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贵州16名高分考生被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误录事件”,结合《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司法实践,从责任认定、救济路径及制度反思三层面展开:
一、责任主体认定:三方过错及法律依据
-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核心责任方)
- 过错事实:
- 志愿填报系统未在筛选页面标注“马来西亚分校”属性,仅通过专业代码529区分(本部代码10384,分校10385),且未像其他高校(如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设置单独地域分类选项;
- 系统未设置高学费(4.9万/年)、跨国办学等关键信息的强制弹窗提示,违反《教育法》第30条“保障考生知情权”的规定。
-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考试机构因技术失误导致考生权益受损,应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
- 过错事实:
- 厦门大学(次要责任方)
- 程序瑕疵:
- 未主动核查异常志愿(如考生将分校专业填在第24顺位),直接按流程录取,违反审慎义务;
- 退档流程设置不合理:要求考生自行联系分校退档,但分校无权限操作,需考试院发函,形成责任推诿。
- 程序瑕疵:
- 考生自身责任(轻微过失)
- 未仔细核对《招生专业目录》中关于分校的明确标注(含学费、地点),但属次要原因。
二、法律救济路径及可行性
- 行政申诉与复议
- 路径:考生可向贵州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提起申诉,要求撤销错误录取结果并恢复征集志愿资格。
-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招生错误属重大程序违法,主管部门应责令纠正。
- 难点:需证明系统缺陷与误录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截图证据、同类误报记录)。
- 民事诉讼索赔
- 索赔范围:复读费用(人均5万)、机会成本(次年考生增2万致竞争加剧)、精神损害赔偿。
- 法律障碍:
- 侵权责任:需证明考试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系统未标注属重大过失);
- 合同关系:考生与考试院之间属行政关系,非合同关系,违约之诉难成立。
- 行政诉讼
- 可行性:以考试院为被告,诉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充分披露义务),但诉讼周期长(超1年),可能错过补救窗口。
三、制度漏洞与重构建议
- 优化招录系统的强制性规范 缺陷重构建议分校标注模糊强制单列“海外分校”类别,标注学费差异(如>3万/年需红色警示)无二次确认机制增设跨国校区/高学费专业弹窗确认(参考保险销售告知流程)
- 建立招生事故应急机制
- 短期补救:
- 开辟“误录退档绿色通道”——考试院统一发函退档,释放名额供原目标考生补录;
- 允许误录考生优先参与征集志愿或跨省调剂(参考日本“特别入学制度”)。
- 长期兜底:
- 推行“招录责任险”——技术公司投保,覆盖考生复读损失;
- 建立全国误录赔偿基金(资金来源:高校、考试院年度预算)。
- 短期补救:
- 明确跨国办学信息披露义务
- 招生简章:需注明毕业证认证差异(虽与本部一致,但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认知偏差)、回国就业率(2022年不足60%)等风险;
- 系统公示:实时展示分校剩余名额,避免误录挤占原目标考生机会(本次事件导致双重受害者)。
结语:技术理性与教育公平的平衡
本次误录事件是系统设计缺陷、责任主体推诿与制度救济缺位三重叠加的典型样本。法律层面需通过行政诉讼倒逼招录流程透明化(如判例确立“信息充分披露标准”);制度层面应推动《招生工作条例》修订,将“考生友好型系统设计”纳入强制规范。当技术成为教育公平的载体而非壁垒时,方能避免600分考生“被迫用青春为漏洞买单”的荒诞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