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多处伤残的综合赔偿系数计算需遵循“最高伤残等级系数为基数+附加系数累加”的原则,具体规则及操作示例如下:
一、核心计算规则
- 基本公式综合赔偿系数 = 最高伤残等级系数 + ∑附加系数
- 最高伤残等级系数:以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系数为基数(如一级100%、十级10%)。
- 附加系数: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其等级对应的附加指数累加,但附加系数总和≤10%,总赔偿系数≤100% 。
- 伤残等级与系数对照表伤残等级赔偿系数(基数)附加系数(每处)一级100%10%二级90%9%三级80%8%四级70%7%五级60%6%六级50%5%七级40%4%八级30%3%九级20%2%十级10%1%注:附加系数用于除最高伤残外的其他伤残,按等级对应比例累加。
二、附加系数的特殊限制
- 上限规则
- 无论伤残数量多少,所有附加系数之和最高不超过10%(如计算为12%则按10%计)。
- 总赔偿系数不得超过100%(如最高为一级伤残时,附加系数不再叠加)。
- 地区差异示例
- 通用规则:附加系数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累加(如九级2%、十级1%)。
- 湖南特殊规则:五级以下伤残(6-10级)附加系数在1%-3%间浮动,五级以上(1-5级)在3%-5%间浮动,由法院酌定。
三、关键计算步骤

四、赔偿金计算全流程
- 确定基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2024年上海为84,000元)。
- 确定年限:
- ≤60周岁:20年;
- 60-75周岁:20 – (年龄-60)年;
- ≥75周岁:5年。
- 计算总额:赔偿金 = 基数 × 年限 × 综合赔偿系数 。
五、典型案例演示
案例1:三处伤残(八级+九级+十级)
- 最高等级:八级(基数30%)
- 附加系数:九级2% + 十级1% = 3%(未超10%)
- 综合系数 = 30% + 3% = 33% 。
案例2:四处伤残(四级+五级+八级+九级)
- 最高等级:四级(基数70%)
- 附加系数:五级6% + 八级3% + 九级2% = 11% → 取10%(超上限)
- 综合系数 = 70% + 10% = 80% 。
案例3:两处五级伤残
- 最高等级:五级(基数60%)
- 附加系数:另一五级伤残附加6%,但总和≤10% → 取6%
- 综合系数 = 60% + 6% = 66% 。
六、实务风险提示
- 重复鉴定禁止:同一部位损伤不得拆分鉴定(如腰椎骨折内固定术不可按“骨折”和“内固定”重复评残)。
- 证据一致性:需确保所有伤残等级出自同一鉴定机构,避免因标准差异导致系数无效。
- 地区差异核实:部分省份(如湖南、陕西)有地方细则,需提前查询当地高院文件。
法律依据: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多处伤残需分别列明等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2022修正)规定赔偿金计算基准。
建议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优先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包含综合系数的意见书,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最新判例调整计算逻辑,以减少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