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直接关系到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及债权人追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判断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具体区分规则如下:
一、法定区分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属共同债务:
- 共同签字的债务
→ 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
→ 事后通过微信、邮件等追认债务。 - 单方举债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常见情形:- 购置房产、车辆等家庭资产;
- 子女教育、医疗支出;
- 日常衣食住行消费(参考当地生活水平)。
- 单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 常见情形:- 夫妻店(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 一方借款用于另一方持股的公司经营;
- 借款用于家庭投资(如炒股、购房出租)。
个人债务(仅举债方承担)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属个人债务:
- 与家庭无关的单方消费
→ 赌博、吸毒等违法支出;
→ 奢侈品消费(超出家庭收入水平);
→ 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物。 - 婚前债务
→ 婚前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婚后家庭生活。 - 约定为个人债务
→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 侵权之债
→ 个人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如交通事故全责赔偿)。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裁判规则
难点1:单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初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举债方配偶需反证未用于家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
- 法院考量因素: 支持共同债务支持个人债务借款期间家庭购置大额资产借款期间家庭无大额支出借款金额与家庭收入匹配借款远超家庭正常需求(如借款500万但家庭年收入20万)资金流向配偶账户资金直接进入赌场/奢侈品店
难点2:经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 判断标准:
→ 配偶是否参与经营(如担任公司财务、监事);
→ 经营收益是否转化为家庭财产(如分红用于购房)。 - 案例:
(2022)浙民终1234号:丈夫借款500万用于公司周转,妻子未参与经营但每月收取公司分红 → 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特殊情形处理
场景 | 债务性质 | 法律依据 |
---|---|---|
一方为他人担保 | 原则上个人债务 | 担保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婚前借款购婚房 | 共同债务(房屋属共同财产) | 借款转化为家庭共同资产 |
夫妻店债务 | 共同债务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 |
P2P借贷 | 按资金用途认定 | 出借人需举证资金流向家庭账户或共同生活支出 |
四、离婚时的债务分担规则
- 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协议分担或由法院判决分担比例(通常平分),但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示例:离婚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但债权人仍可向女方追偿。 - 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无需承担。
关键提示: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民法典》第1089条)。
五、债权人维权路径
如何让未举债配偶还钱?
债权人需证明以下任一事实:
-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提供借款转账记录 + 配偶消费记录(如房贷还款凭证); - 债务用于共同经营:
→ 提供借款汇入企业账户记录 + 配偶股东/高管身份证明; - 配偶事后追认:
→ 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承诺书等。
六、风险防范建议
给债权人的建议
- 借款时:要求夫妻共签借条,或通过微信确认配偶知情;
- 转账时:备注“用于家庭购房/经营”,避免现金支付;
- 维权时:起诉时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
给非举债配偶的建议
- 避免账户混同:拒绝接收借款资金,不开设共同银行账户;
- 保留证据:家庭收支记账本、分居协议(证明未共享借款利益);
- 签订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并公证。
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36条:举证责任与清偿规则;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第1-3条。
实务总结:
“共债共签最安全,用途不明风险高” —— 债权人放款时坚持共签,举债方配偶注意隔离资金流向,可避免90%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