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解释中的共同理解与有利解释规则

合同争议中,双方经常围绕同一句话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交付后支付剩余款项”可能被解释为验收合格后支付,也可能被解释为货物送达后立即支付;“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可能被认为包含无限次服务,也可能仅指合同列明的初始培训。法官如果只看字面含义,容易忽略合同目的和实际履行;如果完全脱离文字,又会损害合同文本的确定性和交易预期。合同条款解释因此需要在客观文义、双方真实意思和交易背景之间建立可验证的判断框架。

一、合同解释的规范基础与基本方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两者共同构成合同解释的请求权基础。合同解释的任务是确定争议条款在具体交易中的法律含义,而不是由法院重新设计一项双方没有约定的商业安排。解释结论必须能够与合同文本、交易目的和履行事实相互印证。

通常含义是解释的起点,原因在于文字是双方当事人对外表达意思和建立信赖的基础。词句含义应当结合合同使用的语言环境、专业术语、行业惯用表达和具体句式确定,不能简单采用字典中脱离交易场景的第一项释义。合同对某一术语作出定义的,应当优先按照定义理解;没有定义但双方长期在特定含义下使用的,通常含义的判断也会受到交易习惯影响。

合同解释需要综合考察文本内部和外部因素。相关条款、合同性质与目的、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和履行行为,构成相互校验的解释材料。文本内部出现矛盾时,应根据条款之间的层级、特别约定与一般约定、手写内容与格式内容的关系确定真实含义;外部证据则用于说明双方在缔约和履行中如何理解条款,不能脱离文本单独制造新的合同义务。

二、词句通常含义与合同整体语境

合同条款不是孤立语句,通常含义必须在整体语境中判断。争议条款所在章节、前后条款的定义、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以及违约责任安排,都会影响某一表述的解释。当事人对某个词语存在不同理解时,法院可以首先假设两种解释分别成立,再将解释结果放回合同全文,观察哪一种更符合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文义解释与专业术语

文义解释关注词句在合同语境中的通常意义。“可以”“应当”“有权”“负责”等词语通常具有不同规范效果;“验收合格”“交付完成”“收到发票”等技术表达需要结合合同定义和行业流程判断。涉及金融、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时,行业公认含义往往比日常语言更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但仍需通过合同文本、标准和专业证据加以确认。

例如,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系统上线后支付尾款”,双方围绕“上线”是指部署到服务器、通过初步测试,还是正式向全部用户开放发生争议。若合同其他条款将“上线”与“验收测试”分别使用,并明确验收报告是付款条件,那么尾款条款中的“上线”更可能指通过验收后的正式运行,而不是单纯的程序部署。相关条款和术语的一致性可以显著缩小通常含义的争议。

(二)合同性质与交易目的

合同性质决定主要权利义务结构,合同目的则说明双方为何订立该交易。买卖合同中的“交付”通常围绕标的物占有转移,租赁合同中的“交付”则关系到租赁物使用状态的提供,同一词语在不同合同类型中可能产生不同解释。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含义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够实现合同主要目的、避免交易安排失去意义的解释。

例如,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出卖人负责“安装调试”,但从合同价款、技术附件和验收安排看,买受人的核心目的是使设备达到约定产能。若将“安装调试”解释为仅完成机械连接和通电,将使产能验收条款失去实际意义。此时把安装调试理解为包含达到约定运行参数的初步调试,更符合合同目的和整体结构。

(三)习惯和诚信原则

习惯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常做法。双方长期合作形成的下单、交付、对账和付款方式,可以用来解释新合同中的相似表述,但该习惯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双方可预见性,不能凭一方单方操作形成。行业习惯需要证明其在该领域普遍、合理并被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区域性、临时性的做法不当然构成解释依据。

诚信原则要求解释结果兼顾双方合理信赖和利益平衡。若一种解释会使一方轻易规避主要义务,或者使另一方承担与合同对价明显不相称的风险,法院会更为谨慎。诚信原则不能替代明确约定,也不能被用来否定合同已经清楚表达的意思,其作用是在多种合理解释之间提供价值判断标准。

三、缔约背景、磋商过程与履行行为

外部证据能够还原合同文本形成和实际执行的过程。缔约背景包括商业需求、项目环境和双方谈判地位;磋商过程包括往来邮件、修订版本、会议纪要、投标文件和条款说明;履行行为则包括双方如何交付、验收、付款、开票、催告以及对争议条款的实际操作。上述事实能够帮助法院判断哪一种解释符合双方在交易中的真实理解。

履行行为在合同解释中具有重要证明价值。合同签订后,双方长期按照某一含义执行且均未提出异议,通常说明该含义符合双方预期。需要区分的是,一方基于错误理解履行,并不当然形成共同理解;另一方持续接受履行而未提出异议,则可能强化该履行方式作为解释依据。法院还会审查履行行为发生的时间、次数和是否与文本明显冲突。

例如,合同约定“按月结算”,但没有明确以自然月还是自货物交付日起算。双方连续十二个月均在每月二十五日对账,买受人按照对账结果付款,出卖人也相应开票。争议发生后,一方主张“按月结算”应解释为每月最后一日结算。此前稳定、一致且双方知悉的履行方式,可以作为该条款实际含义的重要证据。

