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卖淫女131万:卖淫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卖淫女131万!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乙主动联系罗某要求发生性行为。两人见面后,谢某乙冲凉后准备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罗某见状后,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立即打110报警。

约过10分钟,医生及警察都到现场。120来到后对谢某乙进行抢救,之后谢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谢某乙死因为“猝死”。后续,谢某乙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原告,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误工费等约131万元。

1.罗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要判断罗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要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破坏他人财物;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在前述案件中,谢某乙在发生性关系前就发生身体抽搐,并非罗某积极作为导致其突发疾病。另外,在谢某乙发病后,罗某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呼叫急救,实施了积极救助,因此也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发生了谢某乙死亡的结果,但罗某确实不存在加害侵权行为,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卖淫需承担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

不过,罗某虽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代表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首先,罗某至少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前述案件中,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罗某最多面临十五天行政拘留及相应罚款。

另外,特定情况下,卖淫行为还有可能牵涉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具体而言,特定情况下,或可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前所述,本罪的主要行为是组织卖淫。组织行为需要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具体表现为,卖淫者服从组织者的管理、安排,遵守组织者制定的营业规则,组织者有权从卖淫者的收入中提取管理费或利润。因此,若是在本人实施卖淫行为的同时,还存在组织他人卖淫情形的,则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总的来说,卖淫嫖娼不仅触碰法律红线,还会对个人身心健康、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广大网友都应自觉远离卖淫嫖娼。

(本文作者:盈科周垂坤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