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一百万元,借款人实际只收到九十万元,另外十万元在放款时被作为“利息”直接扣除;借条写明借款五十万元,出借人却以“服务费”“保证金”“会员费”等名义先收取五万元。这类做法在民间借贷中被称为“砍头息”。借款人拿到的资金少于合同金额,却要按照合同金额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实际融资成本远高于表面利率。民法典针对这一现象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本金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利息也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
一、预扣利息的规范含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确立了本金认定和利息计算的基本规则,适用于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之间借款以及自然人之间借款。
(一)什么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直接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借款人实际取得的资金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例如,合同约定借款一百万元,出借人在放款时扣除十万元利息,借款人实际收到九十万元。
预扣利息可能发生在放款环节,也可能通过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会员费等形式实现。判断是否属于预扣利息,应当看该项费用是否在借款交付时被直接扣除、是否与借款金额或者期限挂钩、是否实质构成借款人使用资金的代价。
(二)禁止性规定的规范目的
禁止预扣利息,目的在于防止出借人通过提前收取利息的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使借款人承担超过约定水平的融资成本。预扣利息还会导致借款人的实际可用资金减少,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安排,同时使利息计算基数虚高,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该规定也体现了借款合同的对价平衡。借款人应当为实际使用的资金支付利息,出借人不能就尚未实际交付的资金收取利息。以实际借款数额作为本金和利息计算基数,能够使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相匹配。
二、本金认定的基本规则
预扣利息的核心法律后果,是本金的重新认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一)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实际出借金额是借款人实际取得并可以支配的资金数额。出借人主张按照合同或者借据记载的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能够证明存在预扣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实际出借金额既可以表现为银行转账金额,也可以表现为现金交付金额或者以其他方式实际交付的价值。
例如,借款合同约定本金一百万元,出借人转账九十万元,并在转账备注或者聊天记录中说明扣除十万元利息。借款人主张本金为九十万元的,人民法院通常予以支持。出借人不能以合同写明一百万元为由,要求借款人按照一百万元返还本金。
(二)债权凭证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
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债权凭证记载的金额并不当然等于实际借款本金。借款人主张债权凭证金额包含预扣利息的,应当提供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录音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实际取得的资金数额。
出借人以现金交付为由主张全额本金的,应当就现金交付的事实、时间、地点和资金来源提供证据。大额现金交付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双方关系和资金往来情况审慎认定。借款人仅以口头否认收到全部款项,通常不足以推翻债权凭证的证明力。
三、变相预扣利息的识别
实践中,出借人可能通过名目繁多的费用规避禁止预扣利息的规定。判断某项费用是否属于变相预扣利息,应当审查其收取时间、计算方式、与借款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实际减少了借款人的可用资金。
(一)手续费、服务费与咨询费
出借人在放款时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如果这些费用与借款金额或者借款期限直接挂钩,且出借人没有提供相应的实质性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息。若费用在放款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更应当纳入预扣利息的审查范围。
例如,借款合同约定本金五十万元,出借人以“咨询服务费”名义预先收取五万元,借款人实际收到四十五万元,出借人并未提供任何咨询服务的,该五万元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预扣利息,本金应当按照四十五万元认定。
(二)保证金、会员费与其他名目
保证金、会员费、激活费、账户管理费等名目,也可能成为变相预扣利息的载体。判断时应当看该费用是否在借款交付时收取、是否最终归还借款人、是否与借款的使用直接相关。若费用不予退还且实质增加了借款成本,可能被计入利息或者从本金中扣除。
例如,网络借贷平台在放款时要求借款人支付“会员费”才能提现,会员费与借款金额成比例且不退还的,可能构成变相利息。平台以服务费名义收取费用,但未提供独立服务的,也应当接受实质审查。
(三)以物抵款与提前收取其他费用
出借人以实物折抵借款、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以购买指定商品为放款条件的,也可能实质减少借款人的可用资金。此类安排是否构成预扣利息,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值以及借款人的选择自由判断。
例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先购买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设备才能获得借款,设备价款实质上是借款成本的一部分。法院可以结合市场价格、交易背景和双方约定,判断超出合理价格的部分是否属于变相利息。
四、利息计算与已付款项的抵扣
本金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后,利息也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借款人已经按照虚高本金支付利息的,多付部分应当如何处理,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利率和已付款项的性质确定。
例如,合同约定本金一百万元,实际出借九十万元,借款人已经按照一百万元支付了若干期利息。重新认定本金为九十万元后,超出按照九十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抵扣尚未偿还的本金或者由出借人返还。具体处理应当兼顾双方的利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不当得利。