四、当事人其他共同理解的优先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于词句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并有证据加以证明时,该共同理解优先于通常含义。该规则体现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释中的核心地位。共同理解可以由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会议纪要、往来邮件或者实际履行行为证明,也可以是双方在缔约时已经形成的惯用表达。

共同理解需要同时满足双方知晓、意思一致和内容具体三个要求。一方内部理解、单方发送但没有得到对方确认的邮件、事后追认或者选择性陈述,通常不足以证明共同理解。若双方对特殊含义并没有形成一致认识,只是各自按照不同含义行动,法院仍应回到合同文本、交易目的和习惯进行解释,并根据其他法律规则处理争议。

举证的时点也很关键。共同理解原则上应当在缔约时或者与争议条款密切相关的履行阶段形成,事后为了诉讼需要而重新定义某一术语,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对于内容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的合同,详细的会议记录、版本对比和双方确认记录,能够显著提高共同理解的证明力。

五、有利于条款有效的解释

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且不同解释可能导致条款有效或者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条款有效的解释。该规则以维持合同效力和尊重当事人交易安排为目标,避免因词句歧义轻易否定已经形成的商业安排。无效解释可能来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权利义务明显缺失或者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等情形。

有效解释并不能使依法无效的条款获得效力。若合同内容已经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解释选择无法改变效力结果。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条款确实存在多种合理文义,其中一种解释能够使条款在法律上成立,法院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交易习惯采纳该解释。

例如,合同约定某项付款义务“自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履行”,若一种解释使付款条件永远无法确定,从而影响条款效力;另一种解释可以结合验收程序和技术标准确定具体条件,则应优先采用后一种解释。法院仍需审查后一种解释是否符合文本和交易目的,不能为了维持效力而创造合同没有约定的条件。

六、无偿合同中的轻负担解释

无偿合同中,债务人通常没有获得对价,却仍承担一定给付或者注意义务。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赠与、无息借款、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合同,均可能适用这一规则。轻负担解释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完全不履行义务,也不意味着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责任范围表述不清,一种解释要求保管人对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另一种解释要求其在一般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无偿保管人未获得保管报酬,条款存在歧义时,通常应选择后一种较轻负担的解释。若保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轻负担解释同样受通常含义和共同理解限制。合同文字已经明确约定债务人承担特定无偿服务义务,或者双方对该义务范围形成共同理解,法院不能仅因合同无偿而把已经明确的义务解释为空。该规则处理的是歧义选择,不改变明确约定的内容。

七、解释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

各项解释规则并不存在可以机械套用的固定数字顺序,但可以按照“文本基础、整体语境、外部事实、价值选择”的层次展开。通常含义是首要起点;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用于校验;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和履行行为用于还原真实意思;共同理解在证据充分时优先;存在效力风险或者无偿合同时,再适用有利生效和轻负担解释。

通常含义:确定词句在合同语境和专业领域中的基本意义,防止解释脱离文本。

整体语境:结合相关条款、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诚信原则,检验解释能否维持合同内部一致。

外部事实: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和履行行为,查明双方在真实交易中的理解。

共同理解: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形成特殊含义时,优先按照共同理解解释。

价值选择:存在效力风险时选择有利生效的解释;无偿合同中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八、合同解释与合同补充的边界

合同解释确定已有条款的含义,合同补充则是在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确定履行内容。两者在诉讼中的论证方法不同。法院通过解释文本、背景和履行行为可以发现双方隐含的共同理解,但不能在没有约定基础时直接添加保证金、违约金、独家经销或者无限期服务等实质义务。涉及约定不明确或者欠缺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相关合同规则处理。

企业在合同管理中也应区分歧义与遗漏。对已经写入但含义不清的条款,应通过履行记录和磋商材料证明双方真意;对根本没有约定的商业安排,则应及时签署补充协议,不应期待法院通过解释替双方完成谈判。将“合同解释”当作补写条款的工具,容易破坏文本确定性和双方合理预期。

九、企业合同设计与争议准备的实务要点

合同起草时,核心概念应在定义条款中统一,金额、期限、验收标准和责任范围应尽量采用可验证的客观标准。正文与附件、手写修改与格式条款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明确的优先顺序条款降低争议。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在附件中给出定义或者引用适用标准,避免同一词语在不同条款中承担不同含义。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存能够反映双方理解的记录,包括订单确认、技术澄清、会议纪要、往来邮件、验收单、对账单和付款凭证。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履行方式,不应长期沉默接受;认为对方理解错误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合同依据。稳定、透明和可追溯的履约记录,往往比事后制作的情况说明更具解释价值。

进入争议后,主张通常含义的一方应完成文义、体系和交易习惯论证;主张共同理解的一方则需证明双方在争议条款上形成了具体、一致且可核实的意思。无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可以主张轻负担解释,但仍需正面回应合同文本和履行事实。无论站在哪一方,都应当避免只引用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完整呈现合同结构和交易过程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合同条款解释以词句通常含义为基础,但不能停留于字面阅读。相关条款、合同性质与目的、交易习惯、诚信原则以及缔约和履行事实,共同构成确定条款含义的解释材料;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其他共同理解时,应当按照共同理解认定。条款存在效力风险时,应选择有利于有效的解释;无偿合同中存在歧义时,应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合同解释与合同补充需要明确区分,企业在合同起草和履约管理中应以清晰文本、稳定履行和完整记录降低歧义风险,使争议解决回到双方真实交易安排而非事后单方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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