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5年内缴足出资的过渡期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及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五年内缴足出资”过渡期安排如下:


​一、过渡期核心规则​
  1. ​适用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3+5”过渡期​​(即3年调整期+5年实缴期)。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全额实缴​​认购股份的股款。
  2. ​调整要求​
    • ​有限责任公司​​:
      • 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在​​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期限缩短至5年内(例如:原2033年到期的出资需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
      • 剩余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已缴足的,无需调整。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股款​​,无认缴期限延长空间。

​二、调整方式与操作流程​
  1.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明确调整后的认缴期限,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2. ​公示义务​
    • 调整后的出资信息需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 ​替代解决方案​
    • ​非货币出资​​: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抵充出资。
    • ​减资或股权转让​​:无法实缴的可减资或转让股权,但需公告45日并提交减资材料。

​三、豁免调整的特殊情形​
  • ​豁免条件​​:公司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如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提出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可批准其按原期限出资。
  • ​申请流程​​: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请省级政府审核,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意见。

​四、异常公司的监管与处罚​
  1. ​异常认定标准​
    • 出资期限>30年或注册资本>10亿元的公司,登记机关将结合经营范围、股东资产规模等研判合理性。
  2. ​违规后果​
    • 未按期调整: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公示。
    • 虚假出资:罚款5万–20万元,情节严重者按未出资金额5%–15%处罚。

​五、过渡期实操要点总结​
​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截止日​2027年6月30日前2027年6月30日前(发起人实缴)
​豁免情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批准不适用
​未履行后果​信用公示标注+罚款同左
​替代方案​非货币出资、减资、股权转让无认缴期,必须实缴

​提示​​: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直接按5年内缴足出资制定章程;存量公司应优先通过减资或非货币出资减轻压力,避免过渡期末集中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