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的刑罚执行与减刑假释实践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是评价罪犯悔罪态度和改造表现的核心指标。对于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退赃、退赔及民事赔偿义务,如何准确认定各罪犯的履行状态,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和被害人的利益保障。司法实践确立了 ”按份履行为基础、连带责任为保障、整体履行具优先效力” 的认定规则:”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该规则深刻体现了刑事执行领域公平与效率、个体责任与共同连带的精细平衡。本文将系统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认定标准、份额划分方法及程序保障机制。
1 制度价值与法律渊源
1.1 履行认定的制度价值
对共同犯罪财产性判项履行状态的认定,兼具实体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双重价值:
- 激励积极履行:明确、合理的认定标准激励罪犯积极履行义务,弥补被害人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法益。
- 公正评价悔罪表现:为评估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提供客观、可操作的依据,避免”一刀切”的不公。
-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清晰规则减少争议,提升刑罚执行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效率。
- 平衡各方权益:在保障被害人获赔权益的同时,避免对履行义务的罪犯产生不合理的负担。
1.2 法律规范体系
该规则的法律基础是一个多元化的规范体系:
- 《刑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的基本原则,是财产性判项的根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退赔责任,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
- 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及实践:如北京市、江苏省等地的审理指南或实施细则,对共同犯罪中各罪犯的履行责任划分和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2 履行认定的核心规则与法律逻辑
司法实践围绕 ”份额确定” 、 ”个体履行” 、 ”整体履行” 三个层面,构建了层次分明的认定体系。
2.1 按份履行的基础地位
”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 是认定规则的核心和首选方式。
- 法理基础:体现 ”罪责自负” 的刑法基本原则。每个罪犯应对其自身的罪行及对应的法律后果负责。
- ”对应比例”的确定:
- 裁判明确份额:若生效裁判已明确各罪犯的具体赔偿数额或比例,则直接以此为准。
- 裁判未明确份额:需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犯、从犯)、实际分得赃款数额、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其责任比例。例如,主犯通常承担更大份额,从犯按其实际获利或参与程度确定。
- 无法区分则按份平均:当确实无法根据地位作用清晰划分时,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确定各罪犯的份额。
- 法律效果:一旦罪犯履行了其确定的份额,即视为其个人对该共同判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执行环节和减刑假释审查中,其该部分义务应予豁免。
2.2 连带责任的保障功能
共同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最后防线。
- 法理基础:源于共同侵权理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对被害人财产的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 运行机制:
- 被害人有权向任一或全部共同犯罪人主张全部债权。
- 任一罪犯均有义务就全部赔偿额向被害人负责,而非仅限于其个人份额。
- 实践中,当部分罪犯无力履行其份额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罪犯(通常是有履行能力者)有义务先行垫付,以确保被害人损失得到全额弥补。
- 内部追偿权:一名罪犯履行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即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的共同犯罪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这体现了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法律特性。
2.3 整体履行的优先效力
”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是一条极具实践智慧的规则。
- 立法目的:旨在彻底了结该共同犯罪的财产性债务,避免因内部份额纠缠不清而影响对罪犯改造表现的总体评价和司法效率。
- 适用条件:需有罪犯实际足额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退赃、退赔或民事赔偿总额。
- 法律效果:
- 对于全体共同犯罪罪犯而言,该笔共同的财产性判项在对外关系上视为已全部履行完毕。
- 其他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罪犯,不得再以该判项未履行为由被追究责任(如在减刑假释中因此被认定为“未履行”)。
- 内部债权债务关系转化:履行全部义务的罪犯与其他罪犯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前者可向后者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支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表:共同犯罪财产性判项履行认定规则体系
情形 | 认定标准 | 内部关系处理 | 法律效果 |
---|---|---|---|
按份履行 | 罪犯履行生效裁判确定或其按地位作用、获利情况确定的个人份额 | 清晰明确,无争议 | 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共同判项中其个人部分 |
连带责任履行 | 一罪犯履行了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为其他罪犯垫付) | 履行人获得向其他未履行罪犯的追偿权 | 垫付部分视为代他人履行,不影响垫付人自身履行完毕的认定 |
整体履行 | 一名或数名罪犯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额 | 履行人获得向所有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追偿权 | 视为全体共同犯罪人该判项已履行完毕 |
3 份额划分的方法与考量因素
当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份额时,需由执行机关或法院在减刑假释审理中予以划分。这是一个综合评判的过程。
3.1 核心考量因素
-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犯通常对整体犯罪负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从犯、胁从犯则根据其具体参与程度和情节,确定相应较小的份额。
- 实际获利情况:分得赃款赃物的多寡是划分退赃退赔份额最直接的依据之一。原则上应遵循”得多退多,得少退少”。
- 过错程度:各罪犯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行为积极性等。
- 其他情节: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可作为酌定参考。
3.2 划分的基本原则
- 公平原则:份额划分必须与各罪犯的罪责相匹配,避免主犯承担过轻或从犯承担过重的财产责任。
- 效率原则:划分方法应清晰、可操作,便于执行和后续审查。
- 优先保护被害人权益原则:在划分份额和认定履行时,始终将全额弥补被害人损失作为重要目标,连带责任规则正是此原则的体现。
4 司法程序与实务审查
4.1 执行与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审查
- 执行机关的职责:监狱等执行机关需全面调查各罪犯的履行情况,包括其个人履行、代为履行或整体履行的情况,并在提请减刑假释时向法院出具详细的履行情况说明。
- 法院的审查要点:
- 审查生效裁判是否明确份额。
- 若未明确,审查执行机关提出的份额划分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地位、作用、获利等因素。
- 审查罪犯实际履行凭证(如付款记录、收据等)是否真实有效。
- 审查是否存在整体履行的情形,以及履行人是否主张追偿权。
- 举证责任:罪犯主张自己已履行份额或因整体履行而视为已履行的,需提供相应证据。
4.2 追偿权的实现
承担了连带责任的罪犯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使追偿权,通常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在审理此类追偿权纠纷时,会依据先前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以及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可能已确定的份额比例,来判决被追偿人应支付的金额。
5 规则适用的价值平衡与展望
该套认定规则的精妙之处在于其多重价值平衡:
- 个体正义与集体效率的平衡:”按份履行”尊重个体责任,”整体履行”追求集体效率和解。
- 罪犯权益与被害人保护的平衡:在确保罪犯不因他人不履行而受不当拖累的同时,通过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获赔。
-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既有明确规则,又赋予司法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分份额的自由裁量权。
未来,该规则还可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 推进份额明确化:鼓励刑事审判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尽可能明确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赔偿份额,从源头上减少执行和认定的争议。
- 完善追偿机制:探索将追偿程序适度简化,例如在减刑假释裁定书中一并明确内部份额,为后续可能的追偿提供直接依据。
- 强化信息化应用: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平台,准确记录和统计各罪犯的履行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认定错误。
结语
共同犯罪中财产性判项履行的认定规则,是刑事执行法学中一项精细且充满智慧的制度设计。它通过 ”按份履行”、”连带责任” 和 ”整体履行” 三项规则的有机结合,构建了一个既能公正评价个体悔罪表现,又能高效实现被害人权益保障,同时还能妥善处理共同犯罪人内部责任的法律框架。
对于罪犯而言,理解此规则有助于其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争取良好的改造评价;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准确把握此规则是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高效推进刑事裁判执行的关键;对于被害人而言,该规则为其损失获得全额赔偿提供了坚实的多重保障。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这项规则必将在实践中持续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