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的法律解析与实务要点,结合刑事合规与判例经验,供法律从业者及企业参考:
一、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核心构成要件:
- 行为对象: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包括标签、包装、防伪标志等物理载体);
- 行为方式:
- 非法制造:未获授权伪造(完全假冒)或擅自制造(超出授权数量/范围);
- 非法销售:明知系非法制造的标识仍进行销售;
- 主观故意: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故意实施。
注:仅侵犯未注册商标或商品本身(如假冒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立案标准与“情节严重”认定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规定(二)》第71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立案:
情形 | 量化标准 | 示例 |
---|---|---|
伪造/擅自制造数量 | ≥2万件(套) | 印制约5万个“景德镇陶瓷”防伪标签 |
非法经营数额 | ≥5万元 | 销售假冒“CHANEL”包装盒获利8万元 |
违法所得数额 | ≥3万元 | 代工生产侵权酒瓶标识获利3.5万元 |
曾受行政处罚又实施 | 两年内因商标侵权受罚后再次实施 | 2023年被罚,2024年继续印制侵权标识 |
“情节特别严重”(刑期3-10年):
- 数量/数额达到前述标准的 5倍以上(如≥10万件或非法经营额≥25万元);
- 造成权利人 重大经济损失(如导致知名品牌市场份额下降30%)。
⚠️ 三、实务难点与辩护要点
(1) 罪与非罪界限
- 真实授权抗辩:
若能证明有商标权人书面授权(如许可合同),或依合同超量生产但未流入市场,可主张不构成“擅自制造”。
判例参考:张某按合同生产3万套标识,超量5000套存放仓库未销售,法院认定不构罪。 - 主观明知排除:
接受委托时已审查委托人商标授权书(即便后期被认定无效),且无相反证据表明知假,可主张无主观故意。
(2) 量刑关键因素
从重情节 | 从轻/免责路径 |
---|---|
涉及食品/药品包装标识 | 举证标识未用于直接入口商品(如转为日化品包装) |
犯罪团伙主犯 | 受雇于幕后老板仅负责技术操作(如印刷工人) |
造成权利人破产等严重后果 | 退赔违法所得+取得权利人谅解书 |
四、企业刑事合规建议
- 委托方审查:
-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订单前,需核验委托方提供的 《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 通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核查商标状态是否有效。
- 生产过程管控:
- 建立 “订单-生产-仓储-发货” 全流程记录(如防伪码溯源系统),精确控制产量;
- 超产标识 立即销毁并录像留存,避免被挪用。
- 员工风险培训:
- 生产部门需签署《知产合规承诺书》,明确“ 拒印无授权文件订单”的流程。
⚡ 五、关联风险提示
- 数罪并罚风险:若非法制造的标识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同时触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 单位犯罪责任:企业决策层指使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景德镇行业警示:
陶瓷企业代工贴牌时,尤其注意 “景德镇制”地理标志 等特殊标识需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如《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擅自印制可能同时触犯本罪与 地理标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