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混淆行为认定
- 法律依据
- 混淆行为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联合开发、授权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标识的市场知名度、公众知悉程度、销售范围等因素(参考最高法解释第四条)。魏牌高山作为长城旗下中高端MPV,在中国市场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符合条件。
- FX Super One的争议点
- 外观相似性:两款车在车身轮廓、尾部线条等核心设计上高度相似,仅前脸屏幕存在差异,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 宣传“乌龙”证据:法拉第未来官网曾出现“高山9全系标配”字样(后被删除),进一步强化了混淆可能性。
- 法律风险:若长城未实际授权而FF擅自使用相似设计,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若存在合作但未明确披露,则可能因未标注来源而构成“引人误认”。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要件
- 侵权认定标准
- 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图片所示设计为准,重点比对整体视觉效果(非局部差异)。
- 判断原则: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关注一般消费者是否认为两者无实质性差异。
- FX Super One与魏牌高山的设计对比
设计部位 魏牌高山9 FX Super One 差异显著性 整体轮廓 MPV标准车身比例 与高山高度一致 差异微弱 前脸设计 传统格栅 替换为LED屏幕 显著差异 尾部线条 贯穿式尾灯+特定折角 几乎完全复刻 高度相似 侧身腰线 独特弧形走向 完全一致 无实质性差异 - 法律结论:前脸屏幕属于显著差异,但车身主体设计(占比70%以上可视区域)的高度相似性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主导影响,若长城已注册相关外观专利,FF可能构成侵权。
- 抗辩事由分析
- 合作授权:FF称该车系与长城合作开发,若属实且已获授权,可阻却违法性。但截至2025年8月4日,长城未公开确认合作,法律效力存疑。
- 设计自由度:MPV车型的通用设计元素(如方正车身)可能被认定为“惯常设计”,不受独占保护。但具体线条、比例等创新特征仍受保护。
三、关键争议焦点的法律评价
- 合作关系的法律影响
- 若合作属实:FF需证明已通过合同获得设计使用权,否则仍可能因未明确标注合作方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避免混淆的义务。
- 若合作不实:FF的公开声明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需承担最高200万元罚款及民事赔偿。
- P图事件的证据意义
- 视频穿帮虽不直接涉及侵权,但削弱品牌信誉,若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购车,FF可能面临欺诈指控及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四、法律责任与行业启示
- 潜在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长城可诉请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索赔实际损失或最高500万元法定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 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混淆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 刑事责任:若抄袭行为涉及窃取商业秘密(如未公开合作设计),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行业合规建议
- 合作披露义务:车企在采用合作设计时应明确标注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
- 创新保护策略:对核心设计元素(如独特腰线、灯组)申请局部外观专利,增强法律保护力度。
- 宣传真实性:避免技术演示造假,否则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
五、结论
当前证据倾向于认为:FX Super One在外观设计上可能构成对长城魏牌高山的实质性模仿。若FF无法提供有效合作授权证明,长城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或《专利法》提起侵权诉讼;反之,FF需立即澄清合作关系以消除混淆风险。此案亦警示车企:在全球化合作中需完善知识产权协议,避免因权属不明引发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