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核心要件,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认定“有能力执行”对于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有能力执行”的法律内涵、认定标准、考量因素及证据规则,为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指引。
1 法律框架与立法宗旨
1.1 规范体系与核心条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第五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1.2 制度价值与平衡理念
“有能力执行”要件的设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生存权的理念:
- 打击恶意拒执:旨在惩罚确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抗拒执行的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 防止客观归罪:将因客观原因无力履行的情况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体现刑法的公正性。
- 保障基本人权:强调扣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避免因执行导致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2 “有能力执行”的内涵与认定标准
2.1 能力范围:全部执行与部分执行
“有能力执行”包括全部执行能力和部分执行能力两种情形:
- 全部执行能力: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拥有足以完全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财产或者行为履行能力。
- 部分执行能力: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虽不足以完全履行义务,但具有履行部分义务的能力。《2024年解释》明确认可部分执行能力也构成“有能力执行”,防止行为人以不能全部履行义务为由,拒不履行任何义务。
2.2 义务类型:财产给付与特定行为
“有能力执行”涵盖两种义务类型:
- 给付财产义务:包括支付金钱、交付特定物等以财产为内容的义务。认定重点在于考察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责任财产范围。
- 履行特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如办理过户手续、拆除建筑物)和不作为义务(如停止侵权)。认定重点在于考察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特定行为的客观条件和人身可能性。
2.3 时间节点:从裁判生效时起算
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仅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这符合立法本意,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诉讼开始后至裁判生效前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行为人在诉讼阶段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能被追溯认定为其在裁判生效后“有能力执行”。
3 认定“有能力执行”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有能力执行”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3.1 财产状况的审查
认定给付财产义务的执行能力,核心在于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显性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在名下或实际控制的财产。
- 隐性财产:包括实际享有权益但未登记在名下的财产、预期可得的收益(如租金、工资、劳务报酬)以及通过虚假交易转移的财产等。在“孙某牛肉店案”中,检察官明确指出,即使名下无显性财产,但存在高消费、高支出或如保单等隐性财产,仍可认定“有能力执行”。
- 财产价值评估:财产价值应以其可变现价值为准,而非单纯账面价值或购买价值。
3.2 生活必需费用的扣除
《2024年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是认定执行能力的关键环节,体现了保障生存权的理念。
- 扣除范围:包括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基本居住、基本教育和基本医疗所需的必要费用。
- 认定标准:生活必需费用的具体标准通常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予以确定。同时需结合个案情况,考虑被执行人家庭实际负担、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3 行为履行能力的判断
对于履行特定行为义务,需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行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 可替代行为:如行为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如拆除违章建筑),则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支付替代履行费用的能力成为认定关键。即使其无力支付费用,也视为有履行能力。
- 不可替代行为:通常涉及人身专属性(如表演、授课)。若判决强制履行不可替代行为,实践中常视为不能履行,可引导申请人通过另诉确认金钱给付后执行。
4 实务中的认定规则与证据审查
4.1 综合判断规则
“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认定时应综合全部案情进行判断,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但如果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等情形,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4.2 证据审查要点
证明“有能力执行”的证据多样,主要包括:
- 财产线索证据: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权信息、理财产品保单等。
- 高消费证据:高档消费场所的消费记录、旅行记录、购买奢侈品记录等。
- 行为履行能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特定行为条件的证据,如专业技能证书、设备条件等。
- 隐瞒、转移财产证据:虚假交易合同、关联方资金往来、恶意处分财产的证据等。在孙某案中,其将保单更名至儿子名下并退保的行为,即被作为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关键证据。
表:“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情形与证据要求
认定情形 | 核心特征 | 证据关注点 | 典型案例/说明 |
---|---|---|---|
有全部执行能力 | 财产价值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 大额资产证明(房产、股权、大额存款)、高收入证明 | 常规情形 |
有部分执行能力 | 财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但可履行部分义务 | 工资流水、小额存款、可变现资产、可分期履行协议 | 防止以不能全部履行作为抗辩理由 |
有隐性执行能力 | 无显性财产但实际享有权益或有高消费能力 | 实际控制的他人名下财产、高消费记录、保险保单 | 孙某保单案 |
有行为履行能力 | 具备履行特定行为的条件 | 专业技能证明、设备条件、可替代履行时的经济能力 | 涉及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
5 特殊情形与争议处理
5.1 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也可构成拒执罪。认定单位“有能力执行”时,需审查其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重点考察其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应收账款等。执行单位财产时,通常按流动资产 → 基金 → 固定资产的顺序进行,并需考虑执行后是否影响其持续生产经营。
5.2 执行能力的动态变化
执行能力并非一成不变,可能因时间推移、财产变动、身体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行为时(即拒不执行时)的能力状态作为判断基准。
5.3 异议处理程序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财产不属于其所有或涉及生活必需费用的,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法院在审查异议时,会严格审查证据,平衡保护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债权人的建议
- 及时提供财产线索:积极搜集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显性财产和隐性财产线索。
- 关注被执行人消费行为:注意发现和收集被执行人高消费、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报告。
- 善用代位权与撤销权: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时,可依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6.2 对被执行人的警示
- 如实报告财产: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避免因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被认定为拒不执行。
- 理性应对执行: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争取分期履行或延长履行期限,避免激化矛盾。
- 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合理规划财产,确保保留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但切勿以此为由恶意逃避执行。
- 切忌恶意处分财产:切勿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
6.3 对法律从业者的提示
- 全面收集证据:代理执行案件时,注意从多角度收集证明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准确把握认定标准:深刻理解“全部或部分执行能力”的内涵,以及“扣除生活必需费用”的界限,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
- 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密切关注《2024年解释》等最新司法文件的适用和解读,准确把握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
结语
“有能力执行”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逻辑起点和关键前提。其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保障生存权理念的平衡。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全部或部分执行能力”均构成“有能力执行”,并将认定时间点前移至诉讼开始后,同时对生活必需费用的扣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需要深入理解其法律内涵,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行为义务的条件,并严格扣除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在实务中,应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善用法律程序,既有力打击恶意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