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不同。诺成性合同一经签署即成立生效,而实践性合同的生效以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为前提。换句话说,借条签了但钱还没给,借款合同虽然成立但尚未生效,借款人不能根据未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借人支付款项。
一、现金支付: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出借人将借款现金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借款合同才生效。在交付时间点的证据保存上,借据本身只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但不能直接证明出借人已实际交付了借款。因此,对于大额现金借款,建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收到现金后另行签署收款确认书,或者在借条上明确记载”已收到借款”并签字确认。
二、银行转账或网上支付: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转账支付的生效时间点是”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而非出借人发起转账的时间点。出借人操作了转账,但在资金实际入账之前,借款合同仍然未生效。因此,保存银行流水单或支付平台的转账成功截图,是证明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最重要证据。务必保存好”已到账”状态的证据,而非仅仅是”已转账”的截图。
三、票据交付: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
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的交付,生效时间点不是票据的物理交付,而是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如支票因签章不全、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借款人尚未取得票据权利,借款合同未生效。
四、账户支配权授权:自借款人取得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情形。借款人实际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注意,如果借款人虽然拿到了卡,但该卡已被出借人通过挂失、提前取走资金等方式控制,借款人实际上无法使用该资金,则借款合同未生效。
五、其他约定方式:自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兜底条款。只要双方合意以特定方式提供借款,并且出借人已实际履行完成,借款合同即可生效。
综上所述,出借人确保借款合同生效的关键在于”保存实际交付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借条本身。现金支付要求借款人签署收款确认书,转账支付保存已到账的银行流水。相应的,借款人在签署借条时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交付时间节点,确保在自己实际收到借款之前,不因签了借条而被认定合同已生效。若双方约定的借款方式较为复杂,建议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方式和生效时间节点,以减少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