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治安处罚裁量,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根据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及其他情节,合理确定处罚幅度,直接关系到执法公正性与法律权威性。本文将从法律基础、裁量层次、特殊情形认定等角度,系统解析这一裁量标准体系。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直接参与赌博,其危害性在于为赌博活动提供生存土壤。
法律定义与表现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提供物理场所:如提供房屋、场地作为赌场
- 提供资金支持:如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兑换筹码
- 提供技术支持:如提供赌博设备、网络平台、维护服务
- 提供人力服务:如为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发牌坐庄
福建省公安厅的裁量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条件”。
行为特征分析
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 依附性:该行为依附于赌博活动而存在,没有赌博活动就没有提供条件的行为
- 间接获利性:行为人通常不直接参与赌博输赢,而是通过提供服务间接获利
- 手段多样性:随着技术发展,提供条件的方式不断翻新,尤其是网络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形式多样
- 危害扩散性: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扩大了赌博活动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
二、处罚裁量的三层次标准体系
针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裁量,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基于非法获利、违法次数与其他情节的三维评价体系,并形成罚款、拘留、重罚三个处罚层次。
第一层次:处5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当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较轻时,处500元以下罚款。符合这一处罚层次的情形包括:
- 非法获利较少: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200元
- 涉及人数较少: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不满5人次
- 初次提供设备支持:设置赌博机或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
- 有限技术支持: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不满5台
此处罚档次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考虑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和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二层次:处5日以下拘留的情形
当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处罚升级为行政拘留。符合这一处罚层次的情形包括:
- 非法获利增加: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200元以上、不满500元
- 多次违法:为赌博提供条件2次
- 涉及人数增多: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 屡教不改:一年内因赌博提供条件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
- 设备数量增加:设置赌博机或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不满5台,或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维保服务5台以上不满10台
此处罚档次针对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人已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第三层次: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的情形
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将面临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符合这一处罚层次的情形复杂多样,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基于非法获利与违法次数的情形
- 非法获利较大: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
- 多次违法:为赌博提供条件3次以上
- 规模较大: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10人次以上
2. 基于行为方式与特殊情节的情形
- 提供资金支持:明知他人赌博而放贷赌资
- 发行私彩: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
- 针对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
- 特殊主体违法: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
- 跨境赌博支持: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
3. 基于技术手段与场所特征的情形
- 网络技术支持: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
- 设备数量达标:设置赌博机或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5台以上不满10台
- 校园周边违法: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
- 技术支持规模: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10台以上
4. 基于具体角色与服务类型的情形
- 直接参与赌场运营: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
此处罚档次针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需予以严厉打击。 表: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处罚裁量三层次标准
| 处罚层次 | 核心裁量因素 | 典型情形 | 法律依据 |
|---|---|---|---|
| 罚款500元以下 | 非法获利少、影响范围小 | 非法获利<200元、涉及<5人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
| 拘留5日以下 | 非法获利与违法次数增加 | 非法获利200-500元、违法2次 | 各地裁量指导意见 |
| 拘留10-15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多种加重因素 | 非法获利≥500元、针对未成年人 | 综合考量因素 |
三、特殊情节的认定与处理
在裁量过程中,一些特殊情节会对处罚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需要特别关注。
1.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被视为严重情节,各地裁量标准均将其列入最高处罚档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条件”需考虑:
- 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
- 主动引诱:是否存在主动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行为
- 特殊场所:是否在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周边提供条件
2.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加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其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3. 网络赌博提供条件的特殊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成为新的违法形态。此类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被列为严重情节。 网络赌博提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网络接入: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 技术支持:开发、维护赌博平台或应用程序
- 支付结算: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 推广宣传: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推广引流
四、处罚裁量的综合考量因素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除基本裁量标准外,还需综合考虑各种法定情节,确保处罚过罚相当。
从重处罚的情形
下列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 引发其他案件: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
- 教唆胁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 打击报复: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 屡教不改: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或短期内多次违法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 未成年人违法: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 被胁迫参与: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 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 立功表现: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予处罚:
- 亲属间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带有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 正常经营行为: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服务费用,不明知他人赌博
- 情节显著轻微:赌资数额未达到起罚下限标准
五、争议问题与执法实践建议
1. “明知”的认定标准
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为前提。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可采用以下标准:
- 直接证据: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明其明知
- 间接证据: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经验常识等推断其明知
- 推定明知:在特定情形下可推定行为人明知,如提供筹码兑换现金服务
2. 非法获利数额的计算
非法获利数额的计算应注意:
- 直接获利:通过提供条件直接获得的报酬、手续费等
- 间接获利:通过提供条件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
- 连续行为的认定:对连续提供条件行为的获利应累计计算
3. 违法次数的认定
违法次数的认定需区分:
- 同种违法行为的次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次数
- 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次数:同时存在赌博与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时的次数认定
- 连续行为的次数:对持续状态下的提供条件行为次数认定
结语:走向精细化裁量的执法实践
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治安处罚裁量标准,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精细化执法的发展趋势。通过建立基于非法获利、违法次数与其他情节的三维评价体系,公安机关能够在执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衡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处罚过罚相当。 随着赌博形式的不断翻新,尤其是网络赌博的兴起,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裁量标准也需不断调整和完善。未来,应进一步细化网络赌博提供条件的认定标准,统一各地裁量尺度,并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以有效应对新型赌博活动带来的挑战。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准确适用裁量标准,既需要严格依法办事,又需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体现公平正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了解这一裁量标准有助于明确法律边界,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