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其认定涉及时间范围、次数计算、行为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实务观点,其认定要点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 时间与次数要求
- 时间范围: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单次是否既遂、数额是否达标。
- “次”的认定:
- 基于同一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相对固定区域连续盗窃多件财物(如一夜内盗取同一小区多辆自行车),可视为“一次”。
- 盗窃未遂仍计入次数。
- 行政处罚行为的处理
- 是否计入次数:
- 可计入: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如行政拘留)可纳入“三次”计算范围,但需折抵刑期/罚金。
- 排除情形: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得重复计入。
- 理由:避免惯犯借行政处罚逃避刑责,体现对主观恶性的惩处。
- 是否计入次数:
二、实质解释立场:罪与非罪的界限
即使符合“二年三次”形式要件,仍需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避免机械入罪:
-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参考最高检指导案例 检例第209号):
- 盗窃对象价值极低(如三次盗窃多肉植物总价值98元),且主动退赃、无前科。
- 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如为充饥偷少量食物)。
- 应定罪的情形:
- 针对弱势群体(残疾人、病人等)盗窃。
- 有盗窃前科(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采用破坏性手段或组织未成年人盗窃。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 与其他盗窃类型的竞合:
- 若单次行为已构成“数额较大”“入户盗窃”等,直接以该情节入罪,“多次”作为量刑情节。
- 示例:两年内两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一次入户盗窃→按“入户盗窃”定罪,“多次”从重处罚。
- 累计数额的补充作用:
- 多次盗窃累计数额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1000–3000元以上),应入罪。
四、实务认定要点总结
情形 | 是否计入“多次” | 处理方式 | 依据 |
---|---|---|---|
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 ✓ | 计入次数,行政拘留/罚款折抵刑期 | |
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 | ✗ | 不得重复计入 | |
盗窃未遂 | ✓ | 计入次数 | |
针对弱势群体盗窃 | ✓ | 直接入罪 | |
累计数额达“较大”标准 | ✓ | 按数额入罪 |
五、辩护与审查关键
- 辩护重点:
- 主张行为不符合实质危害性(如对象价值低、退赃及时)。
- 质疑“次”的认定(是否属同一连续行为)。
- 申请行政处罚折抵刑期。
- 审查要求:
- 检察机关需综合动机、手段、对象等判断社会危害性,避免唯次数论。
- 复议复核案件需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结论
“多次盗窃”的认定需兼顾 形式要件(二年三次)与 实质危害(是否应受刑罚)。实务中,对轻微盗窃(如朱某偷多肉案)应通过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对惯犯或针对弱势群体的盗窃,即使单次数额小,也应从严追诉。各地细则(如浙江、上海)明确行政处罚可折抵刑期,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