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住宅、商铺或者办公用房出售后,业主取得的权利并不局限于房门以内的专有空间。电梯、楼梯、外墙、屋顶、公共通道、消防设施、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公共区域经营收益,通常都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同管理的范围。部分业主认为自己从不使用电梯、屋顶或者绿地,主张不承担相关费用;部分卖方则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继续保留车位、屋顶广告或者公共收益权利。此类安排是否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需要回到权利与义务是否能够分离这一核心问题。

一、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基本区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通常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单独登记并排他使用;共有部分则服务于整栋建筑或者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共同使用,不能脱离专有部分单独形成完整的所有权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该条确立了共有权利义务与专有部分所有权同属一体的基本结构。

判断某项区域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只看实际由谁占有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如何宣传。规划许可、房屋测绘、不动产登记、建筑结构和实际用途是重要依据。只有依法构成专有部分,才能独立归属特定业主;不能因为某一业主长期独占使用,就把公共区域自动转化为其专有财产。

二、共有部分权利的共同性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电梯、楼梯、公共照明和消防设施服务于整栋建筑的正常使用;屋顶、外墙和承重结构关系建筑物安全;公共绿地、道路和配套用房关系全体业主的生活环境。任何业主都不能通过私自封闭、独占使用或者排除其他业主的方式改变共有部分的基本功能。

(一)共同使用和共同管理

共同使用意味着业主按照规划用途和合理方式使用共有部分,同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当使用。共同管理意味着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查阅共有部分管理资料并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权并非脱离房屋单独存在的私人权利,而是业主基于专有部分所有权取得的成员权。

例如,某业主将公共走廊的一部分封闭为私人储物间,虽然该区域紧邻其房屋,但公共走廊属于共有部分。即使该业主长期实际占用,其他业主仍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长期占用不能当然产生合法权利,更不能因占用时间较长而排除其他业主的共有利益。

(二)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

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广告、出租场地、建设通信设施或者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通常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经营者可以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但不能把全部收益当然归自己所有。收益的分配、使用和公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共同决定进行。

业主有权了解广告合同、场地租赁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公开账目、长期占有全部收益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处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主张公开、分配和返还。房屋转让时,已经产生但尚未分配的共有收益如何归属,应结合取得时间和双方约定处理,但不能通过转让协议剥夺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本身的共同权利。

(三)车位、车库和附赠空间

民法典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设置了专门规则。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共有场地形成的车位,通常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以出售或者长期租赁方式当然取得排他权利。

一层花园、露台、屋顶平台等附赠空间的权属,也要回到规划和登记。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买一层送花园”并不当然使共有部分转为专有部分。如果该区域依法属于共有,开发商只能在不改变共有性质的前提下安排合理使用,不能通过买卖合同把全体业主共有权单独转让给某一业主。

三、共有部分义务不可通过放弃权利逃避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禁止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不进入绿地”“不经过公共门厅”为由,否认自己对共有部分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维护义务。共有部分服务的对象是整栋建筑和全体业主,其运行、保养和安全保障具有整体性,不以单个业主是否实际使用为唯一判断标准。

需要区分的是,共有义务的范围和分摊方式仍应依照法律、管理规约、业主共同决定和合同确定。电梯电费、日常维保、重大修理、公共照明和消防设施费用的计费基础可能不同,个别地区或者小区也可能对首层业主、空置房或者不使用特定设施的经营用房作出特别安排。业主不能概括拒付,但可以要求费用项目、分摊标准和实际支出透明,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提出异议。

例如,某首层业主主张自己从不乘坐电梯,因此拒交全部电梯相关费用。电梯日常维保和年检关系整栋建筑的安全,通常不能因个人不使用而完全免除义务;如果争议仅涉及电梯运行电费,则应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当地规则审查具体分摊标准。共有义务具有强制性,但收费项目仍需有合法依据。

