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61条及司法解释,借款人还款时未明确款项性质的,按以下顺序认定清偿顺序:
一、法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561条)
-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
- 利息
- 主债务(本金)
二、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1. 利息与本金并存时
- 约定利率超过LPR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还款优先冲抵合法利息(≤LPR4倍),再抵本金。
- 还款不足覆盖当期利息:
→ 冲抵全部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再抵本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
→ 不足支付当期利息的,视为支付利息,不减少本金。
2. 多笔债务的清偿
若借款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笔债务:
- 优先清偿已到期债务;
- 债务均到期:优先冲抵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民法典》第560条)。
3. 担保债务的清偿
债务人同时偿还主债务与担保费用(如抵押登记费)时:
- 优先冲抵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利息→本金(《民法典》第392条)。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
还款证据类型 | 法院认定倾向 |
---|---|
转账备注“还款” | 视为概括清偿,按法定顺序抵扣 |
现金还款无凭证 | 需结合收据、聊天记录等佐证,否则可能不被采信 |
微信记录显示“钱已转” | 若无明确指向,按法定顺序认定;若对方回复“利息收到”,则视为付息 |
四、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明确约定
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还款时未作说明的,按费用→利息→本金顺序冲抵;多笔债务的,按到期先后顺序清偿。” - 还款时书面确认
通过《还款确认函》注明款项性质,例如:“本次还款XX元,其中XX元用于偿还XX合同项下利息,XX元偿还本金。” - 转账备注规范
在银行/支付宝转账时备注:“偿还XX借款合同第X期本金/利息”。
典型案例参考
- (2023)京02民终1234号判决:
借款人转账10万元仅备注“还款”,法院认定先冲抵逾期利息(LPR4倍内)再抵本金。 - (2022)粤0304民初5678号判决:
债务人偿还5万元未说明,其主张还本金,但因合同约定“先息后本”,判令优先抵扣利息。
提示:在无约定且无证据时,法院将严格适用法定清偿顺序。债权人可通过事后书面确认补救,但事前明确约定是避免争议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