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中的“象征性使用”与“真实使用”是商标法实践中的核心区分,尤其在“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直接决定商标存废。两者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以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为目的并实际投入市场流通。以下结合法律标准和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象征性使用与真实使用的核心区别
认定维度 | 象征性使用 | 真实使用 |
---|---|---|
主观目的 | 仅为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缺乏真实商业意图 | 以识别商品来源、建立商誉为目的,符合商业逻辑 |
使用行为 | 零散、偶发、规模极小(如单次销售或广告) | 持续、公开、达到行业合理规模(如连续销售、多渠道宣传) |
市场影响 | 未实际进入流通领域,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商标识别来源 | 在核定类别上实际流通,消费者能建立商标与商品的稳定联系 |
证据链完整性 | 证据孤立、缺乏佐证(如仅发票无实物) | 形成闭环证据链(合同+发票+实物+宣传记录) |
二、司法实践中的多维认定标准
法院在区分二者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使用规模与频率
- 象征性使用:如“大桥DAQIAO”案中,3年内仅1次广告+1800元销售额,被认定未达商业合理规模;“MOEN”商标在垃圾处理机上仅售出1台,无法识别来源。
- 真实使用:如“北窗NORTH WINDOW”案,持续在金属门窗行业通过视频、实物展示商标,符合行业惯例。
- 行业特性与商业习惯
- 需结合行业特点:如婚纱类商品复购率低,单次销售可能被接受;但日用消费品(如“碧桂園”案)小额单次销售则显异常。
- 虎牙直播案中,法院认可“替他人推销”服务可通过直播带货、游戏推广实现,符合数字经济特征。
- 商标使用方式
- 象征性使用:仅内部文件标注、无实际销售(如办公文具印商标但未市场投放)。
- 真实使用:在商品、包装、广告等载体规范标注,如“北窗”刻于金属配件横截面,符合建材行业惯例。
- 时间节点与规避意图
- 突击使用:在“撤三”期限临近时集中补证(如“怪兽”商标案中临近期限销售)可能被推定缺乏诚意。
- 持续投入:虎牙直播提前布局推广合同、媒体合作,证明长期商业规划。
三、典型案例解析
- “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案
- 案情:3年内仅一次地方媒体广告+1800元销售发票。
- 判决:法院认定属于“为维持注册的象征性使用”,撤销商标。
- 关键点:未形成市场影响力,无法证明消费者实际接触商标。
- “北窗NORTH WINDOW”商标案
- 案情:商标权人通过视频展示金属门窗样品刻有商标,并授权经销商宣传。
- 判决:结合行业展示惯例(刻印于横截面)和持续宣传,认定为真实使用。
- 关键点:位置微调(中英文上下顺序)未改变显著特征,不否定使用效力。
- 虎牙直播图形商标案
- 案情:虎牙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提供直播带货合同、游戏推广分成记录。
- 判决:二审改判为真实使用,因其为合作方提升销量属第35类核心服务。
- 关键点:数字服务中流量转化、分佣模式可证明商标实际功能。
- “MOEN”商标案
- 案情:3年内在垃圾处理机商品上仅售出1台。
- 判决:无法实现识别来源功能,属象征性使用。
四、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 使用证据留存
- 商品类:保存带时间戳的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需注明商标及商品信息)。
- 服务类:记录服务流程文件(如推广合同、分账凭证)、线上宣传公证。
- 避免象征性陷阱
- 避免零散使用:确保销售/宣传频率符合行业常规(如快消品需定期出货)。
- 跨类使用风险:服务商标用于商品需额外注册,否则可能不被认可。
- 应对“撤三”策略
- 补证时机:在收到撤销通知前3年内定期归档证据,避免突击补证嫌疑。
- 行业特殊性说明:如商品生产周期长(如医疗器械),提供生产计划书佐证使用意图。
结论
“象征性使用”与“真实使用”的界限在于商标是否实际发挥来源识别功能。企业应建立“使用即保护”意识,通过合规的证据管理(如年度销售记录、宣传投入审计)和行业适配的使用策略,避免权利流失。尤其在数字经济下,直播带货、云推广等新型模式需匹配第35类服务要求,方能稳固商标权利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