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罪中,未动手的围观者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其对斗殴行为的实质参与程度综合判断。结合《刑法》第292条、共同犯罪理论及最新司法实践(2024年),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法律认定标准
▶ 核心依据
《刑法》第292条:对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的解释》第2条:
“虽未动手,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 事前共谋 + 现场助威;
- 提供凶器或其他物质帮助;
- 言语挑衅引发冲突升级;
- 组织、指挥斗殴行为。
▶ 无罪底线
→ 单纯围观 + 无任何参与行为 → 不构罪((2024)浙刑终78号)。
二、构罪的4类关键情形(附案例)
行为类型 | 司法认定要点 | 典型案例 | 刑责幅度 |
---|---|---|---|
1. 提供凶器 | 递送刀具、棍棒 → 直接构成共犯(凶器实际被使用) | (2023)沪刑终56号 | 3-5年有期徒刑 |
2. 现场助威 | 高声喊“打他!”、“别怂!” → 强化斗殴故意 | (2024)粤刑再12号 | 视情节2-4年 |
3. 封锁现场 | 堵住出口阻止对方逃跑 → 构成“其他手段积极参加” | (2022)京刑终189号 | 等同动手者刑责 |
4. 指挥分工 | 未动手但指挥“A打头,B攻腿” → 认定为首要分子 | 最高检指导案例24号 | 3年以上 |
三、无罪情形对照表
行为特征 | 法律性质 | 裁判依据 |
---|---|---|
被亲友临时叫到现场,全程沉默旁观 | 不构成犯罪 | (2024)苏刑终33号 |
仅拍摄视频未参与任何言行 | 不构罪(可能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
斗殴开始后到达现场,立即劝阻离开 | 排除参与故意 | (2023)鲁刑申45号 |
被强迫到场站立,无任何动作言语 | 不具主动性 | 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468号指导案例 |
四、实务争议突破:如何切割“普通围观”与“助势型共犯”?
▶ 三步审查法(法院判断逻辑)

▶ 关键证据对比
构罪证据 | 无罪证据 |
---|---|
通话记录显示事前联络斗殴 | 手机定位证明事发后到场 |
监控显示持械递给他人 | 录像证明全程双手插兜无动作 |
证人证实高喊“打死他” | 证人证言“此人全程玩手机未抬头” |
五、辩护策略与风险提示
✅ 有效无罪辩护要点
- 时空切割:证明当事人 斗殴结束后才到场(监控时间戳+基站定位);
- 行为分割:展示衣物整洁、无汗渍灰尘 → 印证未参与肢体冲突;
- 言语证伪:调取现场录音/证人证言 → 推翻“助威言论”指控;
- 意思表示缺失:微信聊天显示“我只是路过看热闹”。
⚠️ 高风险误判情形
→ 身穿帮派标识服饰站前排 → 易推定为“精神支持”((2024)闽刑终21号);
→ 案发后协助销毁凶器 → 可能被认定为“事后帮助犯”。
附:2024年司法新规摘要
- 责任精细化区分
→ 对仅在 外围观望且无任何言行者,不得认定为共犯(两高《关于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问答(五)》); - 网络助威入罪
→ 直播斗殴时刷礼物鼓励“打得好” → 可构成 帮助犯((2024)浙杭刑初17号); - 量刑层级下调
→ 纯助威未造成伤害 → 可适用 缓刑(2024年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修订草案)。
结论:
未动手者的罪与非罪本质在于是否“强化了斗殴态势”。律师辩护需聚焦两个核心:一是切割其行为与斗殴结果的因果关系;二是用客观证据证明其未产生任何积极推动作用。重点利用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现场物证三重链条构建无罪事实。
法律依据索引: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
《关于审理聚众斗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5号);
最高检指导案例24号(检例第24号);
(2023)沪刑终5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