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的界定核心在于规章制度合法性、违纪行为严重性、程序正当性三要素。针对旷工3天能否直接开除的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如下:
一、规章制度有效性是前提
- 内容合法合理
- 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将“连续旷工3天”定义为严重违纪行为,且该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保障)或显失公平(如旷工1小时即开除)。
- 合理性审查:法院会考量旷工天数与后果的匹配性。例如,普通岗位旷工3天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不被支持;但关键岗位(如核电站操作员)旷工1天即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 民主程序与公示
- 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如签收员工手册、培训记录)。
- 程序瑕疵的后果:若未履行民主程序或未公示,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无效,企业依此解除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
二、旷工3天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司法认定
认定要素 | 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形 | 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形 |
---|---|---|
旷工事实是否成立 | 考勤记录经员工确认,或有监控、打卡记录等客观证据 | 仅凭未经员工确认的考勤表(如电子记录无签字) |
是否履行催告义务 | 企业多次书面/电话通知返岗,并告知旷工后果 | 未通知直接解除(如案例中煤炭公司未催告) |
旷工原因与合理性 | 无正当理由(如无故缺勤、谎称病假) | 有合理理由(如直系亲属病危、被非法拘禁) |
岗位特殊性 | 关键岗位(如安全管理员、唯一技术负责人) | 普通岗位且旷工未造成实际损失 |
注:部分地区对旷工天数有特别规定(如浙江要求连续旷工超15日),但若规章制度明确约定旷工3天可解除,且满足其他条件,仍可能被支持。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要求
- 事先通知工会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前必须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即使事实成立,仍属违法解除(但起诉前补正程序的除外)。
- 送达解除通知书
- 需明确载明解除事由(如“依据《员工手册》第X条旷工3日解除”),并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
- 证据固定
- 保留旷工证据(考勤记录、催告记录)、制度公示证明(培训签到表)、工会通知回执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 临近退休员工
- 即使距退休不足5年,若严重违纪成立,企业仍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扣发工资的合法性
- 争议焦点: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扣发全月工资”可能被认定无效,因工资权受宪法保护,企业无权全额扣除。但可扣除旷工天数对应工资,或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扣除不超过20%的赔偿金(需证明实际损失)。
- 累计旷工与多次违纪
- 单次旷工3天未达严重程度时,若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10天,且制度规定“累计旷工10天属严重违纪”,则解除合同可能获支持。
总结:旷工3天解雇的合法性路径

实务提示:
- 企业侧:规章制度需细化旷工定义(如“未请假且未出勤达24小时视为旷工1天”),并通过民主程序、书面公示降低风险。
- 劳动者侧:若遇争议,重点质疑制度合法性、旷工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主张2倍经济赔偿金(N×2)。
- 地域差异:长三角等地认可“虽程序瑕疵但实质违纪”的解除效力,而北京、上海等地对程序要求更严。
结论:旷工3天能否开除,取决于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旷工是否证据确凿、程序是否完备。企业需避免“一刀切”,劳动者需留存沟通证据,双方均应以具体行为和法律要件为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