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继续用工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是一个高频且法律风险集中的环节。实践中,大量存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签的情形。此种状态下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已成为用人单位必须直面和厘清的关键问题。本文将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深度解析相关规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

一、法律定性: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义务即刻产生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法律上​​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这种“事实上的延续”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法律后果自期满次日起便已确定性地产生。

核心在于,法律认为​​用人单位对“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其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提前规划是否续签以及如何续签。因此,法律不再给予其如“首次用工”时一个月的签订宽限期(《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

二、用人核心法律责任:双倍工资罚则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基于上述原则,用人单位将面临以下两项主要的法律风险:

​1. 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 ​起算时间​​:原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同时也是其因未订立而开始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 ​计算期间​​:自期满次日起,最长为11个月。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法律依据​​: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2.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成立条件​​:如果自原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法律​​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法律后果​​:此时,用人单位不仅需依法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可能仍需支付前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实践中各地裁审口径略有差异)。
  • ​法律依据​​: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三、劳动者的不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救济

上述规则主要规制用人单位的义务。若劳动者对续签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用人单位并非束手无策。

​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此规定构成了用人单位一项重要的权利平衡机制。其行使需满足两个条件:

  1. ​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必须主动、明确地发出续签要约,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邮件等)。
  2. ​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或以行为表示拒绝​​:如收到通知后明确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回应。

满足上述条件后,用人单位即可终止劳动关系,避免陷入持续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四、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为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建立合同到期前的预警与流程化管理机制:

  1.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提前30-60天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和提示,为决策留出充足时间。
  2. ​到期前明确意向​​:在合同到期前,通过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与劳动者沟通,明确其续签意愿。
  3. ​分类处理​​:
    • 同意续签的,​​务必在原合同期满前完成新合同的签署​​。
    • 不同意续签或意图变更条件的,及时沟通并做好谈判或终止的准备。
    • 对不予配合的劳动者,果断发出书面通知,固定其“不愿续签”的证据,并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4. ​杜绝“事实用工”​​:严格禁止合同到期后仍让员工继续上班却未续签合同的“裸奔”式用工,此为最高风险行为。

结语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管理,是对用人单位合规精细化管理能力的考验。法律不再提供“宽限期”的保护伞,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将合规节点前置,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清晰理解“期满次日即为责任产生之日”的核心规则,并善用法律赋予的终止权利,方能有效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合规责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