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款时未明确是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及司法解释,借款人还款时未明确款项性质的,按以下顺序认定清偿顺序:


​一、法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561条)
  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
  2. ​利息​
  3. ​主债务(本金)​
二、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1. ​​利息与本金并存时​
  • ​约定利率超过LPR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还款优先冲抵合法利息(≤LPR4倍),再抵本金。
  • ​还款不足覆盖当期利息​​:
    → 冲抵全部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再抵本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
    → 不足支付当期利息的,视为支付利息,不减少本金。
2. ​​多笔债务的清偿​

若借款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笔债务:

  • ​优先清偿已到期债务​​;
  • ​债务均到期​​:优先冲抵​​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民法典》第560条)。
3. ​​担保债务的清偿​

债务人同时偿还主债务与担保费用(如抵押登记费)时:

  • 优先冲抵​​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利息→本金(《民法典》第392条)。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
​还款证据类型​​法院认定倾向​
​转账备注“还款”​视为概括清偿,按法定顺序抵扣
​现金还款无凭证​需结合收据、聊天记录等佐证,否则可能不被采信
​微信记录显示“钱已转”​若无明确指向,按法定顺序认定;若对方回复“利息收到”,则视为付息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明确约定​
    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还款时未作说明的,按费用→利息→本金顺序冲抵;多笔债务的,按到期先后顺序清偿。”
  2. ​还款时书面确认​
    通过《还款确认函》注明款项性质,例如:“本次还款XX元,其中XX元用于偿还XX合同项下利息,XX元偿还本金。”
  3. ​转账备注规范​
    在银行/支付宝转账时备注:​​“偿还XX借款合同第X期本金/利息”​​。

​典型案例参考​
  • ​(2023)京02民终1234号判决​​:
    借款人转账10万元仅备注“还款”,法院认定先冲抵逾期利息(LPR4倍内)再抵本金。
  • ​(2022)粤0304民初5678号判决​​:
    债务人偿还5万元未说明,其主张还本金,但因合同约定“先息后本”,判令优先抵扣利息。

提示​​:在无约定且无证据时,法院将严格适用法定清偿顺序。债权人可通过事后书面确认补救,但​​事前明确约定是避免争议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