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长期困扰施工企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痛点之一。盈科北京王代华律师团队代理的通某公司诉中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被拖欠工程款,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工程完工却遇僵局,50万之后再无下文
2021年3月,中建某公司中标第三人数某公司的“桥梁工程”后,将其中的河道治理工程分包给通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专用合同条款第17.3条约定“竣工付款金额待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意见后(经审计公司审定后支付),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通某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于2021年10月交付工程。但中建某公司仅在2021年11月18日支付5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以“工程未结算、审计未完成”等理由拖延拒付。多次协商无果后,通某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代华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与付款条件成核心博弈
庭审中,被告中建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
一、合同价格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被告主张施工存在工程变更,应按实际工程量计量,而非固定总价。我方律师指出,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形式,且专用条款中关于“按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约定需结合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合同协议书效力优先于专用条款,固定总价应作为基础结算依据。
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被告以“工程未完成审计、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付款。我方律师提交工程交付证据及第三方鉴定意见,指出整体工程已于2021年11月竣工验收,至今已超三年,未审计原因不可归咎于通某公司,付款条件已实质成就,被告以审计为由拖延付款无合理依据。
三、质保金是否应扣除?
被告主张需预留5%质保金,但我方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案涉工程早已过质保期,质保金应一并支付。
律师策略:
精准举证+法理辨析,打破僵局
面对复杂争议,律师团队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固定关键证据链:收集并提交施工合同、工程交付记录、工程量确认单、付款凭证等,证明通某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申请司法鉴定:因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律师团队及时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最终鉴定造价为工程款数额提供权威依据。
直击法律核心:针对合同效力问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论证案涉分包工程无需单独招标,合同合法有效;针对付款条件,结合工程实际交付时间及审计拖延原因,主张被告以“未审计”为由拒付属于滥用约定。
法院判决:
被告需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认为,通某公司与中建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因施工工艺变更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开展审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已达三年,且该原因不可归咎于通某公司,故通某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通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约的三大要点
庭审中,被告中建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
1.明确合同核心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应清晰约定工程量变更规则、结算依据及付款节点,避免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争议。
2.注重证据留存:施工过程中需妥善保存工程变更单、验收记录、交付凭证等,为可能的诉讼提供扎实依据。
3.及时依法维权:工程款拖欠时,应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借助鉴定、保全等司法手段推动案件进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