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借款人以实物抵偿利息的行为(即以物抵息)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合法,但需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和价值公允原则。以下是具体分析及操作指引:
一、以实物抵息的合法性条件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实物抵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合意
借款人与出借人需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以实物抵偿利息,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抵债物合法且可流通
- 实物需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如房产、车辆、设备等);
- 禁止情形:违禁品(如毒品)、查封财产、权属不明财产或共有财产未获全体共有人同意。
- 利息债务合法有效
抵偿的利息需基于合法借贷关系产生,且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违法利息(如赌债、超高息)不得抵偿。 - 不损害第三人及公共利益
抵债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限制:
- 禁止流抵条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约定“未还款则直接取得抵债物所有权”,否则违反《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禁令)。
- 执行程序中的特别规定:若涉及法院执行,需经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实物抵息的作价方法与规则
抵债物价值的确定需确保公允性,避免显失公平。主要作价方式包括:
作价方式 | 适用场景 | 法律依据与要求 |
---|---|---|
协商作价 | 双方对实物价值争议较小,能快速达成一致 | 需书面确认作价结果,体现自愿公平原则;显著偏离市场价时法院可撤销或调整 |
第三方评估 | 双方对价值争议较大,或涉及不动产、设备等专业性强资产 |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公允价值评估;评估需扣除欠缴税费 |
参照市场交易价 | 存在同类物品近期交易记录(如房产参考周边成交价) | 需提供交易凭证(如中介合同、纳税记录);明显偏离合理范围的作价无效 |
关键原则:
- 价值相当:抵债物价值应与所抵利息金额基本相当。若实物价值高于利息,超出部分可抵扣本金或返还债务人;若不足,债权人可继续追偿剩余利息。
- 税费承担:不动产过户等产生的税费需在协议中明确由哪方承担;未约定的,通常由债务人负担。
三、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 协议规范
- 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明确:抵债物描述、作价依据、交付/过户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
- 避免流抵条款,可改为“到期未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物优先受偿”。
- 权属核查
抵债前需核实实物权属(查产权证、抵押登记),确认无权利瑕疵。
案例:明知车辆被查封仍接受抵债,法院认定抵债无效。 - 司法程序衔接
- 执行阶段:若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申请强制以物抵债(需经司法拍卖流拍)。
- 执行和解:双方达成以物抵息和解协议后,需经法院确认,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恢复原执行。
- 争议解决
- 若债务人反悔,债权人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原债务或赔偿损失(如评估费、过户费)。
- 作价显失公平的,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或调整抵债金额。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 支持抵息的情形
- 案例1:农资公司同意债务人以60吨鸡粪抵偿2.6万元欠款(含利息),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因双方自愿且实物处置可行。
- 案例2:王某以限价房抵债28万元利息,差额11万元由债权人返还,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 否定抵息的情形
- 案例3:A公司以房产抵息,但未过户且利息超LPR4倍,法院判决抵债无效,按法定利率上限重新计息。
- 案例4:债务人以查封车辆抵息,债权人明知权利瑕疵仍接受,抵债行为无效。
总结
- 合法性:
以实物抵息合法需满足:自愿协议+抵债物合法+利息合规+不损他人利益;
禁止流抵条款及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操作。 - 作价核心:
优先协商→评估→参照市场价,确保价值公允,并明确税费分担。 - 操作建议:
- 借款人:留存利息合规证明(如LPR4倍计算记录);
- 出借人:抵债前核查权属,协议中约定作价方法及违约条款;
- 涉诉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
以实物抵息是债务清偿的灵活方式,但须在合法框架内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显失公平导致效力争议。复杂案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评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