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需同时满足 “有作为义务”“有履行能力”“存在因果关系” 三大要件。根据《刑法》理论及最高法指导案例,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构成不作为杀人的法律要件
1. 行为人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核心前提)
义务来源 | 法律依据 | 典型场景 |
---|---|---|
法律明文规定 | 《民法典》第26条(监护责任) | 母亲拒不给婴儿喂奶致其饿死 |
职务/业务要求 | 《医师法》第27条(救治义务) | 医生拒诊危重病人致其死亡 |
合同行为 |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附随义务) | 保姆见老人摔倒不救助 |
先行行为引发危险 | 《刑法》第15条(过失责任) | 交通肇事撞伤人后逃逸致其死亡 |
注: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不产生法定救助义务,但恶意阻止他人施救可能构成犯罪。
2. 行为人具备履行能力
- 身体条件:未丧失行动能力(如非自身重伤昏迷);
- 客观条件:救助手段可实现(如现场有电话可呼叫救援);
- 认知能力:明知危险存在(如知悉婴儿无进食将死亡)。
3. 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反例:医生未救治已脑死亡患者 → 因无法避免死亡,不担责。
二、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要件
1. 主观故意认定
心理状态 | 定罪类型 | 示例 |
---|---|---|
希望/放任死亡发生 | 直接/间接故意杀人 | 将智障子女锁家中外出旅游致其饿死 |
轻信可避免死亡 | 过失致人死亡 | 妻子病重未送医,误判可自愈致死亡 |
2. 不作为的“等价性”要求
- 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 ≈ 积极杀人(如母亲断食3天 vs. 投毒);
- 排除情形:
→ 不救助路倒陌生人 → 道德问题,非犯罪;
→ 不喂养他人宠物 → 仅民事侵权。
三、典型案例解析
1. 母亲饿死婴儿案
- 案情:李某因嫌婴儿哭闹,连续2天不哺乳致其死亡。
- 判决: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因:
→ 母亲有法定义务;
→ 明知不哺乳必致死亡;
→ 有能力喂奶但故意不履行。 - 刑期:有期徒刑12年((2022)京刑终345号)。
2. 情侣吵架见对方自杀不救案
- 案情:王某与女友争吵,女友吞药后王某锁门离开致其死亡。
- 判决:故意杀人罪((2020)苏刑终123号),因:
→ 女友自杀由王某激烈辱骂引发(先行行为义务);
→ 王某明知服药需送医却阻止施救。
3. 肇事逃逸致伤者二次死亡案
- 案情:张某驾车撞人后逃逸,伤者被后车碾压致死。
- 判决: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23)粤刑终456号)。
四、不作为杀人的辩护要点
- 义务来源不成立
- 辩点:非义务主体(如路人甲见乙跳河未施救 → 无义务)。
- 无履行可能性
- 辩点:自身重伤/被捆绑无法施救(需医学证明/物证)。
- 死亡结果不可避免
- 辩点:被害人送医时已无生存希望(需司法鉴定支持)。
- 主观无杀人故意
- 辩点:未预见死亡风险(如轻度肺炎未送医突转重症致死)。
五、关联罪名辨析
罪名 | 核心区别 | 刑罚差异 |
---|---|---|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有义务+故意不履行致死亡 | 死刑至10年有期徒刑 |
遗弃罪 | 对老幼病残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因疏忽大意未履行义务致死亡 | 3-7年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61条(遗弃罪)
-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先行行为义务)
- 《民法典》第26、34条(监护职责)
实务提示:
- 取证关键:
→ 义务证据:结婚证、亲子鉴定、劳动合同等;
→ 履行能力证据:现场监控、通话记录(证实现场可求助);
→ 主观故意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如“不管他死活”)。 - 辩护首选:争取定性为遗弃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可降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