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本所刘伟律师代理一起工伤旧伤复发死亡被认定为工亡案件,该案件在某输运法院审结,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案件——十年前工伤,十年后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不仅是云南首例,更在工伤复发认定、停工留薪期重新计算以及因果关系判定等方面,为工伤保险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且独特的实践经验。我们将从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及律师总结等维度,深度剖析本案,展现律师在复杂工伤案件中的专业方向及卓越能力,该案实际办理中一波三折,极其复杂。
一、基本案情:跨越十年的工伤悲剧
赵某系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因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后多年,他一直处于退养状态(期间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起,因旧伤复发多次住院治疗。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为“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医疗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5月18日,赵某因“基底动脉夹层动脉瘤并脑梗死”死亡。死亡原因与2010年工伤同属颅脑损伤部位。
其家属遂向某市社保中心申请工亡待遇。但社保中心认为死亡时间距工伤发生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最长24个月),且伤残等级非一至四级,不符合工亡待遇条件,遂作出不予支付的《回函》。家属不服,委托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工亡认定的关键要素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赵某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具体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1.赵某是否是伤残职工
在案的《工伤认定通知》《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等证据充分证明赵某的伤残职工身份,对此双方并无争议。
2.工伤复发后的医疗期是否等同于重新确认的停工留薪期
第一,代理律师根据《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协议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时要严格按照医学技术和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诊断意见和确认结论:(一)属于工伤直接导致疾病;(二)与工伤有关联;(三)不属于工伤直接导致疾病。属于工伤直接导致疾病和与工伤有关联的,确认为工伤复发。认为在本案中《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确认赵某是工伤直接导致疾病,也就是确认了赵某属于工伤复发。法院也对此以予认可。
第二,关于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的准确理解:被告主张赵某从2010年受伤至2022年去世已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长24个月停工留薪期,但代理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等规定,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工伤复发往往距离第一次受伤时间较久的实际情况,工伤复发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为重新享受,也就是重新确认的含义。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应理解为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仅能从受伤之日起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职工经确认属于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非累积,而是单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否则,上述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无法得到全面适用,因此,工伤复发可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且该重新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赵某在确认的医疗期内死亡,属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情形。
第三,代理律师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或康复,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含康复治疗)。《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工伤复发住院治疗或康复的医疗期,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认为《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医疗期是用于住院治疗或康复的期限,其功能作用、期限的确定、确认机构都与停工留薪期一致。因此,《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中确认的医疗期就是停工留薪期。
第四,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工伤复发导致伤残情况加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并享受鉴定结论变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举轻以明重,”工伤复发导致死亡是比伤残等级加重更为严重的情形,也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认定待遇才更符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全面理解。本案中,赵某在《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确认的医疗期内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情形。
3.赵某死亡原因是否与当年的工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通过对赵某2010年工伤诊断结论、2014年伤残等级鉴定结论、2023年《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确认的伤残情况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等证据的系统梳理,清晰勾勒出赵某从工伤到复发死亡全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其死亡原因与2010年工伤部位高度一致,且劳动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应当予以采信,尸体解剖并非认定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有力反驳被告提出的需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亡原因等无端质疑。
三、法律适用:精准解读法规背后的深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体资格及职责,为本案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中心的适格性提供了坚实依据,也为整个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的合法性审查奠定了基础。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该条是判定赵某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亡待遇的核心法规。代理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结合赵某工伤复发、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等关键情节,精准论证其符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规定,为原告争取权益找准了法律支撑。
(三)《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该规定明确了工伤复发的确认标准,代理律师依据此条款,强调《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的权威性,有力回击了被告关于未提交工伤复发材料的无端指控,凸显对地方性法规的精准把握。
(四)《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该条文为工伤复发可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提供了明确依据。代理律师据此打破被告对停工留薪期的片面理解,纠正了其 “停工留薪期只能从受伤次日起累计计算”的错误理解,有力的保障了赵某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四、裁判结果:公正司法的有力彰显
昆明某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决:撤销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赵某工伤待遇的回函》;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核定并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赵某家属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工伤保险法规公正适用的有力诠释。
五、律师总结:专业能力与研究深度的彰显
代理律师深入研读《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准确理解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等关键概念,并依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等规定,为赵某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提供有力论证,打破被告的片面理解,彰显卓越的法律素养。全面收集赵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复发确认等关键证据,通过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构建起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清晰展现赵某从工伤到复发死亡的全过程,确凿证明死亡与工伤的因果关系,为法庭采信原告主张提供坚实支撑。
六、总结
本案系云南省首例工伤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亡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首先是突破性裁判思路,法院明确工伤复发可以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为类似旧伤复发案件提供司法指引。其次,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未苛求尸体解剖,而是采信医学证明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彰显司法的人性化与合理性。最后,律师代理价值: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地方实施办法之间的衔接,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的观点,维护了工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对广大劳动者和其家属而言,本案表明工伤复发不必受制于“初次受伤后的24个月”,只要复发经认定并在医疗期内死亡,均可主张工亡待遇。这一判例也展示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实务中律师能够通过法律解释与制度衔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刘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