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需严格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其认定标准及操作规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两类争议适用一裁终局
1. 小额财产争议
- 争议类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 金额限制:
- 单项金额:仲裁裁决支持的每项金额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
- 分项计算:若裁决涉及数项请求(如工资+经济补偿),每项均需独立判断是否超标,即使总额超标,只要单项未超仍属终局。
2. 劳动标准争议
- 争议类型:因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引发的纠纷,不涉及具体金额或金额非核心焦点。
- 具体情形:
- 工作时间(如超时加班是否合法);
- 休息休假(未休年假、法定节假日加班);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争议、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争议。
二、认定标准的核心规则
1. 金额计算基准
关键要素 | 认定规则 | 依据 |
---|---|---|
最低工资标准 | 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当地公布的标准为准;若仲裁期间标准调整,仍按原标准计算。 | 天津、上海等地细则 |
裁决金额 | 以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而非劳动者主张金额。 | 最高法解释(三)第13条 |
2. 特殊情形处理
- 混合裁决:同一裁决同时包含终局事项(如工资差额)和非终局事项(如确认劳动关系),则全案按非终局处理,双方均可向基层法院起诉。
- 裁决书未载明类型:
- 若符合终局条件(如所有单项≤标准),用人单位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中院申请撤销。
- 劳动者可直接起诉。
三、排除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
- 金额超标:任何单项裁决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
- 非财产性争议:
-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合法性、档案转移等非金钱争议;
- 涉及身份关系或复杂事实认定(如工伤责任划分)。
- 程序违法:仲裁委无管辖权、证据伪造、违反法定程序等。
四、救济途径差异化处理
主体 | 终局裁决救济途径 | 时限 |
---|---|---|
劳动者 | 向基层法院起诉(不服裁决) | 收到裁决书15日内 |
用人单位 | 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仅限法定六类程序错误) | 收到裁决书30日内 |
注意: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期间,若劳动者同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直至撤销程序终结。
总结:实务操作要点

提示:
- 策略建议:对小额争议,劳动者可拆分多项请求以提高终局概率;用人单位则需在仲裁中抗辩单项金额以避免终局束缚。
- 地域差异:北京、上海等地明确“分项计算”标准,而部分省份可能从严解释,需提前查询地方指引。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9条、最高法解释(一)第18-21条及地方规范(如天津津人社规字〔2018〕7号)综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