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数额认定,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同一批侵权商品,如果以非法经营数额评价,可能已经达到情节严重;如果以违法所得评价,可能仍在入罪门槛之下;反之,有的案件违法所得明显,非法经营数额却难以查清。实务中,办案机关和辩护人经常围绕“按什么价格计算、哪些金额计入、哪些成本可以扣除、未销售部分是否入罪”展开争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数额认定在定罪量刑中的功能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两条并行的入罪路径。对于商品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通常构成情节严重;对于服务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通常构成情节严重。此外,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或者二年内因实施相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适用更低的数额标准。
数额不仅决定入罪,也决定升档和罚金。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数额一般按照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数额一旦算错,可能同时影响罪与非罪、刑档和财产刑。
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规则与操作
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将非法经营数额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这里的“经营过程”比“实际销售”范围更宽,未销售但已经制造、储存或者运输的侵权产品,同样可能纳入评价。
(一)价格计算顺序
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实务中的常见错误是跳过实际销售价格,直接以正品价格估价,导致数额被抬高。
(二)不同产品状态的处理
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半成品、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应当审查是否已经形成可识别、可销售的侵权产品,不能一律按照成品价值计算。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时,应分别计算后累计,但不能对同一批商品重复计算。
(三)证据固定与审计
数额审查应围绕订单、合同、发票、收据、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物流单据、仓储记录、出入库台账、电商后台数据和现场扣押清单展开。价格认定和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替代原始交易凭证。对账目缺失、价格明显异常或者多主体混同经营的案件,应结合证人证言和资金流向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估算认定。
三、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规则与操作
违法所得数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净利润,也不是单纯以实际收款金额为准。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所得与应得
“所得”是实际收到的款项,“应得”是交易完成后的应收款项。即使货款尚未实际到账,只要已经形成可查证的交易,相关收入仍可能计入违法所得。反过来,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形成交易关系的金额,不应简单推定为应得收入。审查时应同时核对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和催收记录,判断交易是否实际完成。
(二)可扣除成本的范围
可以扣除的主要是原材料和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服务案件中可以扣除提供服务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人工工资、场地租金、物流包装、营销推广、管理费用等经营成本,不在该条明确列举的扣除范围内。实务中不能把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等同于违法所得,也不能以尚未盈利为由否认违法所得的成立。
(三)服务类案件的认定
假冒服务注册商标时,违法所得可能表现为服务费、会员费、加盟费、广告费等形式。审查时应当区分费用对应的是侵权服务还是其他合法服务。对于混合收费,应结合合同、收款记录和服务内容拆分计算;无法拆分的,不能笼统将全部收费计入。服务案件的价格波动较大,更应关注收款凭证、服务记录和实际履行情况。
四、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比较
两项数额在评价对象、计算范围和证明重点上存在差异,不能相互替代。
1. 非法经营数额:评价对象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包含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计算重点是侵权产品数量与单价;常见证据是订单、物流、库存、电商后台和价格记录;实务风险是未销售部分被遗漏,或者以正品市场价高估。
2. 违法所得数额:评价对象是出售侵权产品、提供服务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特定成本;包含实际收款和应收款项;计算重点是收入与原材料、产品购进价款;常见证据是合同、收款记录、成本凭证、服务协议和财务账目;实务风险是以净利润替代违法所得,或者未区分混合经营。
3. 两者关系:入罪时属于选择关系,不以两项数额相加认定;升档时分别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不以另一标准替代。既假冒商品又假冒服务时,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商品商标入罪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服务商标入罪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制作数额明细表时,应分别列明批次、商品、单价、数量、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收入金额、可扣除成本和计算依据,避免在卷面上混淆两种数额。
五、侦查、审查与辩护中的操作路径
(一)先锁定行为链条
数额认定不能脱离行为链条。应先查明谁生产、谁采购、谁销售、谁收款、谁交付,再根据实际分工确定不同人员的涉案数额。对于组织者、实施者和帮助者,不能仅凭统一账目一概计算,应结合参与范围和作用进行审查。
(二)区分已销售与未销售
已销售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能够查明的平均价格计算,未销售部分按货值认定。实务中容易把行政查扣中的“货值金额”直接等同于刑事非法经营数额,但两者计算口径并不完全一致。对尚未销售且没有标价、没有平均销售价格的产品,应按司法解释规定的顺序确定价格,并保留计算依据。
(三)审查累计计算
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分别累计计算。累计时应防止对同一批次商品既计算生产数额又重复计算销售数额,防止将已经行政处理的部分再次纳入刑事追诉,防止把无关人员或者无关业务的流水混入。
(四)质证与辩护重点
辩护人应重点质证四类问题:交易记录是否与被告人相关,单价和数量是否有原始凭证支撑,违法所得是否错误扣除或者错误不扣除,未销售产品是否确有证据证明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对鉴定、审计和价格认定意见,应从检材来源、计算方法、样本选取和结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把专业意见当作免证事实。
(五)数额修正与量刑协商
数额修正直接影响认罪认罚协商和量刑建议。如果发现指控数额过高,应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和明细表,争取在起诉前修正事实。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庭审质证仍可围绕数额提出异议。对于已经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系从犯且数额刚过线的案件,可以结合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和缓刑。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实务中最核心的证据问题之一。两者各有独立规则,不能混用,也不能简单以利润或者正品价格替代。办案机关应围绕交易链条逐笔固定证据,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价格顺序和扣除范围计算数额;辩护人则应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对单价、数量、未销售部分、成本扣除和累计计算进行逐项质证。只有把数额算准、把依据写明,定罪量刑才能真正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