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及相关司法实践,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规则如下:
一、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
- 普通材料(可查阅+复制)股东无需说明目的即可查阅、复制以下材料: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财务会计报告(依据《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 特殊材料(仅可查阅,需说明目的)股东需书面说明正当目的,并履行前置程序后,方可查阅:
-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记账凭证(新《公司法》首次将会计凭证纳入法定查阅范围)。
二、会计凭证查阅权的核心规则
- 法理基础
- 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其真实性直接影响账簿的可信度。若仅允许查阅账簿而禁止查阅凭证,股东知情权将流于形式。
- 典型案例:浙江高院在(2019)浙民再362号案中明确,会计凭证是验证账簿真实性的必要材料,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 查阅程序要求
- 书面请求:股东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说明查阅目的(如“核实分红合理性”或“调查关联交易”)。
- 公司回应时限:公司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需说明理由(如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
- 诉讼救济: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如查封财务资料)。
-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公司可拒绝查阅的情形包括(需举证):
- 股东自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 股东近3年内曾泄露公司信息谋利;
- 为窃取商业秘密或损害公司利益。注:若公司无法举证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支持股东查阅请求。
三、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事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东资格限制 | 所有股东均可查阅 | 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3%(章程可降低比例) |
全资子公司穿透权 | 可查阅子公司材料 | 同等适用穿透权 |
中介辅助 |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独立查阅(无需本人在场) | 同等适用 |
四、行权注意事项与限制
- 不可复制的材料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仅能查阅,不得复制(区别于普通材料)。例外:公司章程可约定允许复制,但不得剥夺法定查阅权。
- 保密义务股东及中介机构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 原股东的特殊权利股东资格丧失后,原则上无权查阅。但若能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如财务造假),可诉请查阅持股期间的资料。
- 上市公司额外限制需同时遵守《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年报公开),但非公开会计凭证仍需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取。
总结
新《公司法》通过明确纳入会计凭证、允许穿透全资子公司、放宽中介辅助限制等改革,大幅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实务中需注意:
- 前置程序是行权关键,缺失书面请求可能导致败诉;
- 公司抗辩需围绕“不正当目的”举证,空洞主张无效;
- 小股东应善用公司章程,提前约定更宽松的查阅规则(如降低持股比例要求)。
新法实施后,法院普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如2024年顺义法院案例),公司需平衡经营自主权与股东监督权,避免因不当拒绝引发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