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计价方式

“一切工程问题本质上是造价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始终是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绝大多数争议最终均可归结为“价”的争议。出现争议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争议便进入法律程序,进而使“一切造价问题转化成了法律问题”。可见,工程计价在实务中尤其重要。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若发承包双方已完成结算,案件通常较为简单;但若争议源于结算本身,牵涉到工程造价的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则往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厘清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及其内在逻辑,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常见计价方式及其适用要点进行基础性梳理,希望为读者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一 现行工程价款计价方式

(一)三种基本的工程计价方式

现行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主要分为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从三种计价合同的概念来看,单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其他工程计价方式

当然,在前述三种合同计价方式之外,在实务中也允许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其他计价方式,如下浮率计价(定额计价)。

该方式不是现行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一种价格形式,但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至今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流计价方式。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一书中对“下浮率”定义为:下浮率是建设工程采用定额投标报价时,投标人承诺按定额下浮一定比率进行结算,即投标人对招标人价格上的一种优惠折扣。投标时,各投标人竞争的就是这个“下浮率”。下浮率合同是以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后给予下浮优惠,如中标下浮率为10%,那么将来结算时,按照定额计算工程总造价后以下浮10%作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工程款。

(三)几种工程计价方式的适用情景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因此,总价方式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单价方式普遍适用,尤其是在清单计价的大趋势下,工程价款构成更加清晰明确;成本加酬金主要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至于下浮率计价,一般多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二 现行工程价款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谈到“总价合同”首先要厘清“总价”所对应的范围是什么,总价在对应范围内不予调整,一旦实际履行超出了原总价对应的范围,就要对总价进行调整。根据总价对应的范围和对象不同,在实务中又将总价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施工图总价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2.0.12条,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最典型的总价合同模式,总价所对应的范围是施工图,承包人的报价对象是图纸及设计说明内所有施工内容,实际施工中若施工图没有变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施工图总价中,发包人可能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人报价的参考;也可能仅提供施工图纸,由承包人自行根据施工图翻译成工程量清单用于指导报价。该价格形式多见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工程分包情形,此时设计深度已经达到可以直接照图施工的施工图阶段,工程内容明确,标准清晰,承包人所报总价有明确的报价对象和范围,不容易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适用要点:(1)承包人施工时发现实际施工量大于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此时,承包人有权请求变更总价,因为总价所对应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实际总价应该针对不一致的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在施工时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或者与报价时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原则上对总价不进行调整。因为总价报价的对象是施工图而非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只是承包人总价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发承包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3)那么在上一条所述情形中,发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就没有任何意义吗?其实不然,该单价在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涉及到计算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计算设计变更部分工程价款时,如果承包人所报单价基本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此时参照适用承包人提报的单价计算相关工程价款具有合理性。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以及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4.1条,均确立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的原则。

2.清单总价

清单总价就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根据《清单计价规范》8.3.1条中对清单总价的定义: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 2节的规定计算。顾名思义,清单总价情形下总价所对应的范围是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不提供图纸仅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虽也提供图纸但要求以清单为对象进行报价,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不得变动,仅填报单价,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项相加得出合同总价,该总价对发承包双具有约束力,此情形下形成的总价合同即为清单总价。清单总价下,实际施工时的图纸工程量若与清单一致,即实际施工未突破原总价对应的范围,则总价不予调整。

适用要点:清单总价本质是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据实结算。前面谈到,一说到“总价合同”就要首先想到总价所对应的范围,总价对应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总价自然要进行相应调整。《清单计价规范》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而8.2节是有关单价合同的规定,其工程量为据实结算原则。清单总价模式下,报价是按清单,但施工是按图纸施工,故当出现实际施工的图纸量与清单量不一致时,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工程范围与当初总价对应的范围(清单)发生了变化,则应据实调整。

3.混合总价

混合总价并不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概念,是工程实务中出现的一种计价方式,总价对应的范围为“图纸+清单”,实务中也称为复合总价。报价时,发包人将图纸和清单一起给到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对照图纸复核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然后提报总价,该总价对发承包双方形成约束力,这时总价所对应的范围是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量和清单载明的工程量。

适用要点:该方式是对承包人不利的计价方式,其本质是发包人将“清单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的义务和风险转嫁于承包人的一种方式,要求承包人自行复核图纸与清单是否一致并承担不利后果。若将来在施工中出现图纸量与清单量的不符,只要该变化还在图纸与清单的范围内,就没有突破原总价对应的范围,承包人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是对承包人非常不友好的一种总价合同形式,但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承包人在遇到该类混合总价合同时,要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复核图纸与清单的一致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澄清要求,以减少工程计量风险,提高报价准确性。

(二)单价合同

1.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合同是典型的单价合同,也是《清单计价规范》、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倡的单价合同。《清单计价规范》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这也是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计价方式,俗称“据实结算”合同,综合单价合同语境下的“据实”是指工程量的据实计取,单价则是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确定。以招投标为例,发包人在招标时,会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得对清单列项及项目特征描述进行任何修改,只需对各清单项进行报价,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该处的“标价”就是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非因约定或法定原因不得调整,即以往俗称的“固定单价”。

适用要点:施工图中设计了某部分工程量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成为清单漏项或者清单缺项,自然承包人就没有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报价,照图施工时又必须施工,根据综合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原则,该部分遗漏的工程量应当另行计价。发包人若以合同成立时图纸中已经包含该部分工程量为由抗辩不另支付工程款,该理由不成立。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可见,据实结算是综合单价合同的重要理念。

2.平方米单价合同

该方式不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概念,是实务中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单价进行工程款结算的计价方式。

适用要点:平方米单价合同虽采用了“单价”的措词,但因为工程面积固定、平方米单价固定情形下,总价是固定的,故其实质是总价合同。常见争议在于:在合同全面履行完毕时采用面积*单价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符合双方意思表示,也符合公平原则,会为法院所支持;但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虽然已完工程的面积明确,但不能直接以面积*单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因此时的平方米单价,并不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计量规范将建设工程以清单方式进行全面列项,而是在每一个平方米中糅合了多种施工内容、多种工序后得出,混合了不同的计量单位,类似于“总价固定后反推每平方米单价”。承包人的施工成本也不是完全按照平方米平均分配,比如前期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成本要比后期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高得多,而利润则偏低,只有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其按照“平方米单价”进行报价的合同目的才会实现;若在完成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后就终止合同,此时若以“已完工程面积*平方米单价”计算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显然对承包人不利。故,平方米单价应按照总价合同的逻辑考虑。

(三)下浮率合同

下浮率合同工程量据实计取,按照定额取费计价,得出工程总造价后整体进行下浮,是一种单价合同计价思维;该种计价方式与“折扣率”合同本质上是同一计价方式的不同说法,同样是10%的下浮率,改为折扣率就是90%。

三 结语

工程造价是一门精深且复杂的学科。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或许难以达到专业造价人员的水平和深度,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工程计价问题普遍存在,掌握必要的、基本的工程计价知识,将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工程合同,精准把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周勇律师,吴昇洋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