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由谁举证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结合劳动争议中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特性,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形成了​​分阶段、有条件转移​​的规则。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核心规则: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特定情形下的举证义务​
  1. ​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必须首先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其诉求通常不被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 ​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的例外​​若劳动者能提供​​初步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值班表、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完整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则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掌握的加班相关证据;
    • 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并判令支付加班费。

​二、具体操作:分阶段举证责任分配​
​1.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初步证明)​
  • ​需提供的证据类型​​:
    • 书面加班通知、排班表(需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 工作记录(如邮件、微信记录、工作成果交付时间);
    • 考勤表复印件、交接班记录;
    • 工资条显示未支付加班费;
    • 同事证言(但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
  • ​示例​​:
    • 员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领导要求周末加班,或提交打卡记录显示每日工作超12小时,可视为完成初步举证。
​2. 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反驳或补充)​
  • ​需提供的证据类型​​:
    • ​完整考勤记录​​(保存期至少2年);
    • ​加班审批制度及执行记录​​(证明加班需经审批);
    • ​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已支付加班费)。
  • ​拒不提供的后果​​:
    • 若用人单位未保存或拒绝提供考勤记录,法院可采信劳动者提供的考勤证据;
    • 若制度规定“未经审批不计加班”,但劳动者证明实际加班且单位知情,制度可能被认定无效。
​3. 特殊时间范围的举证责任​
​时间段​​举证责任分配​​法律依据​
​2年内​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考勤及工资支付凭证;否则推定加班事实成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工资记录至少保存2年。
​超过2年​劳动者需自行举证;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拒不提供,仍可推定加班成立。司法实践中对超期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高。

​三、常见败诉原因与合规建议​
​劳动者败诉典型情形​
  • ​仅有单方记录​​:如自行制作的考勤表无单位签字/盖章;
  • ​证据不足​​:仅提供证人证言但无其他佐证;
  • ​未证明单位掌握证据​​:未举证用人单位存在考勤系统或审批记录。
​用人单位败诉典型情形​
  • ​制度缺陷​​:未规定加班审批制度,或制度未公示;
  • ​拒不提供证据​​:如拒绝提交考勤记录;
  • ​记录造假​​: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矛盾。
​双向合规建议​
​主体​​关键措施​
​劳动者​保留加班通知、工作记录、打卡截图;离职前复印考勤表;要求书面确认超时工作。
​用人单位​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公示;完整保存考勤记录2年以上;工资条中列明加班费支付明细。

​总结:举证责任分配流程图​

​核心要点​​:劳动者需迈出举证“第一步”,用人单位对自身管理的证据负有“配合义务”,任何一方规避责任均可能导致败诉。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证据真实性、举证能力、制度合理性​​等因素裁量。