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类诈骗行为的刑事立案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门槛如下:
一、刑事立案的核心要件
- 违反平台明示规则行为人明知平台规则明确禁止特定行为(如禁止虚假交易、禁止身份冒用),仍刻意规避。例如:
- 利用“售后无忧”服务制造虚假交易套取差价;
- 违反“禁止刷单”条款伪造交易记录骗取补贴。
- 技术手段恶意规避风控通过技术工具突破平台防护措施,例如:
- 使用自动化脚本批量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券;
- 篡改设备指纹(如“一键新机”软件)绕过设备识别系统;
- 伪造物流单号骗取退款。
- 单次涉案金额 ≥ 5000元
- 单笔诈骗金额 ≥ 5000元:直接触发刑事立案(如调包退货骗取单笔差价6000元);
- 累计金额 ≥ 3000元:若多次作案累计达3000元(如冒用身份骗取补贴13000元),同样构成犯罪。
注:部分省份对诈骗罪立案标准提高至5000元,但全国最低标准仍为3000元(《刑法》第266条)。
二、典型行为模式与司法认定
行为类型 | 技术手段 | 立案金额依据 | 案例 |
---|---|---|---|
虚假交易套利 | 伪造高价挂单+恶意退货 | 单笔差价 > 2000元即可能立案 | 奢侈品毛衣套利案(骗差价4000元/笔) |
调包退货诈骗 | 购买瑕疵品替换正品退货 | 累计调包 > 3次且总价 > 3000元 | 运动鞋调包58双获利4.5万 |
冒用身份骗补 | 批量注册账号+虚假物流单号 | 累计补贴 > 3000元 | 杜某冒用身份骗补1.3万元 |
伪造数据骗款 | 篡改系统数据骗取保证金 | 单笔 > 5000元 | 刘某盗取商家保证金10万元 |
三、主观要件的关键证据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通过以下证据锁定主观恶意:
- 事前预谋证据:
- 聊天记录显示合谋利用漏洞(如“如何绕过风控”讨论);
- 购买改机软件、代理IP的历史记录。
- 事中规避行为:
- 频繁更换IP地址、收货地址躲避监测;
- 借用他人账号分散操作。
- 事后获利证据:
- 套现资金流向(如优惠券变现至同一账户);
- 二手平台转售记录(如调包正品挂卖)。
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
- 组织化“羊毛党”:
- 若团伙作案,主犯按全案金额追责(如“公会式”欺诈网络);
- 从犯参与分赃 > 3000元即独立构罪。
- 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购买他人信息注册账号(量刑3年起);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黑客手段破解平台(量刑3-7年)。
- 平台管理过失不影响定罪:即使平台存在规则漏洞或风控缺陷,行为人仍需承担刑责(上海普陀区检察院观点)。
总结:立案门槛的实践标准
- 金额门槛:单笔 ≥ 5000元 或 累计 ≥ 3000元;
- 行为要件:违反平台规则 + 技术性规避手段;
-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需客观证据链支撑)。
实务提示:对于单笔 < 5000元但手段恶劣的行为(如伪造政府公文骗补),可能按《刑法》第266条“其他严重情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