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未成熟股权(即未满足行权或归属条件的股权激励)的处理,需结合法律依据、协议约定及实务操作综合判断。以下是核心处理规则及操作建议:
一、处理原则与法律依据
- 法定基础
- 未成熟股权归属公司:未达到行权条件(如服务年限、业绩指标)的股权,员工不享有所有权,公司有权直接收回并返还至期权池。
- 协议优先:具体处理方式以《股权激励协议》或《合伙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时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执行。
- 区分离职性质
- 无过错离职(如协商解除、退休):未成熟股权通常作废,但公司可酌情折价回购或补偿。
- 过错离职(如严重违纪、竞业违约):未成熟股权直接作废,且公司可追索已成熟股权的回购款或要求赔偿损失。
二、未成熟股权的具体处理方式
- 作废收回(主流方式)
- 适用情形:员工未满足行权条件(如服务期未满),无论主动或被动离职。
- 操作:公司无偿收回未成熟股权,返还至期权池用于后续激励。
- 案例:某科技公司约定员工离职时未成熟期权自动失效,法院支持该条款有效性。
- 折价回购(特殊协商)
- 适用情形:核心员工离职后仍可提供资源支持,或公司为规避纠纷主动让步。
- 定价方式:
- 原始成本+利息:按员工支付本金加5%-10%年息回购。
- 估值折扣法:参照最近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如70%-80%)。
- 风险:可能引发其他员工效仿,增加公司现金流压力。
- 延期行权(罕见)
- 适用情形:员工因工伤、疾病等非主观原因离职,且协议允许延期行权。
- 限制:需明确延期期限(如离职后6个月内),逾期作废。
三、企业操作注意事项
- 协议设计的强制性条款
- 明确退出机制:在激励协议中必须约定未成熟股权的处理方式(如“离职即作废”),避免争议。
- 程序合规:
- 有限责任公司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订章程;
- 有限合伙平台需按《合伙协议》办理退伙结算。
- 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 避免极端定价:
- 定价过高→增加成本,引发员工集中离职;
- 定价过低→触发劳动仲裁或诉讼。
- 参考依据:净资产定价(传统企业)、融资估值折扣(高成长企业)或成本加利息(折中方案)。
- 避免极端定价:
- 税务与财务处理
- 作废股权:无需支付对价,但需在财务系统中注销相应期权池份额。
- 回购股权:支付款项需代扣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四、员工应对建议
- 离职前核查协议:
- 确认未成熟股权的失效条款及回购选项;
- 若协议未约定,可协商折价回购或保留延期行权权利。
- 争议解决途径:
- 若公司未按协议执行,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回购权益。
- 举证重点:协议条款、离职原因证明、公司违约行为。
总结
未成熟股权的处理核心是 “协议优先+作废为主”:
- 公司方:须在激励协议中明确离职处理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 员工方:离职前需审阅协议,若遇回购争议可主张合理对价(如按融资估值折扣)。实务中,90%以上的企业选择直接作废未成熟股权,仅对高管或特殊贡献员工启用折价回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