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与监委沟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实践中,我遇到有些亲属,谈监色变或对监委工作有一定的误解,若非监委主动联系,基本不与监委沟通。
当然,本文所说的沟通,并非找关系协调,而是依法依规的与监委沟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监察法》,监委调查阶段,与监委沟通的事项很多。
如:亲属被留置,申请变更措施为责令候查,需要与监委沟通;合法财产被监委错误查封、冻结,需要与监委沟通;退缴违纪、违法、犯罪所得,需要与监委沟通;被留置的亲属心理、身体状态,需要与监委随时保持沟通;日常需要处理的公司、家庭事项,也要与监委沟通;有时,为了退缴违法所得,处置资产,需要当事人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离不开监委的配合与帮助。
调查结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也需要与监委沟通。
因为,监委内部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制约与配合机制,在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情况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调查部门应于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案件审理。
查审分离,有时,案件审理部门对于案件认识,与调查部门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我最近办理的两个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一个是社区主任职务犯罪的案件,以该社区主任职务侵占26万元立的案,案件调查部门认为就是职务侵占,但审理部门认为审理认为不是职务侵占,最终,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只移送了该社区主任其他的职务犯罪问题,并未移送职务侵占。
一个是某局长受贿的案件。其中,有一笔金额30万,案件调查部门是认为是受贿,当事人认为是违规兼职问题,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规兼职,就此问题讯问了当事人,最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此笔金额未作为受贿金额移送。
此外,监委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有权对被调查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出建议。职务犯罪,常见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拘留、逮捕与取保候审。
有时监委会直接建议采取逮捕措施,如:
有时监委又相对委婉,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权,仅是建议采取强制措施,至于是否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留待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如:
监委的建议,除了对强制措施的建议,也有从宽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而获得这些建议,既需当事人的争取,也需要亲属与监委沟通。
案件进入司法机关,也需要与监委沟通。
虽然,《监察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可与监委沟通。但,实践中,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有的监委并不排斥与律师沟通。而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监委身影无处不在,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结果也受监委影响。凡有必要,我都尽可能地与监委沟通。
如,玉溪何某案,介入初期,我曾就案件存在的实体问题,与监委有过沟通,并最终促成了案件的有效解决。
再如,某厅级干部案件,我也就案件存在实体问题、党纪、政务处分问题曾与某省监委进行过友好沟通,并达成当事人意愿。
(本文作者:盈科张天昌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