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或“共同过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原则,指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依法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以实现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其具体适用规则及法律效果如下:
一、法律基础与核心特征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 特别法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中,行人过错可减轻赔偿)。
- 核心特征
- 责任自负原则: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转嫁他人。
- 法院依职权适用:无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主动审查并减轻责任。
- 双向过错关联:需侵权人行为与被侵权人过错共同导致同一损害。
二、适用要件
(一)客观要件:损害同一性与原因力竞合
- 损害同一性:侵权人行为与被侵权人过错必须指向同一损害结果(如行人闯红灯被逆行车撞伤,双方行为共同导致伤害)。
- 原因力竞合:缺少任一方行为,损害均不会发生(如未盖井盖的工地 + 行人明知危险仍进入 → 共同致摔伤)。
(二)主观要件:被侵权人存在过错
- 过错形式:包括故意(如碰瓷)、重大过失(未达常人注意标准)或一般过失(未达合理谨慎标准)。
- 过错认定标准:
- 一般过失:违反普通注意义务(如散步未观察路况滑倒)。
- 重大过失:严重疏忽(如高压线下垂钓、无证驾驶摩托车)。
例外:受害人特殊体质(如骨质疏松)不构成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
三、减轻责任的具体规则
(一)责任减轻比例:过错比较与原因力权衡
- 过错程度:故意 > 重大过失 > 一般过失。
- 原因力权重:行为对损害的作用力大小(如未设警示标志 vs. 行人主动进入危险区域)。典型比例参考:过错组合责任划分案例侵权人故意 + 受害人一般过失侵权人全责(不减轻)故意伤害他人时,受害人轻微疏忽不减轻责任侵权人重大过失 + 受害人重大过失侵权人承担主责(如70%-90%)司机醉驾撞上无证驾驶摩托车少年 → 司机担责90%双方一般过失按份责任(如各50%)行人进入未封闭工地跌入无盖井 → 双方各半责
(二)无过错责任领域的特殊规则
- 一般限制:仅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方可减轻责任(如高压线下偷盗电缆触电)。
- 例外情形:
- 法律规定一般过失可减轻:如《侵权责任法》第73条(高压作业损害中,受害人一般过失可减轻责任)。
- 禁止适用情形:核事故(仅受害人故意可免责)、禁止饲养危险动物致害(饲养人等同于故意)。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 未成年人适用问题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未满8周岁:原则上不适用过失相抵(无过错认定能力)。
- 8周岁以上:按识别能力判断过错(如攀爬电力设施,监护人过失不影响未成年人过错认定)。
- 监护人过失:属独立责任,按份承担而非直接减轻侵权人责任(如儿童触电,监护人未看护 → 监护人自担部分损失)。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损害扩大的过错被侵权人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如伤后拒就医致感染),对扩大部分减轻侵权人责任。
五、适用限制
- 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侵权人故意致损时,受害人一般过失不减轻责任(体现对恶意行为的制裁)。
- 侵权人重大过失 + 受害人轻微过失 → 通常不减轻责任。
- 因果联系中断若受害人过错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正当防卫),不适用过失相抵。
总结:过失相抵核心规则表
要件/情形 | 关键规则 | 法律后果 |
---|---|---|
损害同一性 | 双方行为共同导致同一损害 | 减轻责任的前提 |
受害人重大过失 | 无过错责任中主要适用情形 | 按过错比例减轻侵权人责任 |
侵权人故意 | 受害人一般过失不减轻责任 | 侵权人全额赔偿 |
未成年人过错 | ≥8周岁且具识别能力方可认定 | 结合年龄、认知能力酌减 |
特殊体质介入 | 非主观过错 → 不适用过失相抵 | 侵权人承担全部关联损害 |
实务提示:过失相抵的司法裁量需综合行为危险性、注意义务标准、当事人身份(如职业、认知能力)等,通过比较过错与原因力实现实质公平。建议在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过错行为与损害的直接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