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需满足哪些条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严格限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一、核心逮捕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具体含义​​: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存在犯罪行为);
      •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与嫌疑人的关联性);
      • 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证据真实性)。
    • ​证据标准​​:低于定罪标准,不要求所有证据完备,但需有部分关键证据被核实。
    • ​排除情形​​:如仅有口供无其他印证、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无法证明主观要件等,均不符合此条件。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刑罚预判​​:根据已查明事实,初步判断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排除管制、拘役、单处罚金或免罚情形)。
    • ​特殊规定​​: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嫌疑人系​​累犯、身份不明者​​,即使社会危险性较低,也应当逮捕。
  3. ​有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条件)​
    • ​核心要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 ​具体情形​​(符合任一即视为有必要): ​​社会危险性类型​​​​具体表现​​​​继续犯罪风险​​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或证据表明其正在策划新犯罪;​​妨害证据或诉讼​​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或逃跑、自杀;​​报复他人风险​​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妨碍其他案件侦查​​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进展;​​无固定居所或流动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二、特殊情形下“应当逮捕”的规定

即使未明显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下情形也​​必须逮捕​​:

  1. ​重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身份不明或累犯​​:曾有故意犯罪记录或拒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3. ​违反取保/监视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两次传讯不到案、实施新犯罪等。

三、例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即使符合前两个条件,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为​​无逮捕必要​​:

  • ​犯罪情节轻微​​:如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
  • ​悔罪表现明显​​: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获谅解(常见于邻里纠纷、过失犯罪);
  • ​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且具备监护或帮教条件;
  • ​健康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系怀孕、哺乳期妇女(但若社会危险性极高仍可逮捕)。

四、审查程序关键要求
  1. ​时限规定​​:
    • 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 未被拘留:最长​​20日内​​决定。
  2. ​程序保障​​:
    • 须讯问嫌疑人(尤其对未成年人、重大疑难案件);
    • 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是否采纳;
    •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需履行特殊报批程序。

总结

逮捕的核心逻辑是“​​非必要不羁押​​”:需同时满足 ​​犯罪事实证据充分​​ → ​​可能判徒刑以上​​ → ​​非羁押不足以防风险​​ 三重条件。实务中,社会危险性审查是关键环节,需结合具体行为、前科、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若对逮捕必要性存在争议,检察机关需详细释法说理,以保障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