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分

同一损害由两个以上主体造成,或者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主体负担时,权利人应当向谁主张、各责任人之间如何分担、已经承担责任的人能否向其他人追偿,是多数人责任案件的核心问题。按份责任把责任分割为各自份额,权利人只能就各份额分别主张;连带责任则允许权利人向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责任人对外承担后再在内部结算。两种责任形态在对外效力、举证负担和追偿关系上差别明显,混淆二者往往导致诉讼请求和责任分配出现偏差。

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基本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按照确定或者推定的份额,各自向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人只能就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分别主张,不能要求某一责任人清偿全部债务。按份责任的核心在于份额的确定,责任大小通常依据各主体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程度判断。

例如,两个企业在同一项目中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法院能够根据各自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责任比例,两个企业即按照该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权利人分别主张时,各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以其份额为限。

(二)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强化了对权利人的保护,使权利人不必逐一追索每一个责任人,也不必担心某一责任人无力清偿。

连带责任对外表现为整体责任,对内则仍然存在责任份额。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外连带与对内按份,是理解连带责任的关键结构。

(三)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的区分

分析多数人责任,需要区分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对外关系是权利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决定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责任范围以及各责任人能否以内部份额对抗权利人;对内关系是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决定责任份额的分担和追偿。按份责任中,对外份额与对内份额基本一致;连带责任中,对外责任是整体的,对内份额则需要另行确定。

这一区分在诉讼中尤为重要。权利人起诉连带责任人时,不必先确定各责任人的内部份额,也不必分别起诉;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一部分”为由对抗权利人的全部请求,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按份责任的份额确定

按份责任以份额为基础。份额确定既关系权利人的主张范围,也关系各责任人之间的最终负担。民法典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一)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时按份承担

责任大小的判断,通常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行为的方式和持续时间、获利情况以及预防损害的能力。共同实施侵权但作用不同的,可以根据各自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确定比例;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的,可以比较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

例如,两个销售者分别销售假冒商品,其中一个负责生产并组织货源,另一个仅负责终端零售,二者的行为方式和获利情况差异明显,法院可以据此确定不同的责任比例。权利人主张按份责任时,应当就各责任人的行为、过错和原因力提供证据,使份额确定具有事实基础。

(二)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各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平均承担是一项补充规则,适用于无法通过证据比较各主体责任轻重的场合。适用平均承担,并不意味着各责任人的行为完全相同,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更精细的比例划分。

例如,多个主体分别实施了相互独立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现有证据无法区分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法院可以判决各主体平均承担按份责任。责任人主张自己应当承担较小份额的,应当就过错程度、原因力或者获利情况提供相应证据。

三、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规定赋予权利人选择被告和责任范围的权利,使权利人可以根据各责任人的清偿能力、诉讼便利等因素安排主张。

(一)权利人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

权利人既可以起诉全部连带责任人,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被起诉的责任人应当就全部责任向权利人承担,不能以其他责任人未被起诉、内部份额尚未确定或者自己仅应承担部分责任为由拒绝履行。

例如,平台与网络卖家共同实施商标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既可以同时起诉平台和卖家,也可以先起诉其中一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被起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二)责任人的抗辩

连带责任人可以主张其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例如责任不成立、损害数额过高、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权利人已经免除其责任等。某一连带责任人享有的抗辩,原则上只在其自身范围内发生效力;其他责任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人抗辩,也可以在追偿关系中援引。

权利人免除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影响,需要结合免除的范围和意思表示判断。权利人明确免除某一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可能导致该份额在对外关系中消灭;权利人仅表示暂缓主张或者放弃对其的诉讼,不影响其他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与追偿

连带责任对外是整体责任,对内仍然存在份额。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内部份额的确定

内部份额的确定,与按份责任的份额判断具有相似的考量因素,包括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获利情况和行为方式。责任人之间另有约定且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份额。

例如,两个共同侵权人事先约定由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该约定在内部关系中可以作为份额依据,但不能对抗权利人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内部约定仅在责任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超额承担后的追偿权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追偿范围以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为限,并受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限制。追偿权的行使,以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责任为前提。

例如,两个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各为一半,其中一人向权利人清偿了全部赔偿款,其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一半向另一人追偿。若另一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部分责任,追偿数额应当相应扣减,避免重复清偿。

(三)追偿的条件与限制

追偿权的行使,应当证明已经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以及各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其他连带责任人对权利人的抗辩,可以向追偿人主张。被追偿的责任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是否应当按比例分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处理。

追偿关系与对外关系相互独立。权利人在获得全部清偿后,不得就同一损害再次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追偿人也不得通过追偿获得超过其实际承担范围的利益。追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避免重复受偿和循环追偿。

五、连带责任的法定或者约定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加重了责任人的负担,因此不能仅凭责任主体人数较多或者行为存在关联就当然推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有效的约定。

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常见于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共同侵权、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侵权等情形。当事人约定的连带责任,常见于连带责任保证、合作协议中的共同责任条款等。

约定连带责任应当明确、具体。仅约定“共同承担责任”“承担相应责任”而未明确连带性质的,通常需要结合合同文义、交易目的和法律规定判断,不能当然认定为连带责任。当事人希望设定连带责任时,应当在合同中直接使用“连带责任”或者“连带清偿”等表述。

六、与连带债务、补充责任的区分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在结构上相近,但规范位置和适用范围不同。连带债务规定在合同编债法部分,强调多数债务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连带责任规定在总则编民事责任部分,强调多数主体对同一损害或者同一法律后果的承担。二者都遵循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基本结构,具体适用时应当回到相应的规范依据。

补充责任是另一种多数人责任形态。补充责任人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才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差别在于责任顺位:连带责任没有先后顺序,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任何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则有先后顺序,通常需要先向主责任人主张。

七、实务中的举证与诉讼安排

按份责任案件中,权利人应当就各责任人的行为、过错和原因力提供证据,争取形成清晰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适用平均承担规则。责任人主张自己份额较小的,应当就过错程度、行为作用或者获利情况举证。

连带责任案件中,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不必先确定内部份额,但应当证明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另行提起追偿之诉,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主张。

诉讼中应当注意区分对外请求与内部追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指向对外责任,法院的裁判也主要解决对外责任;内部份额和追偿问题,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也可以在执行或者另案中解决。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避免把内部份额争议混入对外责任认定。

八、常见情形的实务对照

为便于把握两种责任形态的适用,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主张全部责任。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按份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与网络卖家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承担后可以依法追偿。

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约定:在责任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权利人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可以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补充责任: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具有责任顺位。

综上所述,民法典以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基本形态处理多数人责任。按份责任按照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配,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连带责任允许权利人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后,按照内部份额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作为基础,不能仅凭主体人数或者行为关联推定。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区分对外责任与对内份额,准确识别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围绕过错程度、原因力和行为作用组织证据,使责任分配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各责任人之间的公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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