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行为构成“情节恶劣”的司法认定标准,需结合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时空环境、危害后果等多维度综合判断。根据最新司法实践及权威案例,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主观动机与行为表现
- 斗气或报复性驾驶
- 因行车纠纷故意追逐、别挡、逼停他人车辆,如高速上恶意减速、变道妨碍后车。
- 案例:裴某因超车未果,在高速上多次别车、丢垃圾并停车辱骂,被认定“情节恶劣”,判处拘役3个月。
- 竞技或追求刺激
- 多人相约竞速或单人“飙车”寻求刺激,如超速50%以上、频繁闯红灯、曲折穿插车流。
- 案例:张某某、金某驾驶改装摩托车超速闯红灯(时速达115km/h),虽无事故仍被判拘役。
二、客观违章情节的严重性
- 严重超速
-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如限速60km/h,实际车速≥90km/h)。
- 高频危险动作
- 包括但不限于:
- 反复突然并线、近距离超车;
- 强行超车后急刹“别车”;
- 闯红灯、逆行或不按交通标识行驶。
- 包括但不限于:
- 特殊车辆与装置
- 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如提升动力、拆除消音器);
- 使用伪造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
三、时空环境与公共风险
- 高流量路段
- 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学校周边、早高峰等车流密集区域追逐竞驶。
- 案例:张某在早高峰高速路上别停载有学生的校车,虽未肇事仍被认定“情节恶劣”。
- 特殊场所
- 隧道、桥梁、居民区等风险敏感区域。
四、危害后果与社会影响
- 引发公共安全风险
- 导致交通堵塞、公众恐慌或他人紧急避让。
- 示例:裴某逼停车辆致后方拥堵,引发连环避让风险。
- 针对特定高危对象
- 追逐校车、客运车等载有多人的车辆。
- 多次或屡教不改
- 曾因追逐竞驶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五、叠加从重情节
若存在以下情形,直接强化“情节恶劣”认定:
- 饮酒或吸毒后追逐竞驶;
- 无驾驶资格(如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
- 引发事故但未达交通肇事罪标准。
“情节恶劣”认定标准速查表
认定维度 | 具体情形与标准 | 法律依据与案例 |
---|---|---|
超速比例 | 超过限速50%以上(如限速60km/h,实际≥90km/h) | |
违章行为 | 反复并线、闯红灯、急刹别车、逆行 | |
车辆与号牌 | 驾驶非法改装车、伪造/遮挡号牌 | |
路段与时间 | 高速路、学校周边、早高峰等车流密集区 | |
针对对象 | 追逐校车、客运车等载人车辆 | |
后果与影响 | 引发拥堵、公众恐慌、多次违章或曾受处罚 | |
叠加情节 | 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未达肇事罪) |
司法认定逻辑总结
法院认定“情节恶劣”的核心逻辑是: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形成实质性威胁,而非仅以是否发生事故为判断标准。具体需综合考量:
- 主观恶性(斗气、竞技动机);
- 客观危险性(超速幅度、违章频率);
- 场景敏感性(路段人流、时间节点);
- 社会危害性(恐慌、堵塞后果)。
实务提示: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如裴某案、张某案),只要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即符合“情节恶劣”标准。企业或个人应避免任何形式的竞驶行为,尤其在公共路段,合规驾驶是唯一安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