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

“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其认定涉及时间范围、次数计算、行为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实务观点,其认定要点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1. ​时间与次数要求​
    • ​时间范围​​: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单次是否既遂、数额是否达标。
    • ​“次”的认定​​:
      • 基于同一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相对固定区域连续盗窃多件财物(如一夜内盗取同一小区多辆自行车),可视为“一次”。
      • 盗窃未遂仍计入次数。
  2. ​行政处罚行为的处理​
    • ​是否计入次数​​:
      • ​可计入​​: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如行政拘留)可纳入“三次”计算范围,但需折抵刑期/罚金。
      • ​排除情形​​: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得重复计入。
    • ​理由​​:避免惯犯借行政处罚逃避刑责,体现对主观恶性的惩处。

二、​​实质解释立场:罪与非罪的界限​

即使符合“二年三次”形式要件,仍需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避免机械入罪:

  1.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参考最高检指导案例 ​​检例第209号​​):
    • 盗窃对象价值极低(如三次盗窃多肉植物总价值98元),且主动退赃、无前科。
    • 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如为充饥偷少量食物)。
  2. ​应定罪的情形​​:
    • 针对弱势群体(残疾人、病人等)盗窃。
    • 有盗窃前科(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采用破坏性手段或组织未成年人盗窃。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1. ​与其他盗窃类型的竞合​​:
    • 若单次行为已构成“数额较大”“入户盗窃”等,直接以该情节入罪,“多次”作为量刑情节。
    • ​示例​​:两年内两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一次入户盗窃→按“入户盗窃”定罪,“多次”从重处罚。
  2. ​累计数额的补充作用​​:
    • 多次盗窃累计数额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1000–3000元以上),应入罪。

四、​​实务认定要点总结​
​情形​​是否计入“多次”​​处理方式​​依据​
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次数,行政拘留/罚款折抵刑期
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得重复计入
盗窃未遂计入次数
针对弱势群体盗窃直接入罪
累计数额达“较大”标准按数额入罪

五、​​辩护与审查关键​
  1. ​辩护重点​​:
    • 主张行为不符合实质危害性(如对象价值低、退赃及时)。
    • 质疑“次”的认定(是否属同一连续行为)。
    • 申请行政处罚折抵刑期。
  2. ​审查要求​​:
    • 检察机关需综合动机、手段、对象等判断社会危害性,避免唯次数论。
    • 复议复核案件需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结论

“多次盗窃”的认定需兼顾 ​​形式要件​​(二年三次)与 ​​实质危害​​(是否应受刑罚)。实务中,对轻微盗窃(如朱某偷多肉案)应通过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对惯犯或针对弱势群体的盗窃,即使单次数额小,也应从严追诉。各地细则(如浙江、上海)明确行政处罚可折抵刑期,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