四、共有权利义务随房屋转让一并移转

业主转让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买方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后,同时进入业主共同体,取得参与共同管理、使用共有部分和监督公共收益的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卖方不能在转让合同中单独保留投票权、公共收益权或者共有部分使用权,除非相关标的不属于法定共有部分且依法可以单独处分。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装修保证金的内部结算方式,但这种约定只约束买卖双方,不能改变买方作为新业主对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买方在交易前应核查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事业费和公共收益分配情况,避免只办理产权过户而忽略共同管理关系。

例如,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售后,卖方继续保留屋顶广告收益权”。若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约定不能把共有收益单独剥离给卖方。广告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管理和分配,卖方最多可以就转让前已经产生的收益与买方进行内部结算,不能据此对抗其他业主。

五、常见争议的审查思路

建筑物共有部分纠纷通常同时涉及物权归属、管理规约、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责任。法院需要先确定争议区域的法律性质,再审查权利来源和义务依据,最后确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收益或者费用分担等责任。

(一)开发商出售共有区域

开发商将公共绿地、屋顶平台、公共通道或者业主共有的车位出售给个别业主时,应审查规划和不动产登记。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不能通过买卖合同转为专有财产,相关处分条款可能不发生物权效力。购房人即使支付对价,也不能仅凭合同取得优先于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但可以依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

(二)个别业主侵占共有部分

业主私自圈占绿地、封闭走廊、占用屋顶或者改造外墙,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行为人以“开发商同意”“购房时赠予”或者“长期使用”为由抗辩的,仍然需要证明该部分依法属于专有或者已经取得全体业主合法同意。

(三)物业企业占有公共收益

物业企业利用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和通信设施获得收入时,应当说明经营依据、合同期限和成本支出,并按照管理规约向业主公开。物业企业不能以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为由占有全部收益,也不能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长期处分共有部分。

(四)业主拒交共有费用

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维修费用或者共同分摊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先区分费用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符合合同和管理规约、是否存在重复收费或者票据不实。对合法产生的义务,业主不能以放弃电梯、绿地或者门厅使用权为由全部拒付;对不明收费,业主可以要求公开依据并通过业主大会、行政投诉或者诉讼处理。

六、转让与物业交接的实务管理

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查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账目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卖方应如实披露欠缴物业费、未结维修费用和公共收益分配情况,买方应评估买方义务和共同管理关系。仅凭卖方口头说明未欠费,不足以排除新业主后续承担责任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物业交接和合同履行应当形成完整记录。交付房屋时,可以逐项核对门禁、车位、装修押金、公共维修资金、物业费和水电燃气费用。涉及专属使用的露台、花园或者车位,应核查权属来源和合法依据,避免在合同中写入无法实现的共有部分转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共有部分台账,记录共有部位、共有设施、收益合同、支出凭证和维修计划。对广告、场地租赁和重大维修事项,按规定形成决议并保存表决记录。共有部分权属、收益和使用规则越清晰,越能减少个别业主独占、拒付费用和房屋转让后的责任争议。

七、常见情形的文本对照

为便于业主和企业理解,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电梯、楼梯和消防设施:通常属于共有或者共同管理范围,业主不得以个人不使用为由完全免除合理的维护和安全义务。

公共绿地、屋顶和公共通道:未经法定程序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个别业主不能通过买卖、赠予或者长期占用取得排他所有权。

规划车位和共有场地车位:需要区分规划车位与占用共有道路、绿地形成的车位,后者通常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利用共有部分取得的经营收入原则上归业主共有,物业企业只能扣除合理成本并依法公开。

房屋转让: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随专有部分一并移转,买卖双方可以结算历史费用,但不能通过合同把法定共有权单独保留给卖方。

综上所述,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独立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维护、费用和遵守共同规则等义务。共有权利与义务不能相互割裂,业主不得以放弃使用权为由逃避义务;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转让时,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依法随房屋一并移转。开发商出售共有区域、物业企业占有公共收益和业主私自占用公共部位,都要回到权属来源、规划登记、业主共同决定和管理规约判断。清晰的共有部分台账、收益公示和交易核查,是减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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