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投资”与“借贷”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涉及“保本保息”条款时,法律关系易混淆。以下结合中国司法裁判规则,从核心特征、法律效力和实务操作三方面系统解析二者的区分要点:


​一、核心区分标准:风险承担与意思表示​
1. ​​风险承担原则​
  • ​投资关系​​:需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亏损由各方按约定分担。
    :合伙企业亏损时,投资人需按比例承担损失(如中食堂承包项目亏损案)。
  • ​借贷关系​​:​​借款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盈亏均需还本付息。
    :协议约定“无论盈亏均返还本金+固定分红”,实为借贷(如刘某“入股”案)。
2. ​​意思表示与合同实质​
  • ​借贷合意​​:需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如借条、利息约定)。若仅有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则投资主张更可能成立。
  • ​投资合意​​:需体现共同经营意愿(如参与管理、工商登记为股东)。仅分红不参与经营,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3. ​​收益性质​
  • ​投资​​:收益浮动,与经营利润挂钩(如按净利润10%分红)。
  • ​借贷​​:收益固定(如年化12%),与经营结果无关。

​二、“保本保息”协议的法律效力​
1. ​​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
  • ​一律无效​​: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息,否则违反《九民纪要》第92条。
2. ​​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保底条款​
​协议类型​​法律效力​​依据与案例​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有效,按借贷处理若协议含“保本+固定收益”,法院直接认定为借贷关系(如付某1300万“投资”案)
​真实投资但含保底​​无效​保底条款违背风险共担原则,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如董某股票委托案)
​民间委托理财​效力存争议部分法院认可自然人之间保底条款(意思自治),部分认定无效(显失公平)

​注​​:保底条款无效后,本金可返还,但过错方需分担损失(《民法典》第157条)。


​三、司法认定关键证据与裁判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投资关系​​借贷关系​
合同名称投资/合伙协议借条/借款合同
收益条款浮动分红固定利息
风险约定共担亏损保本保息
工商登记登记为股东无登记
资金用途证明用于共同经营无特定用途
2. ​​法院裁判三步法​

​案例佐证​​:

  • ​转账备注“投资”但无经营参与​​ → 不认定为借贷(黄某转账案);
  • ​未工商登记+固定分红​​ → 认定为借贷()。

​四、实务风险防范指南​
1. ​​签订协议时的自保措施​
  • ​明确法律关系​​:
    • 若为借贷:需书面约定本金、利息、还款期限;
    • 若为投资:在协议中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如“亏损按出资比例承担”)。
  • ​避免模糊表述​​:
    禁用“保本保息”“固定回报”等词汇(除非确属借贷);
    投资协议中注明“收益根据实际盈利分配”。
2.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 ​举证重点​​:
    • ​借贷纠纷​​:提供借据+催款记录(证明合意);
    • ​投资纠纷​​:提供股东会记录、经营参与证据(如签字文件)。
  • ​诉讼策略​​:
    • 若被诉还款,可抗辩“款项属投资需结算”;
    • 若主张借贷,需补强合意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

​总结​

​核心口诀​​:

​风险共担是投资,保本付息即借贷;
合同名称不足凭,实质履行定乾坤!​

实务中,无论作为出资方或收款方,均需在交易前​​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并保留书面证据。一旦涉诉,法院将穿透合同外观,根据​​风险分配、收益模式、履行行为​​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