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争议​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以下结合理论学说、立法规范及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争议​
  1. ​必要说 vs 不要说​
    • ​必要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具有​​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限制处罚范围​​的机能。
      • 依据:取得罪(盗窃、诈骗)的本质是侵害所有权,需以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思为要件;毁弃罪仅侵害占有权。
      • 案例支持:偷开机动车后拒不返还或导致车辆丢失的,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
    • ​不要说​​:认为仅凭客观行为即可定罪,主观目的无需独立判断。
      • 理由: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因客观危害轻微(如短暂使用自行车),而非缺乏主观目的。
  2. ​我国立法与司法立场​
    • ​通说采必要说​​:司法解释(如《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明确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将偷开机动车后占有、遗弃车辆等情形推定为具有该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争议​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存在三种学说争议:

​学说​​核心观点​​司法应用​
​排除意思说​意图永久剥夺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偷开车辆后拒不返还(如藏匿并索要赎金)
​利用意思说​意图按财物经济用途使用(如盗车后运营)将他人家具当柴火烧,因不符合经济用途,不成立盗窃
​排除+利用意思说​​(通说)兼具排除权利人支配并按经济用途利用的双重意图窃取电脑包后转卖(兼具排除占有与交换价值利用)
  • ​争议焦点​​:
    • ​暂时使用是否构罪​​?如盗用车辆数日后返还,若造成显著价值贬损(如发动机损坏),通说认为构成盗窃。
    • ​非常规利用是否构罪​​?德国判例认为,将窃取的内衣用于收藏(非经济用途)仍成立盗窃,因其满足“取得占有要素”。

​三、实务认定的核心难点​
  1. ​“偷开车辆”与“盗窃车辆”的界分​
    • ​入罪情形​​:偷开后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长期占有使用(如数月不还);
      • 变卖、抵押或索要赎金;
      • 遗弃导致车辆丢失。
    • ​出罪情形​​:短暂使用后主动返还,且未造成损失(如绕广场骑行一周)。
    • ​争议案例​​:王某某偷开奥迪车后承诺返还但拒接电话,次日被警方追回。​​法院认定不构成盗窃​​,理由包括:认识被害人、承诺返还、案发时间短。
  2. ​盗用财物与盗窃的界限​
    • ​盗用不构罪的条件​​:
      • 使用时间极短(如借用小刀削铅笔);
      • 未造成价值贬损或权利剥夺。
    • ​反向推定非法占有​​:盗用后隐匿、改装、意图变卖(如乔某窃取网约车并藏匿)。
  3. ​遗忘物与盗窃的竞合​
    • ​双重控制理论​​:公共场所遗忘物仍归原主或场所管理者占有(如候车室电脑包),擅自取走构成盗窃而非侵占。
    • ​关键证据​​:原主离开时间短、距离近,或场所管理权明确(如火车站需票进入)。

​四、对象争议:占有物本身 vs 物的价值​
  1. ​物的存在形式说​​:
    • 仅当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本身(如窃取手机)时成立盗窃。
    • ​缺陷​​:无法解释窃取存折后取款再返还的行为(占有的实为存款价值)。
  2. ​物的价值说​​:
    • 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蕴含的经济价值(如窃取啤酒牌兑换啤酒)。
    • ​风险​​:可能混淆盗窃与诈骗(如窃狗后冒充拾得者领赏,实为诈骗)。
  3. ​综合说(通说)​​:
    • 非法占有对象包括财物本身及其​​特定经济价值​​(如窃车后运营获利),但排除抽象获利(如迫使债务人还债)。

​五、实务认定路径建议​
  1. ​主客观相统一的证明标准​
    • ​主观意图​​:通过口供、行为模式(如是否隐匿财物)推定。
    • ​客观行为​​:重点关注:
      • 财物处置方式(变卖、毁损、藏匿);
      • 占用时长与返还主动性;
      • 是否造成权利人实质损失。
  2. ​类型化认定规则​​ ​​情形​​​​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依据​​偷开机动车后遗弃/丢失 成立司法解释第10条盗用财物未造成损失 不成立客观危害轻微窃取遗忘物(双重控制下) 成立二重控制理论财物非常规利用(如收藏) 成立(德日判例)经济或精神利益均属利用
  3. ​抗辩要点​
    • ​权利主张​​:以索债为目的取财,不具非法性(如债权人暂扣财物)。
    • ​合理持有​​:拾得遗忘物后非法占有才可能成立侵占,若系窃取则成立盗窃。

​结论​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相统一​​的通说标准,通过​​客观行为反向推定主观意图​​,避免唯结果论或唯口供论。对于偷开车辆、盗用财物等争议情形,需结合​​财物处置结果、权利人实际损失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认定,以实现刑法谦抑性与法益保护功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