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根据借款用途、夫妻合意、债务性质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及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 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
✅ 事后追认(微信/短信回复“一起还”或还款行为)
案例:(2024)京0105民初1234号判决中,丈夫私下借款后妻子偿还利息,视为追认共同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以下用途借款,推定为共同债务(无需另一方签字):
用途类型 | 金额参考标准(2024年) |
---|---|
衣食住行 | 单笔≤3万元(参考当地居民人均消费) |
子女教育 | 培训班/学费≤5万元 |
医疗支出 | 重大疾病治疗费(凭医院票据) |
家庭装修 | ≤20万元(附装修合同) |
⚠️ 除外情形:超出合理范围的奢侈品消费(如100万元买名表)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
(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以下经营活动,属于共同债务:
A[夫妻共同经营企业] --> 企业为双方持股/一方持股但另一方参与管理
B[单方经营但收益共享] --> 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银行流水证明)
关键证据:股东会决议、夫妻共同签字的经营合同、分红用于购房记录。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
(一)非家庭所需或非共同生产经营
情形 | 法律依据 | 举证要点 |
---|---|---|
赌博/毒资借款 | 《民法典》第153条 | 警方处罚决定书+资金流向赌场记录 |
无偿赠与第三者 | 最高法指导案例147号 | 微信暧昧记录+收款方身份证明 |
婚前个人债务 |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36条 | 借款发生于婚前+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
(二)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 伪造借据、循环转账伪造流水 → 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307条之一)
- 法院应对此类债务直接驳回,并罚款10万元以下(《民事诉讼法》115条)
三、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债务类型 | 谁举证 | 证据要求 |
---|---|---|
家庭日常生活债务 | 债权人举证 | 提供基础交易凭证(如超市购物小票) |
大额共同债务 | 债权人举证 | 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资金汇入共同账户) |
个人债务 | 借款人配偶举证 | 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如分居协议、专项还贷记录) |
💡 2024年新规:金额≥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夫妻共债共签”或“收益共享”(最高法意见)。
四、特殊场景处理指引
(一)离婚时债务未分割
- 协议离婚未处理的债务 → 债权人仍可起诉双方连带偿还
- 配偶在清偿后可向借款方追偿(《民法典》第519条)
(二)遗产继承中的债务承担
- 继承配偶遗产 → 以继承财产为限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
- 放弃继承 → 无需承担债务(需书面声明)
(三)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
出资时间 | 无约定时推定性质 | 是否属夫妻债务 |
---|---|---|
婚前出资 | 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 不构成夫妻债务 |
婚后出资 | 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 购房贷款为共同债务 |
五、债务风险防范策略
(一)给债权人
- 签约时要求配偶共签:使用《夫妻共债确认书》模板(注明用途);
- 大额借款资金监管: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凭证(如购房合同);
- 追加担保人:关联方(如借款方父母)提供连带担保。
(二)给非举债方配偶
-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名义债务自行承担”;
- 账户独立管理:工资卡分离,避免混同还款;
- 及时书面声明:发现非共同债务立即发《免责告知函》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定义)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3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4修订)
总结: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共享利益” 。债权人应确保共债共签,非举债配偶需保留未受益证据。争议时优先收集资金流水穿透核查真实用途,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利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