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未满足行权或归属条件的股权激励的处理

员工离职后未成熟股权(即未满足行权或归属条件的股权激励)的处理,需结合法律依据、协议约定及实务操作综合判断。以下是核心处理规则及操作建议:


​一、处理原则与法律依据​
  1. ​法定基础​
    • ​未成熟股权归属公司​​:未达到行权条件(如服务年限、业绩指标)的股权,员工不享有所有权,公司有权直接收回并返还至期权池。
    • ​协议优先​​:具体处理方式以《股权激励协议》或《合伙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时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执行。
  2. ​区分离职性质​
    • ​无过错离职​​(如协商解除、退休):未成熟股权通常作废,但公司可酌情折价回购或补偿。
    • ​过错离职​​(如严重违纪、竞业违约):未成熟股权直接作废,且公司可追索已成熟股权的回购款或要求赔偿损失。

​二、未成熟股权的具体处理方式​
  1. ​作废收回(主流方式)​
    • ​适用情形​​:员工未满足行权条件(如服务期未满),无论主动或被动离职。
    • ​操作​​:公司无偿收回未成熟股权,返还至期权池用于后续激励。
    • ​案例​​:某科技公司约定员工离职时未成熟期权自动失效,法院支持该条款有效性。
  2. ​折价回购(特殊协商)​
    • ​适用情形​​:核心员工离职后仍可提供资源支持,或公司为规避纠纷主动让步。
    • ​定价方式​​:
      • ​原始成本+利息​​:按员工支付本金加5%-10%年息回购。
      • ​估值折扣法​​:参照最近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如70%-80%)。
    • ​风险​​:可能引发其他员工效仿,增加公司现金流压力。
  3. ​延期行权(罕见)​
    • ​适用情形​​:员工因工伤、疾病等非主观原因离职,且协议允许延期行权。
    • ​限制​​:需明确延期期限(如离职后6个月内),逾期作废。

​三、企业操作注意事项​
  1. ​协议设计的强制性条款​
    • ​明确退出机制​​:在激励协议中必须约定未成熟股权的处理方式(如“离职即作废”),避免争议。
    • ​程序合规​​:
      • 有限责任公司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订章程;
      • 有限合伙平台需按《合伙协议》办理退伙结算。
  2. ​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 ​避免极端定价​​:
      • 定价过高→增加成本,引发员工集中离职;
      • 定价过低→触发劳动仲裁或诉讼。
    • ​参考依据​​:净资产定价(传统企业)、融资估值折扣(高成长企业)或成本加利息(折中方案)。
  3. ​税务与财务处理​
    • ​作废股权​​:无需支付对价,但需在财务系统中注销相应期权池份额。
    • ​回购股权​​:支付款项需代扣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四、员工应对建议​
  1. ​离职前核查协议​​:
    • 确认未成熟股权的失效条款及回购选项;
    • 若协议未约定,可协商折价回购或保留延期行权权利。
  2. ​争议解决途径​​:
    • 若公司未按协议执行,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回购权益。
    • ​举证重点​​:协议条款、离职原因证明、公司违约行为。

​总结​

未成熟股权的处理核心是 ​​“协议优先+作废为主”​​:

  • ​公司方​​:须在激励协议中明确离职处理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 ​员工方​​:离职前需审阅协议,若遇回购争议可主张合理对价(如按融资估值折扣)。实务中,90%以上的企业选择直接作废未成熟股权,仅对高管或特殊贡献员工启用折价回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