、古窑址、古作坊遗址等;古墓葬是指古代人类埋葬死者的墓葬及其附属设施。

实践中值得特别注意的一种情形是: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规范意旨在于:不可移动文物往往是复合型文化遗产,同一处古建筑或石窟寺可能同时包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等多重文物属性。行为人对其中属于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的部分实施盗掘的,应当以本罪追究,而不是以故意损毁文物罪等其他罪名认定。从举证结构看,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鉴定机构对盗掘对象进行专业鉴定,明确其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以及相应的文物保护等级。

二、盗掘未遂的认定与分级处理规则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但实践中存在行为人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严格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一旦遭受破坏,损失不可逆转,因此对以这些单位为目标的盗掘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第二,以被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对盗掘团伙的纠集者、积极参加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实践意义在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对所有的未遂盗掘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超出司法资源的承受能力。因此,规定将追诉重点限定于盗掘团伙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以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对这些对象的盗掘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才予以追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上述盗掘未遂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罪数处理规则解决了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盗掘过程中实施的钻探、爆破等行为,可能同时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毁,从而同时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幅度,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三、多次盗掘的认定规则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多次盗掘”规定为加重情节,并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幅度。根据相关规定,”多次盗掘”是指盗掘三次以上。这一认定标准明确排除了两次以下盗掘行为适用加重情节的可能,体现了对”多次”情节认定标准的统一。

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是: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意,在同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续盗掘,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盗掘。这一规定的规范意旨在于:防止将同一盗掘行为的人为拆分导致不当加重处罚。例如,行为人在同一个古墓葬的不同方位连续挖掘多个盗洞,应当认定为一次盗掘而非多次盗掘。从司法审查的维度看,判断是否属于”一次盗掘”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是否同一、作案时间和空间是否连续、盗掘对象是否为同一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盗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联性。

四、辩护要点

基于上述规范分析,笔者从辩护和合规两个视角提出以下实务要点。第一,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盗掘对象的文物属性鉴定是否合法、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是否明确、无歧义。第二,对于盗掘未遂案件,应当准确认定被盗掘对象的文物保护等级,这一等级直接决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诉范围的大小。第三,在”多次盗掘”的认定上,应当审查检察机关指控的多次盗掘行为是否属于基于同一犯意的连续行为,是否存在将一次盗掘人为拆分成多次的情形。第四,应当关注罪数竞合问题——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名,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选择适用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