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外商投资、国有资产处置或者特定资质交易依法需要批准时,合同即使已经签署成立,也可能要等批准机关作出决定后才发生完整履行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迟迟不提交材料、故意拖延或者反复补正不到位,对方能否要求法院判令其办理报批手续,能否先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批准前又能否直接请求付款、交付或者办理权利转移,取决于对合同成立、生效和报批义务的区分。
一、报批义务与合同效力的规范结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该规定明确区分了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和报批义务三个层次:合同成立后已经产生一定拘束力,批准影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生效,但报批义务本身属于独立于审批结果的可履行义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则作出系统细化。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赔偿;合同获得批准前请求履行主要义务的,法院应释明并允许变更诉讼请求;批准机关在义务人已经申请或者履行生效判决后决定不予批准时,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迟延报批等可归责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这里的“批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前提。备案、登记、公告或者内部审批等程序并不当然等同于合同生效批准。某项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流程,违反后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者登记障碍,却未必影响合同效力。判断是否适用报批义务规则,应先查明合同类型、交易标的和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仅因交易需要办理手续就当然认定合同未生效。
二、报批义务未履行时的第一层救济
合同成立后,报批义务人应当依照约定期限准备申请文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交审批材料并配合补正。对方既可以要求其继续完成报批行为,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两种救济体现不同选择:继续履行着眼于维持交易并争取获得批准,解除并赔偿则终止交易安排,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清理。
(一)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请求并非要求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批准,而是要求义务人完成提交申请、签署文件、提供材料、配合审查等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院可以判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报批手续或者协助义务,具体内容应当明确到可以执行的程度,包括提交对象、材料范围、办理期限和必要配合事项。
例如,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负责在三十日内向监管机关提交批准申请,受让方负责提供身份和资金来源材料。转让方既不提交申请,也不告知审批要求,受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报批义务。若仅笼统请求“办理批准手续”,而审批事项和所需材料无法确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明确请求和证据,避免判决内容缺乏可执行性。
(二)解除合同并赔偿违反报批义务的损失
义务人明确拒绝报批、迟延履行致使约定期限或者交易目的落空,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此阶段的赔偿责任围绕违反报批义务本身展开,通常包括为缔约和准备履行支出的合理费用、已经产生的资金成本、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因信赖合同能够获得批准而产生的损失。
解除权的成立仍需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将报批完成作为明确的先决期限,义务人逾期未完成并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时,解除基础较为清楚;若审批机关仍在审查且义务人持续配合,对方仅因短期进度缓慢即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催告记录、申请回执、补正通知和审批进度证据对解除判断尤为重要。
三、判决后仍不报批的加重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该层救济与普通违反报批义务赔偿的区别在于责任强度:合同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义务人仍拒绝履行,说明其对合同目的落空具有明确的可归责性,赔偿范围可以参照本约违约责任确定。
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批准或者所有主给付义务均可继续履行,而是以合同如果正常获得批准并履行时对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参照。法院仍需审查因果关系、损失可预见性、减损义务以及双方过错。受让方因未及时获得股权而失去的确定交易机会、已经支付资金的融资成本、为完成交易支付的评估和审计费用,可以在证据充分时纳入赔偿范围。
例如,生效判决要求转让方在十五日内提交审批申请,转让方仍明确拒绝,受让方随后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此时,受让方可以依据交易价格、替代交易成本、资金占用和市场变化证明损失。法院在确定金额时参照违约责任规则,但不是机械按照合同价款计算全部可得利益,仍要扣除受让方本应支付的价款成本和因解除而节省的费用。
四、批准前不得请求履行主要义务
合同需要批准才生效时,在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不能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主要义务。若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这些义务,法院应当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允许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履行报批义务、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经释明后仍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实体裁判,并不等同于驳回起诉。当事人此后完成报批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或者因审批未通过、合同解除产生新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已经提出的证据和争议事实不会因为前案判决当然失效。诉讼策略上,在合同未获批准前,将请求锁定在报批、解除和损失赔偿范围内,通常比坚持要求交付和付款更符合法律状态。
批准前合同仍具有一定拘束力。当事人不得恶意阻碍审批、不得随意处置与交易直接冲突的财产或者权利,也不得违反保密、配合和诚信磋商义务。违反报批义务及相关附随义务的,可以依约或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与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具有不同法律后果,处理时不能把未获批准直接等同于合同自始无效。
五、批准机关不予批准时的责任边界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仍然决定不予批准时,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行政审批结果属于受监管政策、法定条件和机关裁量影响的交易风险,义务人已经尽到申请和配合义务时,不能仅因结果未获批准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审批未通过是由于迟延报批、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未按要求补正、拒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未生效所涉及的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按照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确定。此时通常赔偿的是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和准备履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宜直接等同于合同已经生效后的完整履行利益。
例如,审批机关最初要求补充材料,转让方收到通知后长期不提交,导致申请被退回;再次申请时政策条件已经变化并最终不予批准。受让方为交易支出的评估费、资金占用和重新交易成本,可以根据迟延与未获批准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转让方过错请求赔偿。若审批机关在不予批准决定中明确载明政策限制,而义务人此前已经完整申请并及时补正,则相关损失通常由交易各方按照风险安排承担。
六、诉讼请求与举证组织
主张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应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所涉交易依法需要批准、报批义务由对方承担、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对方未申请、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拒绝配合。证据包括书面合同、补充协议、内部决策文件、申请材料清单、提交回执、审批机关补正通知、往来邮件和催告函。
主张解除并赔偿的一方,还应证明解除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目的因未获批准而无法实现以及损失与不履行报批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应当分项计算,区分前期准备费用、资金成本、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和可得利益损失。对预期利润等履行利益损失,需要提供替代交易、价格变化、成本数据和可预见性证据。
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若主张已经履行义务或者审批未通过不具有可归责性,应提交申请原件、提交时间记录、补正材料、审批机关受理和不予批准决定。双方都应完整保留沟通记录,不能只用内部审批单或者单方陈述证明已经完成对外报批。审批机关要求补正时,及时回应并保留回执,是判断是否尽到报批义务的关键。
七、合同设计与企业项目管理
涉及审批的交易应在合同中明确报批义务主体、提交期限、需要双方分别提供的材料、补正责任、审批失败时的处理方式和费用承担。报批义务条款可以作为独立条款约定,即使合同尚未获得批准,也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对于需要一方内部决策、评估、审计或者第三方同意的步骤,应设置明确时间表和违约责任。
交易推进过程中,项目团队应建立审批进度表,定期核对申请材料、补正要求和法定条件。发现审批条件可能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共同评估是否继续推进、调整交易结构或者解除合同。批准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应保存决定全文和送达记录,及时进行财产返还、费用结算和损失核算,避免损失扩大。
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根据合同是否获批选择请求结构。批准前可以并行考虑继续履行报批义务、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但不能把尚未生效合同的主要履行请求作为唯一主张。获批后则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合同主张付款、交付、变更登记和其他违约责任。准确的诉讼请求设计,能够避免因程序性释明和请求变更造成时间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依法成立但尚需批准时,报批义务具有独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对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报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时,赔偿可以参照违约责任确定。合同获得批准前,主要义务尚未进入可请求履行状态,当事人应及时调整诉讼请求。批准机关最终不予批准时,应区分正常审批风险与迟延、虚假材料等可归责原因,并按照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处理。将报批义务、审批进度和赔偿请求分别管理,是此类交易争议控制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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