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在于证明“合法取得”侵权产品,该要件需同时满足客观来源合法与主观善意无过错双重标准。以下是具体界定规则及实务操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专利法》第77条、《著作权法》第59条均有类似规定。
二、“合法取得”的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1. 客观来源合法: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取得方式 | 证据要求 | 司法认定案例 |
---|---|---|
正规采购合同 | 合同需载明产品型号、数量、价格 | (2021)粤73民终2156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货物名称与侵权产品一致 | (2022)京73民终112号 |
付款凭证 | 银行转账记录(与合同/发票金额匹配)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8号 |
供货方营业执照 | 证明供货方具备经营资质 | (2023)浙01民终4412号 |
进口报关单 | 跨境电商需提供完整报关纳税证明 | (2021)沪73民终887号 |
2. 主观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
- “不知道”的认定标准:
-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查验商标注册证、专利授权书);
- 无明知侵权仍采购的情形(如明显低价、隐蔽交易)。
- 推定“应当知道”的情形:
graph LR A[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 --> 应当知道 B[供货方无生产资质] --> 应当知道 C[产品无合格证/标签残缺] --> 应当知道 D[收到侵权警告后继续销售] --> 应当知道
3. 产品同一性:被诉侵权产品与合法来源产品一致
- 需证明被诉产品即来源于该批次合法采购(如:批次号、序列号匹配);
- 若混同销售合法与非法规格产品,抗辩无效((2022)苏05民终4418号)。
4. 说明提供者:明确指认侵权产品来源
- 必须提供供货方具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仅提供“上游厂商”笼统表述无效);
- 供货方信息需可追溯(如企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特殊场景的合法性认定
场景 | 是否认定“合法取得” | 法律依据 |
---|---|---|
二手商品销售 | ✓ 但需提供原购买凭证 | (2021)津02民终1544号 |
OEM代工产品 | ✗ 委托方无知识产权授权 | (2020)最高法民再315号 |
市场租赁柜台采购 | ✓ 需有市场管理方证明 |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微信私下交易 | ✗ 无合同发票等凭证 | (2022)浙8601民初1234号 |
供货方已注销 | ✓ 但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 | (2023)京73民终556号 |
四、证据链构建模板(以商标侵权为例)
合法来源证据清单
1. 主体资质文件
- 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供货方商标授权书(如有)
2. 交易过程文件
- 《采购合同》第3条:明确产品型号“ABC-123”
- 增值税发票NO.XXX:货物名称“ABC-123型手机”
- 银行转账回单:付款金额与发票一致
3. 产品溯源文件
- 出库单:载明产品序列号范围
-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序列号在出库单范围内
4. 合理注意义务证明
- 商标查询记录截图(显示权利状态正常)
- 行业惯例说明(如3C产品需查验强制性认证)
五、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雷区
- 证据矛盾
- 合同约定产品型号为“A型”,但发票开具“B型”,导致无法对应被诉产品。
- 来源断裂
- 仅能提供供货方名片,无合同、付款凭证等交易证据链((2021)豫知民终324号)。
- 事后补证
- 被诉后补签合同/补开发票(法院通过签订时间、发票代码等可识破)。
- 知情例外
- 曾因销售同类产品被处罚或收到律师警告函(直接推定主观明知)。
六、权利人反制策略
当侵权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手段击破:
- 溯源打击
- 申请法院追加供货方为共同被告,切断销售商退路。
- 证据瑕疵攻击
- 核查发票真伪(国税总局网站验证);
- 比对合同签订时间与生产日期(合同签订晚于产品生产属异常)。
- 主观恶意举证
- 调取销售商员工聊天记录(如“高仿”“尾单”等表述);
- 公证购买过程(销售员暗示“与正品无区别”)。
七、企业合规建议
1. 采购环节风控
A[审核供货方知识产权资质] --> B[留存授权文件]
C[签订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 D[约定侵权赔偿追偿权]
2. 单据管理规范
- 合同、发票、送货单的产品名称需完全一致;
- 建立产品进出库唯一编码制度(一物一码可溯源)。
3. 员工培训重点
- 定期查验供货方商标/专利有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避免采购“三无产品”或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产品。
总结:
“合法取得”的认定需满足 “形式合法+实质善意+产品对应+来源明确” 四重标准。销售商应构建连续无断点的交易证据链,而权利人则可从主观明知、证据矛盾、来源不明三方面击破抗辩。实务中,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的“铁三角”证据组合是支撑抗辩的核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