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

根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及相关司法实践,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规则如下:


​一、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
  1. ​普通材料(可查阅+复制)​​股东无需说明目的即可查阅、复制以下材料: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财务会计报告(依据《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2. ​特殊材料(仅可查阅,需说明目的)​​股东需书面说明正当目的,并履行前置程序后,方可查阅:
    •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记账凭证(新《公司法》首次将会计凭证纳入法定查阅范围)

​二、会计凭证查阅权的核心规则​
  1. ​法理基础​
    • 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其真实性直接影响账簿的可信度。若仅允许查阅账簿而禁止查阅凭证,股东知情权将流于形式。
    • ​典型案例​​:浙江高院在(2019)浙民再362号案中明确,会计凭证是验证账簿真实性的必要材料,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2. ​查阅程序要求​
    • ​书面请求​​:股东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说明查阅目的(如“核实分红合理性”或“调查关联交易”)。
    • ​公司回应时限​​:公司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需说明理由(如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
    • ​诉讼救济​​: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如查封财务资料)。
  3.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公司可拒绝查阅的情形包括(需举证):
    • 股东自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 股东近3年内曾泄露公司信息谋利;
    • 为窃取商业秘密或损害公司利益。注:若公司无法举证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支持股东查阅请求。

​三、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资格限制​所有股东均可查阅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3%(章程可降低比例)
​全资子公司穿透权​可查阅子公司材料同等适用穿透权
​中介辅助​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独立查阅(无需本人在场)同等适用

​四、行权注意事项与限制​
  1. ​不可复制的材料​​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仅能查阅,不得复制​​(区别于普通材料)。例外:公司章程可约定允许复制,但不得剥夺法定查阅权。
  2. ​保密义务​​股东及中介机构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3. ​原股东的特殊权利​​股东资格丧失后,原则上无权查阅。但若能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如财务造假),可诉请查阅持股期间的资料。
  4. ​上市公司额外限制​​需同时遵守《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年报公开),但非公开会计凭证仍需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取。

​总结​

新《公司法》通过​​明确纳入会计凭证​​、​​允许穿透全资子公司​​、​​放宽中介辅助限制​​等改革,大幅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实务中需注意:

  1. ​前置程序​​是行权关键,缺失书面请求可能导致败诉;
  2. 公司抗辩需围绕“不正当目的”举证,空洞主张无效;
  3. 小股东应善用公司章程,提前约定更宽松的查阅规则(如降低持股比例要求)。

新法实施后,法院普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如2024年顺义法院案例),公司需平衡经营自主权与股东监督权,避免因不当拒绝引发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