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入式盗窃”指行为人未将身体全部进入户内,仅通过门窗缝隙用手或工具窃取财物的行为。因其未实质侵入生活空间,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仅成立普通盗窃罪。以下结合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分析:
一、“伸入式盗窃”不构成入户盗窃的裁判规则
依据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入户盗窃”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 身体完整进入户内
- 行为人身体全部进入具有生活功能的封闭空间,才构成对“户”的侵入。
- 例外情形:若身体部分进入但能自由出入(如上半身探入未锁门窗),可能被认定为入户。
- 实质侵害住宅安宁权
- “伸入式盗窃”仅侵犯财产权,未对户内人员人身安全形成直接威胁(如转化抢劫风险低),不符合立法强化保护“户内人身安全”的目的。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意见》:明确要求“身体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
- 最高法观点:仅工具伸入门窗不构成“入户”,因其未破坏空间隔离性。
二、典型案例及判决理由分析
1. 【窗边窃取手机案】
- 案情:行为人从室外伸手通过窗户缝隙窃取窗边桌上的手机,未进入室内。
- 判决理由:
- 功能特征缺失:行为仅在户外完成,未侵入生活空间,对户内人员无直接人身威胁。
- 工具性侵入:伸手或使用工具不属于“入户”行为,未侵害住宅安宁权。
- 结果:认定为普通盗窃,按实际财物价值定罪(未达数额较大则不构罪)。
2. 【车库勾取财物案】(刘忠义盗窃案,(2018)黑0102刑初509号)
- 案情:被告人多次进入被害人车库(与二楼卧室通过吊铺洞口连通),窃取衣物、鞋等物品。
- 争议焦点:车库是否属于“户”?
- 判决理由:
- 生活性缺失:车库主要用于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无床铺、厨房等生活设施,不符合“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
- 空间隔离性不足:虽与卧室相通,但洞口位置隐蔽且非正常出入通道,未形成一体化生活空间。
- 结果:车库不认定为“户”,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宣告无罪。
3. 【合租房公共区域盗窃案】
- 案情:行为人潜入合租房客厅(公共区域),窃取室友放置在沙发上的钱包,未进入私人房间。
- 判决理由:
- 场所功能区分:客厅属多人共用空间,不具备“家庭生活”私密性,而私人房间才符合“户”的特征。
- 侵入不完整:若仅伸手从房门缝隙勾取物品,未踏入房间内部,仍属伸入式盗窃。
- 结果:按普通盗窃处理,不适用入户盗窃加重情节。
三、与“入户盗窃”的界限对比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入户盗窃,与“伸入式盗窃”形成对比:
情形 | 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 关键区别点 |
---|---|---|
伸手入窗窃取财物 | 否 | 身体未进入,仅侵犯财产权 |
身体全部进入室内后盗窃 | 是 | 侵入生活空间,威胁人身安全 |
从车库洞口爬入卧室盗窃 | 是 | 突破生活区域隔离性 |
合租房内进入私人房间盗窃 | 是 | 私人空间具备生活功能 |
四、实务认定要点
- 空间侵入的完整性:
- 身体部分进入但可自由出入(如未锁房门)可能被认定入户,因实际已具备侵入能力。
- 若需破坏门窗才能伸手,则排除入户认定。
- 场所功能的动态判断:
- 装修中房屋:无人居住且无生活设施,伸入式盗窃不构成入户。
- 营业场所生活区:非营业时间从窗口伸入工具窃取生活区财物,可能因生活功能独立而构成入户。
- 立法目的导向:
- 伸入式盗窃未制造户内人员“遭遇犯罪转化风险”(如抢劫、伤害),故不适用加重处罚。
五、例外情形:可能构成入户盗窃的“工具侵入”
若符合以下条件,部分判例可能突破“身体完整进入”要件:
- 工具延伸视为身体侵入:如用钩索从高层窗户远距离窃取财物,因技术手段等同于物理侵入。
- 长期预谋且危害性高:针对特定住户多次伸入工具盗窃,可能被推定侵害住宅安宁权。
结论
“伸入式盗窃”因未突破空间封闭性和未实质威胁人身安全,一般不构成入户盗窃。典型案例均紧扣“户”的生活功能与侵入完整性,严格区分财产权侵害与住宅安宁权侵害。实务中需结合行为人侵入程度、场所实际用途及立法保护目的综合判断,避免不当扩大“入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