利率本身还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以预扣利息、服务费等方式规避利率上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实际融资成本一并审查。
五、举证责任与证据组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合同或者借据记载的金额返还本金,应当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借款人主张存在预扣利息的,应当就实际取得的金额、费用扣除的时间和名目提供证据。双方的举证责任围绕“实际交付了多少”展开。
常见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借款合同、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平台借款页面截图和还款记录。转账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额、出借人关于扣除利息的说明、平台收费页面的提示,都是认定预扣利息的重要线索。
借款人应当尽早固定证据,避免还款后相关页面或者记录被删除。出借人则应当保留完整的放款凭证和费用说明,证明其收取的费用具有独立依据。对于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并在合同中明确本金、利率和费用,减少事实争议。
六、预扣利息与其他违法借贷情形的关系
预扣利息可能与其他违法借贷情形同时出现。出借人以预扣利息、虚增本金、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虚假诉讼手段索取的,可能涉及“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款人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预扣利息还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实际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为基础。主合同约定本金虚高的,担保人可以就实际借款数额主张相应抗辩。
金融机构违反禁止预扣利息规定的,还可能面临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借款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本金。
七、实务中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核对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明确利息、手续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收取方式和计算基础。对于放款时预先扣除的费用,应当要求出借人书面说明,并保留相应凭证。
出借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本金、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不得以预扣利息或者变相收费的方式规避利率限制。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提供真实、独立的服务,并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发生争议时,借款人可以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要求出借人返还多收取的利息或者抵扣本金。出借人则应当就实际交付金额和费用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
八、典型情形的计算演示
以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年利率百分之十,借期一年,出借人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十万元,借款人实际收到九十万元。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本金应当认定为九十万元,第一年的利息应当以九十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百分之十年利率计算,即九万元。
出借人已经预扣十万元,超出按照实际本金计算利息的部分为一万元。该一万元不应当作为利息收取,可以冲抵借款本金或者由出借人返还。若借款人此后又按照一百万元本金支付了利息,超出部分同样应当从应付本金或者利息中扣减,避免出借人通过虚高本金获得额外利益。
计算过程中还需要审查约定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若约定利率本身过高,应当先按照利率上限调整合法利息,再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预扣利息与高利放贷同时存在的,不能通过预扣方式掩盖超限利率,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实际融资成本一并评价。
九、常见情形的实务对照
为便于把握预扣利息的认定和处理,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合同金额一百万元,实际转账九十万元,差额为利息:本金按照九十万元认定,利息以九十万元为基数计算。
借条写明五十万元,实际到账四十五万元,差额为服务费:审查服务是否真实,未提供实质服务的,可能按照四十五万元认定本金。
放款时收取不退还的保证金或者会员费:与借款金额挂钩且实质增加融资成本的,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预扣利息。
借款人已按虚高本金支付利息:多付部分可以抵扣本金或者要求返还,具体结合已付款项性质处理。
大额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出借人应当就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可以提出预扣利息抗辩。
通过预扣利息规避利率上限:相关费用可能被纳入实际融资成本一并审查,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禁止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已经预扣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际借款数额是本金的认定基础,也是利息计算的基础;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会员费等名目,只要实质减少借款人的可用资金并构成资金使用代价,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预扣利息。借款人应当保存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和还款凭证,及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本金;出借人应当规范收费方式,避免通过预扣利息或者变相收费规避利率限制。围绕实际交付金额组织证据,是处理此类争议的关键。
相关服务:专业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