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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外墙涂料是建设工程还是定作承揽?

施工外墙涂料是建设工程还是定作承揽,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其为装修装饰类的建筑工程,有的认为其为按照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承揽,这也导致了司法裁判结果各不相同。

近日,笔者便收到了一份商事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庭认为建筑外墙涂料施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诸多相同之处,譬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一定的资质要求,本质上都是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根本区别,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一般是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具体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承揽合同标的物及工作成果不构成不动产。案涉《承包合同》标的物并非上述建设工程或不动产,申请人承揽案涉项目的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向被申请人交付工作成果,实质上是提供外墙涂料喷刷劳务服务。同时,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不是案涉项目工程建筑物墙体的施工,而是外墙涂料的喷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装饰装修,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外墙涂料类施工合同性质的界定,除依据《民法典》对相应有名合同的法律定义外,还应当根据特别法律规定,乃至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来评判,这样才能真正契合立法本意。为厘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性质,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得出支持施工外墙涂料是建设工程这一结论。其中,直接的依据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等相关规定,间接依据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厘清施工外墙涂料是建设工程还是定作承揽,除了有严格法律适用作用外,还能帮助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让债权实现多一重保障。

(本文作者:盈科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