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严格限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一、核心逮捕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具体含义: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存在犯罪行为);
-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与嫌疑人的关联性);
- 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证据真实性)。
- 证据标准:低于定罪标准,不要求所有证据完备,但需有部分关键证据被核实。
- 排除情形:如仅有口供无其他印证、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无法证明主观要件等,均不符合此条件。
- 具体含义: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刑罚预判:根据已查明事实,初步判断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排除管制、拘役、单处罚金或免罚情形)。
- 特殊规定: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嫌疑人系累犯、身份不明者,即使社会危险性较低,也应当逮捕。
- 有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条件)
- 核心要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 具体情形(符合任一即视为有必要): 社会危险性类型具体表现继续犯罪风险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或证据表明其正在策划新犯罪;妨害证据或诉讼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或逃跑、自杀;报复他人风险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妨碍其他案件侦查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进展;无固定居所或流动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二、特殊情形下“应当逮捕”的规定
即使未明显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下情形也必须逮捕:
- 重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身份不明或累犯:曾有故意犯罪记录或拒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违反取保/监视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两次传讯不到案、实施新犯罪等。
三、例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即使符合前两个条件,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为无逮捕必要:
- 犯罪情节轻微:如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
- 悔罪表现明显: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获谅解(常见于邻里纠纷、过失犯罪);
- 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且具备监护或帮教条件;
- 健康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系怀孕、哺乳期妇女(但若社会危险性极高仍可逮捕)。
四、审查程序关键要求
- 时限规定:
- 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 未被拘留:最长20日内决定。
- 程序保障:
- 须讯问嫌疑人(尤其对未成年人、重大疑难案件);
- 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是否采纳;
-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需履行特殊报批程序。
总结
逮捕的核心逻辑是“非必要不羁押”:需同时满足 犯罪事实证据充分 → 可能判徒刑以上 → 非羁押不足以防风险 三重条件。实务中,社会危险性审查是关键环节,需结合具体行为、前科、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若对逮捕必要性存在争议,检察机关需详细释法说理,以保障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