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系统界定。本文结合《意见》的规定,对”软暴力”的典型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梳理,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参考。
一、”软暴力”的核心特征
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软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并非通过直接的物理暴力(如殴打、伤害等)实施侵害,而是通过滋扰、纠缠、哄闹等非暴力或者”亚暴力”手段,对受害者形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从而达成其不法目的。
二、”软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意见》第二条将”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手段归纳为以下四类表现形式: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此类手段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基本人身和财产权益,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跟踪贴靠: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持续性、骚扰性的跟踪,使受害人产生强烈的不安感和恐惧感。此类行为在讨债纠纷、情感纠纷中较为常见。
扬言传播疾病:行为人以散布受害人患有传染病等信息相威胁,对受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迫使其满足不法要求。
揭发隐私:行为人以向他人、单位或社会公开受害人的隐私信息(如婚外情、个人债务、疾病史等)相要挟。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受害人隐私权,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恶意举报: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或夸大事实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复、恶意举报受害人,干扰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诬告陷害: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意图使受害人受到刑事追究。
破坏、霸占财物:行为人通过打砸、毁损或者强行占据受害人的财物,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心理压迫。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此类手段主要通过对受害人生活环境和经营场所的干扰,迫使其屈服于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具体包括: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经受害人同意,强行进入其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非法侵入住宅不仅是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破坏生活设施:对受害人家中的水、电、气、门锁等生活基础设施进行破坏,严重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设置生活障碍:在受害人家门口或必经通道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阻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出行。
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这类行为具有强烈的侮辱性和精神攻击性,旨在通过公开羞辱的方式使受害人在社区、亲友面前丧失尊严,进而迫使其就范。此类手段在农村地区和城中村较为常见。
泼洒污物:向被害人住宅、店铺泼洒粪便、油漆等污物,既有侮辱性质,也造成财产损失。
断水断电:通过非法手段切断受害人的供水供电,迫使其无法正常生活或经营。此类行为在商铺租赁纠纷、拆迁纠纷中频繁出现。
堵门阻工:在受害人的经营场所门口、工厂入口等处堵塞通道,阻止人员、车辆进出,导致经营活动中断。
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通过暴力威胁或持续滋扰的方式驱赶企业的员工,或者派人长期占据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直接控制受害人的经营资产。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此类手段通过制造群体性态势,对社会公共秩序形成冲击,间接对受害人形成压力。具体包括:
摆场架势示威:纠集多人在受害人经营场所或住所周围聚集,形成人数上的优势和压迫感,制造”随时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的紧张氛围。
聚众哄闹滋扰: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局面,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
拦路闹事:在公共道路上阻拦行人、车辆通行,以制造事端的方式引起围观,迫使有关部门介入,从而对受害人形成压力。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在此设置了兜底条款,以便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新形式的”软暴力”行为。凡是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本质特征——即足以使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均可被认定为”软暴力”。
三、网络空间中的”软暴力”
《意见》第二条特别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软暴力”行为也从线下延伸到线上。常见的网络”软暴力”形式包括:
网络跟踪骚扰: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对受害人进行持续性、骚扰性的信息轰炸。
网络造谣诽谤:在网络平台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受害人名誉。
人肉搜索:非法获取并公开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住址、电话、家人信息等),引导网络暴力。
网络水军攻击:组织水军对受害人进行规模化的辱骂、攻击和负面评价。
上述行为虽然在物理空间上表现为”非接触”形式,但其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和精神损害,与线下”软暴力”并无本质区别。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一)注重”软暴力”手段的持续性、反复性。单次、偶发的一般性纠纷行为,通常不宜认定为”软暴力”。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软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持续一定时间、反复多次实施的行为模式。
(二)注重对受害人心理强制效果的审查。认定”软暴力”需要审查行为是否”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这种心理强制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职业、社会经验等)以及行为发生的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注意区分”软暴力”与合法维权行为的界限。合法、适度的维权行为(如依法举报、合法上访、正当投诉等),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给相关方造成不便,也不应被认定为”软暴力”。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不法目的,手段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以及是否形成了心理强制。
(四)注意”软暴力”行为可能触犯的具体罪名。“软暴力”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特征。具体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具体罪名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五、结语
“软暴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与传统的物理暴力相比,”软暴力”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对受害人的心理伤害持久等特点。准确识别和认定”软暴力”的表现形式,是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对于受害人而言,遭遇”软暴力”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