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加装电梯、使用维修资金、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和外墙设置广告,这些事项都关系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不能由个别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决定。民法典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确立了业主共同决定机制,既列举了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也设置了参与表决的门槛和不同事项的同意比例。实践中,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票的计算方式、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认定,经常成为决议效力争议的焦点。准确理解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表决规则,是判断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执行的前提。
一、业主共同决定制度的规范基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规则,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可以被请求撤销。
共同决定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于把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交由业主集体决策,避免个别业主、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分共有部分。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作出的决定可能侵害业主权益。
二、九类共同决定事项的类型化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列举了九类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这些事项可以按照治理规则、物业服务、维修资金、共有部分处分等不同功能进行归类,不同类别对应的表决比例并不相同。
(一)组织规则与治理机构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业主自治的基础事项。议事规则决定业主大会如何召集、表决和记录,管理规约约束业主使用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则是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上述事项关系业主自治的组织基础,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例如,管理规约中关于饲养动物、装修时间、停车管理和公共区域使用的条款,直接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修改管理规约不能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应当提交业主大会按照法定比例表决。
(二)物业服务人的选聘与解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建设单位在销售阶段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不能擅自决定解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人。
例如,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负责组织招标、谈判和签约,但其权限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签约内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筹集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第五项事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第六项事项。两者在表决比例上存在重要差别:使用维修资金适用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则,筹集维修资金适用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四)改建重建与共有部分经营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第七项事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第八项事项。两类事项都涉及共有部分的重大处分或者长期利益安排,适用较高的同意比例。
例如,利用小区电梯、外墙、屋顶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广告,将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位,或者对楼栋进行加装电梯、外立面改造,都可能落入第七项或者第八项的范围。此类事项不仅关系业主的共有利益,也可能影响建筑安全、消防通道和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经过严格的表决程序。
(五)兜底事项
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使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分配、公共设施的重大改造、业主共有财产的统一处置等事项,可能落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结合事项是否关系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是否属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范围判断。
三、表决机制:参与门槛与同意比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设置了“参与门槛”和“同意比例”两个层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达到门槛后,再根据事项类型适用不同的同意比例。
(一)双三分之二的参与门槛
参与门槛采用“双三分之二”标准: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面积和人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任何一项未达到三分之二,表决都不能进入有效的同意比例计算。
例如,某小区业主大会对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业主所持专有部分面积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但参与人数仅占全体业主的百分之六十,该次表决未达到参与门槛,不能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定。
(二)一般事项的双过半数同意
决定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事项,适用这一一般规则。
例如,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均适用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标准。两项条件同样需要同时满足。
(三)重大事项的双四分之三同意
决定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适用这一较高比例。
例如,利用小区外墙设置大型广告牌,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达到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仅达到过半数同意,不足以形成有效决议。
(四)分母为参与表决的业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意比例的计算分母落在“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之上,全体业主的总面积和总人数仅用于判断参与门槛。参与门槛解决的是表决是否有足够代表性,同意比例解决的是参与表决的业主中有多少人赞成。两者分属不同层次,不能混同。
例如,参与表决的业主所持面积和人数均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赞成一般事项,即可形成有效决议。若将同意比例的分母误认为全体业主总数,会不当提高法定门槛,影响业主自治的正常运行。
四、专有部分面积与业主人数的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通常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可以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通常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人数通常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通常也按一人计算。上述计算规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开发商或者拥有多套房屋的业主通过面积和人数优势不当控制表决结果。
实务中,业主名册、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交付记录和投票权登记表是计算面积和人数的基础材料。业主大会召集主体应当提前核实业主身份和专有部分面积,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决议效力受到质疑。
五、决定效力、撤销与救济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决定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主张撤销决定,通常需要证明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权限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常见的撤销事由包括未达到参与门槛、同意比例不足、未依法通知业主、表决票统计错误、业主委员会超越授权作出决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决定被认定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后,依据该决定已经实施的行为如何处理,应当结合行为的性质、相对人是否善意以及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判断。已经收取的费用、已经签订的合同和已经施工的工程,可能需要通过返还、赔偿或者另行协商解决。
六、维修资金与共有收益的特别规则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定期公布筹集和使用情况。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但事后仍应当履行相应的公示和结算程序。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不能当然占有全部收益。共有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当依照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和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例如,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场地租赁和通信设施占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应当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合同、收支和成本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七、实务中的常见争议与操作要点
业主共同决定纠纷通常围绕程序合法性和实体权限展开。程序方面,重点审查会议通知、召集主体、表决方式、票权计算和结果公示;实体方面,重点审查事项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范围、是否超越业主委员会权限以及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应当提前制定会议方案,明确议题、表决方式、投票时间和计票规则。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保证业主身份可核验、表决意思可追溯、计票过程可复核。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和公示材料应当完整保存。
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涉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维修资金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应当保留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文件和合同文本。超越授权作出的决定,可能被撤销,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个别业主认为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收集会议通知、表决记录、公示材料和自身权益受影响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通过完整的程序记录证明决议的合法性,降低决议被撤销的风险。
八、常见事项的表决对照
为便于把握不同事项的表决要求,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般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一般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使用维修资金:一般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筹集维修资金:重大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重大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经营:重大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一般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九类事项划定业主共同决定的范围,并以双三分之二的参与门槛和双过半、双四分之三的同意比例构建表决规则。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等事项适用一般规则;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经营适用重大事项规则。同意比例的分母落在参与表决的业主,全体业主总数仅用于判断参与门槛。业主大会决议应当程序合法、票权计算准确、结果公开,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议可以被依法撤销。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只有严格遵循共同决定程序,才能减少决议效力争议,保障小区治理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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