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第新车是否抄袭了长城汽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混淆行为认定​
  1. ​法律依据​
    • ​混淆行为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联合开发、授权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标识的市场知名度、公众知悉程度、销售范围等因素(参考最高法解释第四条)。魏牌高山作为长城旗下中高端MPV,在中国市场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符合条件。
  2. ​FX Super One的争议点​
    • ​外观相似性​​:两款车在车身轮廓、尾部线条等核心设计上高度相似,仅前脸屏幕存在差异,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 ​宣传“乌龙”证据​​:法拉第未来官网曾出现“高山9全系标配”字样(后被删除),进一步强化了混淆可能性。
    • ​法律风险​​:若长城未实际授权而FF擅自使用相似设计,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若存在合作但未明确披露,则可能因未标注来源而构成“引人误认”。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要件​
  1. ​侵权认定标准​
    • ​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图片所示设计为准,重点比对整体视觉效果(非局部差异)。
    • ​判断原则​​: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关注一般消费者是否认为两者无实质性差异。
  2. ​FX Super One与魏牌高山的设计对比​
    设计部位 魏牌高山9 FX Super One 差异显著性
    整体轮廓 MPV标准车身比例 与高山高度一致 差异微弱
    前脸设计 传统格栅 替换为LED屏幕 显著差异
    尾部线条 贯穿式尾灯+特定折角 几乎完全复刻 高度相似
    侧身腰线 独特弧形走向 完全一致 无实质性差异
    • ​法律结论​​:前脸屏幕属于显著差异,但车身主体设计(占比70%以上可视区域)的高度相似性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主导影响,若长城已注册相关外观专利,FF可能构成侵权。
  3. ​抗辩事由分析​
    • ​合作授权​​:FF称该车系与长城合作开发,若属实且已获授权,可阻却违法性。但截至2025年8月4日,长城未公开确认合作,法律效力存疑。
    • ​设计自由度​​:MPV车型的通用设计元素(如方正车身)可能被认定为“惯常设计”,不受独占保护。但具体线条、比例等创新特征仍受保护。

三、​​关键争议焦点的法律评价​
  1. ​合作关系的法律影响​
    • ​若合作属实​​:FF需证明已通过合同获得设计使用权,否则仍可能因未明确标注合作方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避免混淆的义务。
    • ​若合作不实​​:FF的公开声明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需承担最高200万元罚款及民事赔偿。
  2. ​P图事件的证据意义​
    • 视频穿帮虽不直接涉及侵权,但削弱品牌信誉,若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购车,FF可能面临欺诈指控及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四、​​法律责任与行业启示​
  1. ​潜在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长城可诉请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索赔实际损失或最高500万元法定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 ​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混淆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 ​刑事责任​​:若抄袭行为涉及窃取商业秘密(如未公开合作设计),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 ​行业合规建议​
    • ​合作披露义务​​:车企在采用合作设计时应明确标注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
    • ​创新保护策略​​:对核心设计元素(如独特腰线、灯组)申请局部外观专利,增强法律保护力度。
    • ​宣传真实性​​:避免技术演示造假,否则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

五、​​结论​

当前证据倾向于认为:​​FX Super One在外观设计上可能构成对长城魏牌高山的实质性模仿​​。若FF无法提供有效合作授权证明,长城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或《专利法》提起侵权诉讼;反之,FF需立即澄清合作关系以消除混淆风险。此案亦警示车企:在全球化合作中需完善知识产权协议,避免因权属不明引发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