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商品或服务类似”的认定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关键前提。以下结合我国法律框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方法,涵盖核心标准、考量要素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判断的核心标准:混淆可能性导向
-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需满足:
- 客观关联性: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商品)或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服务)相同;
- 主观关联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且易混淆。
- 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构成类似,但本质均指向混淆可能性(来源误认或关联关系误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需满足:
- 时间基准
- 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相关公众认知为准,而非商标申请或注册时。
二、判断的要素体系:多维动态分析
法院需综合以下因素动态评估商品/服务关联性,形成“要素矩阵”:
要素类别 | 具体指标 | 案例指引 |
---|---|---|
功能与用途 | 商品核心功能是否互补或替代(如手机与充电器) | 汽车(第12类)与汽车轴承(第7类)因功能关联被突破《区分表》认定类似 |
生产与供应链 | 生产部门、原材料、工艺是否重叠;销售渠道(实体店、电商平台)是否一致 | 超市销售自有商品(无注册类别)与“替他人推销”(第35类)因渠道重合构成类似服务 |
消费场景与对象 | 目标用户群体是否相同;消费场景是否关联(如咖啡与糕点) | “无印良品”案:直营店销售自有商品的服务与“替他人推销”因消费对象、场所一致被认定类似 |
市场认知 | 相关公众是否习惯将两类商品/服务视为同一来源(如家用电器虽分多类但易混淆) | 家用电器(洗衣机/冰箱分属第7/11类)因消费者认知统一被认定为关联商品 |
三、《分类表》与《区分表》的参考性定位
- 基础参考作用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是全球注册分类框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国内行政审查工具,二者为判断提供初步指引。
- 例如:手套按功能分类(医用手套属第10类,家务手套属第21类)。
- 突破情形
- 新兴业态:如元宇宙服务、基因筛查(按目的分属第42类科研或第44类医疗)需按实际功能突破。
- 市场实际变化:
- 华润案:销售自有商品的服务与“替他人推销”被最高法认定为类似服务,弥补注册类别缺失。
- “五常大米”案:产地标识被突出使用,即使商品分类不同,仍因产地误认构成侵权。
四、弹性空间与特殊规则
- 商标知名度强化关联性
- 知名度高的商标可扩大保护范围,突破《区分表》限制。例如:
- 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如“苹果”维修服务被认定与电子产品关联)。
- “许阿姨糕团店”案:商标知名度使得“徐阿姨”标识即使字形不同,仍因读音近似构成混淆。
- 知名度高的商标可扩大保护范围,突破《区分表》限制。例如:
- 关联商品的认定逻辑
- 若商品在《区分表》中非类似,但存在强市场关联(如配套使用、销售场景重叠),且商标共存易致混淆,则仍可认定为类似商品。
- 例如: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原料因消费者无法区分提取工艺差异,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五、实务操作建议
- 权利人维权策略
- 举证重点:提供市场调查报告、销售渠道重合证据、消费者混淆实例。
- 利用知名度:主张商标知名度以扩大类似商品/服务范围(如提供广告投入、市场份额数据)。
- 被诉侵权人抗辩要点
- 区分功能本质:证明商品核心功能不同(如医用与家务手套)。
- 质疑关联性:举证消费群体、使用场景无重叠(如奢侈品与日用品)。
- 援引《区分表》:在行政程序中强调分类表的客观参考价值。
总结:动态平衡“客观分类”与“主观混淆”
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需以混淆可能性为终极标准,通过“要素矩阵”动态权衡市场实际与公众认知。《分类表》与《区分表》提供基础框架,但司法实践更注重:
- 突破刚性分类:回应新业态与市场变化;
- 弹性保护知名商标:避免搭便车行为;
- 个案综合裁量:避免机械适用分类表。
典型案例启示:
- “无印良品”案:销售自有商品的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混淆);
- “许阿姨”案:读音近似+知名度=商品混淆(字形差异不阻却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